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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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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4-19
公告日期2007-04-1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11-08
原告方新疆屯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 年10 月1 日、2002 年3 月1 日、2002 年3 月26 日、2002年6 月10 日本公司分别向屯河工贸借款55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和30 万元,共计向屯河工贸借款175 万元,截至屯河工贸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之日,本公司共欠原告利息452156.25 元。现屯河工贸要求法院:(1)判令本公司向其偿还欠款175 万元及利息452156.25 元;(2)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新疆屯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现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一案,已于2007年3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于2007年4月1日产生法律效力。现经新疆屯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裁定扣划本公司在银行帐号内存款1850601.92元。
受理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8-04
公告日期2006-08-04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12
原告方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685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称2004年4月8日与本公司设立的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塔城项目部签定了化肥购销合同,此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本公司塔城项目部未按约定给付货款,直到2004年9月13日才付款32000元,余款175375元至今未付。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于2006年5月12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给付剩余货款175375元,违约金41475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经本公司与原告进行调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出具文号为(2006)米民二初字第288号的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5日之前向原告新疆夏禹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化肥款138000元,如逾期支付,则按银行贷款利率月4.875%。加付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5763元和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5843元,被告负担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19
公告日期2005-04-19
案件名称股权过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宝群实业就受让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760万股法人股因股权无法过户事宜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判决内容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13日下达(2005)杭仲裁字第10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人股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过户相关手续; 二、申请人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4760万股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0162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2005-04-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8
公告日期2005-01-28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2-01-10
原告方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 
被告方北京利燕制衣有限公司 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9日为北京利燕制衣有限公司向县支行贷款400 万元人民币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利燕公司未能履行偿本付息的义务。中国银行北京市平谷县支行于2002年1月10日将利燕公司作为第一被告, 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64.41万元。
判决内容2002 年度平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利燕制衣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县支行借款本金4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1999年6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公司对上述利燕制衣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利燕制衣享有追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用33210元由利燕制衣承担;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8
公告日期2005-01-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2-05-14
原告方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现第二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长期挪借本公司资金一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所欠款项中的500万元。2002年6月4日,本公司将诉讼请示变更为中燕实业支付欠款1000万元。
判决内容2002年9月27日,本公司收到二中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的(2002)二中民初字第419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判决如下: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后向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一千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中燕实业负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
判决日期2002-09-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5日作出(2003)高民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件终审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中燕集团应当偿付本公司欠款人民币10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诉前保全费25520元由中燕实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中燕实业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3-03-05
执行情况本案审理终结,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8
公告日期2005-01-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
原告方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2.9695 万元
案件描述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股东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单位长期挪借本公司资金且数额巨大已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经营,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本公司董事会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02、2003年一直采取各种方式追讨欠款。本公司于2004年4月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中燕集团支付欠款10,529,694.55元及支付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判决内容二中院认为该欠款属于中燕集团对本公司的借款,本公司与中燕集团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了企业之间禁止拆借的法律规定,因此本公司与中燕集团的借款行为无效,中燕集团应将取得的款项返还本公司。由此,二中院对本公司主张该债权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与中燕集团的借款行为无效; 二、中燕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公司人民币10,529,694.55元; 三、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393元,由本公司负担11,393元(已交纳),由中燕集团负担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8
公告日期2005-01-28
案件名称利得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 
被告方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1.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中燕实业集团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中燕集团不当得利821万元。
判决内容经北京二中院审理,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二中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燕集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万二千八百六十五元由中燕集团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8
公告日期2005-01-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4.426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起诉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574.426 万元案。
判决内容一审案件受理费41953元、诉讼保全费33020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交纳),反诉费34210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令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74.426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3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11月21日,我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裁定书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该判决提起抗诉,现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原判决中止执行。 本公司于2002年2月1日收到法院执行回该案款项30万元,于2004年通过北京市中进律师事务所收回500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6-23
公告日期2004-06-23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新疆屯河聚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新疆屯河聚酯有限责任公司因诉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新疆德隆在新疆伊犁天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6000万元所享有的54.5%的股权,以及应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3-20
公告日期2004-03-2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方中燕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6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250万元及利息116万元,共计3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2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南方证券签署和解协议,约定:我公司在2003年3 月底前分两期向南方证券支付人民币220万元现金,南方证券承诺不再向我公司追偿其余本金及利息、滞纳金。
判决内容(2002)朝民初字第8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公司退还南方证券250万元及利息(自1996年4月25日起至2002年5月28日止,按250万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年12月25日,本公司与南方证券签定和解协议,由本公司支付南方证券220万元人民币,以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款分两期支付,本公司需在2003年1月底之前向南方证券支付110万元人民币,其余的110万元人民币在2003年3月底之前还清,还款全部以现金支付。若本公司据此如实履行义务,则南方证券不再向本公司追偿未付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2003年1月27日本公司支付南方证券220万元已如实履行义务。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9-25
公告日期2003-09-25
案件名称经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中贸联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6.5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中贸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经营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金额546.5万元。
判决内容(2002)二中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贸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 546.5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三百三十六元,由中贸联负担。《判决书》同时称,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2-03-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如下:一审案件受理费41953元、诉讼保全费33020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34210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3元,由格威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12
公告日期2002-07-12
案件名称报销发票款、代垫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刘贵明 王胜利 赵风龙 李杰 赵维海 曹立国 
被告方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3900.2200 元
案件描述原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临时工刘贵明、王胜利、赵风龙、李杰、赵维海、曹立国称在1995年8月至2001年12月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本公司欠原告报销发票款、代垫款项等共计533900.22元,原告请求平谷法院判令本公司偿付原告上述款项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除赵维海外 531175.17元,并承担诉讼费12904元;驳回原告赵维海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19元由赵维海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7-12
公告日期2002-07-12
案件名称工资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刘贵明 王胜利 赵风龙 李满 张红艳 王保芹 
被告方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5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北京中燕探戈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临时工刘贵明、王胜利、赵风龙、李满、张红艳、王保芹称本公司欠其2001年8月至12月的5个月工资共计49500元,众原告请求平谷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上述工资款项并承担诉讼费。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判令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众原告工资共计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260元,刘贵明、赵风龙、王保芹各自负担260元诉讼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24
公告日期2002-04-24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就股权纠纷诉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经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中经国际租赁(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的反诉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市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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