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洪湖市支行 |
被告方 |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洪湖市支行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案。 |
判决内容 | (2002)荆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洪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洪湖市支行偿还逾期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违约金。
(3)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公司对上述(1)(2)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0000.00元由本公司及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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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5-1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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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洪湖市支行 |
被告方 | 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9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洪湖市支行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荆中经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
(2)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内,被告仍未清偿,原告可以抵押物新印铁生产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6910.00元,财产保全费27400.00元,共计64310.00元,由被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2-05-0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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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三元支行 |
被告方 |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原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三元支行借款案。 |
判决内容 | (2002)二中民初字第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三元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2)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三元支行律师代理费3万元。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1)(2)项判决中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36530.00元和诉讼保全费125520.00元均由本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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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5-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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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洪湖市财政局 |
被告方 | 洪湖蓝田水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洪湖市财政局诉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洪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洪湖市财政局借款40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3万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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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6-2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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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
被告方 |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案。 |
判决内容 | 〖2002〗沈民(3)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沈河支行借款本金3300万元及截止2002年5月20日的借款利息967825.00元。
(2)上述款项,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本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960.00元,财产冻结经费169520.00元,合计398480.00元,由被告本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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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6-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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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告方 |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洪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万元,由被告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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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6-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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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 |
被告方 |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6.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武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贷款296万元及利息。
(2)由本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4810.00元由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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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6-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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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市支行 |
被告方 | 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蓝田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市支行诉本公司的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荆中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本公司的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行本金1350万元和利息。
(2)被告本公司的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行本金500万元和利息。由中国蓝田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行本金540万元和利息。
(4)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洪湖农行本金500万元和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71.00元,财产保全费141329.00元,共计30万元,由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负担;中国蓝田对其中35010.00元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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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7-0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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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蓝田总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案。 |
判决内容 | (2002)二中民初字第2342号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中国蓝田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行朝阳支行偿付借款本金合计1亿元人民币及利息合计544125.00元。
(2)工行朝阳支行对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的五千万股本公司的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公司对上述第(1)项中国蓝田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理费合计522741.00元和诉讼保全费合计503740.00元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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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3-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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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蓝田总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案。 |
判决内容 | (2002)二中民初字第3295、3296、3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中国蓝田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工行朝阳支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万元及利息合计633562.50元。
(2)工行朝阳支行对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质押的五千万股本公司法人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公司对上述第(1)项中国蓝田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合计658198.00元,诉讼保全费合计629728.00元,其中中国蓝田总公司、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和本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522558.00元,保全费503578.00元。剩余部分由本公司及中国蓝田总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2-05-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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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蓝田总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朝阳支行)诉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逾期和被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农行朝阳支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7000万元。
(2)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利息2508800.00元以及复利。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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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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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蓝田总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朝阳支行)诉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逾期和被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农行朝阳支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4亿元。
(2)请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利息及复利246178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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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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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临湘市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临湘蓝田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28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临湘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湘支行)诉被告湖南临湘蓝田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和被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湖南临湘蓝田药业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负连带责任,农行临湘支行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6284万元及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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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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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安外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蓝田总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安外支行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案。 |
判决内容 | (2002)二中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中国蓝田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010.00元,保全费240520.00元,由中国蓝田总公司与本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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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3-2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蓝田总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诉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借款4700万元逾期和被告本公司为此借款负担保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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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和平支行诉被告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及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案。 |
判决内容 | (2002)沈经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沈阳国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00万元。
(2)被告沈阳国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18万元。
(3)被告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10.00元,保全费61420.00元,计132330.00元,由被告沈阳国合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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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1-12-1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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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拖欠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卢圣金 |
被告方 | 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39568.29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卢圣金诉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洪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原告卢圣金工程款539568.2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00.00元,诉讼保全费3300.00元由被告负担14000.00元,原告负担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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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5-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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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揽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3.9137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2)扬经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蓝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牧羊集团加工价款2539137.20元。
案件受理费22710.00元,财产保全费13215.00元,其他诉讼费2200.00元,合计诉讼费38125.00元,由蓝田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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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5-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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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30 |
公告日期 | 2002-08-30 |
案件名称 | 拖欠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湖南省益阳市华翔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5.7863 万元 |
案件描述 | 湖南省益阳市华翔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 |
判决内容 | (2002)益赫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益阳市华翔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45980.00元;退还原告湖南益阳市华翔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到期质保金11883.00元,两项合计共1257863.00元。
本案件受理费16800.00元,财产保全费6600.00元,共计23400.00元,由被告本公司子公司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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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2-05-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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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2-05 |
公告日期 | 2002-02-0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蓝田总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蓝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向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借款3500万元用作流动资金,此项借款由中国蓝田总公司担保,因未能如期还款,被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起诉,并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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