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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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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04
原告方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贵州鑫辉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云城锅炉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3736.0000 元
案件描述起诉贵州鑫辉贸易有限公司拖欠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案:2007 年4 月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决贵州鑫辉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白云云城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限期偿还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53736 元及利息损失329051.84 元
判决内容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3 日判贵州鑫辉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白云云城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在十日内偿还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653736 元货款,但不支持利息赔偿。
判决日期2007-09-0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 年12 月25 日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将贵州鑫辉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的653736 元货款尽快执行回。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判贵州鑫辉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653736 元货款,贵州鑫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 年5月已偿还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300000 元,剩余的353736 元于2009 年5 月前还清.
受理法院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8
公告日期2005-08-1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0-10
原告方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抚顺挖掘机制造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2.2618 万元
案件描述1992 年~1995 年期间,贵阳航空液压件厂(力源公司前身)与抚顺挖掘机制造厂(抚挖公司前身)订立了数份产品购销合同,这些合同约定力源公司向抚挖厂出售斜轴式定量马达、齿轮马达、斜轴式变量马达等液压产品,抚挖厂的付款方式为通过银行托收承付,产品的交付地为力源公司所在地。上述合同签定后,力源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抚挖厂却未能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未向力源公司支付足额的货款,至1995 年5 月欠付力源公司货款2722617.51 元。 2000 年,抚挖厂因经营困难全面停产,此后由抚挖厂全额出资以其优质资产组建了抚顺挖掘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即抚挖公司,并继承了抚挖厂与力源公司的购销关系。期间力源公司多次派人向抚挖公司催交上述欠款,但抚挖厂却以已经停产无款支付为由拒付欠款,抚挖公司也以系独立法人不承担老厂欠款为由拒付。至此,2003 年10 月力源公司将抚挖厂和抚挖公司上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年12 月30 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
判决内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决,2004 年1 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抚挖公司偿付力源公司货款本息470 余万元及差旅费损失,抚挖公司未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2004-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7月23日,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申请人力源公司和被申请人抚挖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申请人支付392万元现金(支付本金272万元,承担执行期间各项费用120万元),了结申请执行人和申请被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工作,其余部分金额申请人自愿放弃。日前抚挖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392万元。2005年8月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筑执字第155号民事载定书,鉴于抚挖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8
公告日期2005-07-2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2-10-11
原告方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杭州东南涡轮箱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10 月11 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终止屋面板加工安装合同,退还预付的工程款100 万元。
判决内容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由于管辖权问题,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 年4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发出通知,裁定本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 年12 月14 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筑法民三初第60 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⑴ 终止屋面板加工安装合同。⑵被告东南网架公司返还力源公司预付工程款100 万元。⑶ 东南网架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754864.64 元。⑷ 案件受理费由东南网架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4-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7月11日下达(2005)黔高民一终字第24号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订立的网架加工安装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00万元。并向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该款付出之日起至2004年11月18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审和终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杭州东南蜗轮箱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5-07-11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8
公告日期2005-07-28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2-10-11
原告方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杭州东南涡轮箱有限公司 浙江新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 年10 月11 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网架加工安装合同,退还预付的工程款130 万元。2002 年10 月15 日,力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2002 年10 月24 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了浙江新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130 万元的银行存款(新东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由东南网架厂改制而成)。
判决内容2004 年4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发出通知,裁定本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4 年12 月14 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筑法民三初第59 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⑴ 力源公司与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订立的网架加工安装合同终止履行。⑵ 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力源公司预付款130 万元。⑶ 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934632.5 元。⑷ 第三人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向力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5510.82 元。⑸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判决日期2004-12-1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5年7月11日下达(2005)黔高民一终字第23号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一、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订立的网架加工安装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并向原告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30万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按该款付出之日起至2004年11月18日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一审和终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浙江东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和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5-07-11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2
公告日期2004-08-1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2-11-29
原告方杭州东南涡轮箱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公司 
被告方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6.8040 万元
案件描述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东南涡轮箱有限公司及浙江新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安装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公司于2002 年10 月11 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2002 年10 月24 日冻结对方银行存款共计180 万元,目前该加工安装合同纠纷案暂时中止,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权后再作判决。 2002 年11 月29 日,杭州东南涡轮箱有限公司及浙江东南网架集团公司以原告的身份,以上述案件的同一事实,同一份合同,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的款项。2003 年4 月3 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206.804 万元,目前该加工安装合同纠纷案暂时中止,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权后再作判决。待上述加工安装合同纠纷案件一经法院裁决,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下发了”关于杭州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东南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力源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网架加工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民立他字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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