*ST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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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违规记录  公告日期:2004-08-06
公司名称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处分类型 公开处罚
违规行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中川国际1998年资产重组过程中,经1998年11月2日第二届董事会和1998年12月11日股东大会批准,向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通富达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四通)97%股权,河南四通17108.68万元资产评估价值中,有8266.76万元资产不实;在中川国际收购的16595万元资产中,不实资产为8018.75万元。中川国际对上述事实未如实披露,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戴宝城、周述宽、李嘉华、张明峰、陈钢、胡章鸿。 2、中川国际在1999年年报披露上述股权收购情况时,上述虚假陈述内容仍然部分存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沈国钧、丛钢、安国胜、赵国珍、漆零春、许杰、戴宝城、张健行、马士健、林海、郑安卡、邹振旅、吕坚。 3、通富达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披露了前述股权交易情况,存在河南四通资产价值不实的虚假陈述,通富达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通富达公司董事丛钢、安国胜、赵国珍(已另行处罚)。 4、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川国际1999年报进行了审计。华信会计师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河南四通资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评估价值不实,上述行为的责任人为该所注册会计师杨仕珍、何均,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处分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责任人董事戴宝城、丛钢、安国胜、赵国珍、林海、漆零春、马士健分别给予警告、罚款5万元;对责任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周述宽、李嘉华、张明峰、陈钢、胡章鸿分别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对责任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沈国钧、许杰、张健行、郑安卡、邹振旅、吕坚分别给予警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通富达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杨仕珍、何均分别处以警告。
处理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金额30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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