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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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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5
公告日期2010-06-05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2
原告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19.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6 月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编号20080610PTA-01),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扬子石化PTA1000 吨,单价9420 元,总金额942 万元,需方到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自提,同日,被告出具货权转让证明交付原告,原告于7 月10日依约支付了货款。 2008 年7 月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编号20080707PTA-02),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扬子石化PTA1000 吨,单价9770 元,总金额977 万元,需方到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仓库自提。7 月10 日,被告出具货权转让证明交付原告,原告于8月13 日依约支付了货款。 后来发现,原告去提货时被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拒绝,原因是被告所出具的货权转让证明(提货单)无效,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物流部只凭上海分公司销售部的提货单予以发货。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942 万元和977 万元(合计为1919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10 年1 月6 日,本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62、2663 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原告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合计1579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 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10 年6 月4 日,本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472、473 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57930 元,由本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同时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由于被申请人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无法依约交货,致使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拒不返还货款,为维护公司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日前已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2 万元人民币,以保全公司预付货款的安全。 本公司为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62、2663 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
受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05
公告日期2010-06-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告方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3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 年11 月2 日,沈阳航天新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新新集团)向交行沈阳分行借款人民币950 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 年10 月至2003 年10 月20 日,月利率为6.3525‰;2000 年12月22 日,新新集团向交行沈阳分行借款人民币185 万元,借款期限自2000 年12 月22 日至2001 年11 月1 日,月利率为5.3625‰。2004年6 月7 日,交行沈阳分行将上述2 笔债权及与该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在诉状中称,航天新乐于2000 年从新新集团中分立出来,新新集团于2003 年破产,因此诉航天新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135 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13,127,280.19 元,合计24,477,280.19 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9 年12 月22 日,公司收到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 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一)航天新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1135 万元; (二)航天新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1135 万元的利息。其中950 万元按月利率6.3525‰计算,自1998 年10 月29 日起至2003 年10 月20 日止;185 万元按月利率5.3625‰计算,自2000 年12 月22 日起至2001 年11 月1 日止。 (三)航天新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1135 万元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息标准计算。其中:190 万元自1999 年10 月21 日起,190 万元自2000 年10 月21 日起,190 万元自2001 年10 月21 日起,190 万元自2002年10 月21 日起,190 万元自2003 年10 月21 日起,185 万元自2001 年11 月2 日起。以上均截止至2009 年6 月20 日。 (四)本案受理费164186 元由航天新乐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10 年6 月4 日,沈阳新乐公司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56 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1、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80 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8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186 元,均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新乐公司已上诉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6
公告日期2010-04-16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被告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 年8 月4 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965 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09 年9 月8 日开庭审理。 原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诉讼起因 2008 年8 月13 日,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进PTA(化工原料)1000 吨,单价8980 元,总金额898 万元,本公司未支付货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货款人民币898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计为601570.2 元。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9 年12 月28 日,本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965 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98 万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871 元,由原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负担4952 元,由本公司负担73919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10 年4 月14 日,本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商终字第210 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74660 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为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965 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6
公告日期2010-04-16
案件名称货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2008 年6 -8 月间,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共签订了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PTA 共计3000 吨(合计总价为2817 万元)。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同时分别向公司出具了三份提交给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权转让证明,上述合同对应的合计3000 吨PTA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货权转让给我公司,由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提货证明发货。后来发现,我公司去提货时被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拒绝,原因是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货权转让证明(提货单)无效,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物流部只凭上海分公司销售部的提货单予以发货。公司已累计向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9 万元,剩余898万元未予支付。截止目前,原告一直未能取得合同项下的货物,而第三人已经存放在被告处的货权转移给了原告。被告以内部体制改革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货物。 (3)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或第三人向原告交付3000 吨PTA(价值2817万元)或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商初字第8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浙江信盛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 徐金伟 范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23.67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4 月29 日,信盛公司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赛尔集团)、担保方徐金伟及范斌签订编号为SAIL080416A 的协议一份,约定:赛尔集团委托信盛公司进口商品;在信盛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赛尔集团将合同总金额的10%的人民币作为开具信用证的保证金支付给信盛公司;净代理费(不含增值税、银行开证费用,开证费用由赛尔集团承担,按银行单据实际结算)为进口总金额的1%;一旦接受单据并授权信盛公司向开证银行承兑,赛尔集团必须在信用证对外付汇前三个工作日,无条件将已承兑总金额(减除赛尔集团已支付的保证金)以及代理费、开证费等款项全额支付给信盛公司;如未依约付清全部款项,则信盛公司有权将赛尔集团的全部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徐金伟、范斌对协议所涉赛尔集团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 年5 月5 日,赛尔集团向信盛公司支付了1630000 元开证保证金。 2008 年5 月7 日,信盛公司与赛尔集团签订了上述协议项下编号为SAIL080416A-1、SAIL080416A-2 的两份子协议,约定:信盛公司代理赛尔集团进口二氯乙烷两批,金额分别为1338000 美元(±5%)、892000 美元(±5%),进口代理协议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该两份子协议。2008 年8 月1 日,赛尔集团授权信盛公司向信用证开证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办理承兑手续,并出具证明给信盛公司,载明其已收妥信用证33001010033457、33001010033466 项下单据,提单项下货物的货权已从信盛公司转移到赛尔集团。2008 年8 月5日,赛尔集团出具保函给信盛公司,载明因进口代理协议SAIL080416A项下货物延后到港, 其要求信盛公司修改两份信用证( 编号33001010033457,金额USD1296522.00;编号33001010033466,金额USD900474.00)付款日期为见提单后120 天,若信盛公司向省建行提出的修改申请获准,由此改证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其向信盛公司支付货款及所有费用的时间为2008 年11 月7 日前,同时将代理费由1%调整为1.3%作为补偿。2008 年10 月23 日,信盛公司与赛尔集团、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衢州农贸城)、范斌签订编号为SAIL080416A-3 的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信盛公司共进口二氯乙烷4926 吨,计2196996 美元,按汇率折算人民币为15050000 元,赛尔集团应向信盛公司支付的代理费(1.3%约195650 元和各项杂费约116000 元,共计15361650 元;扣除已支付的开证保证金1630000 元,赛尔集团需于2008 年11 月7 日前支付13731650 元;追加衢州农贸城作为连带保证人;徐金伟、范斌仍按原协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未涉事宜,仍按原协议条款执行。后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分别将上述信用证下的款项8870414.57 元人民币、6160772.97 元人民币以及邮电费、开证手续费、延期承诺费等杂费共计116000 元借记至信盛公司账户内。该协议签订后,赛尔集团并未依约付款。 因赛尔集团经营严重恶化,其名下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信盛公司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赛尔集团立即支付货款2196996 美元,计折人民币15050000元,自2008 年11 月7 日起,按月息0.8%付息并按每月万分之五支付罚息。支付代理费195650 元和各项杂费116000 元,合计15236650元; (2)衢州农贸城、徐金伟、范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法院判决如下: 1、赛尔集团向信盛公司支付货款14904306.29 元、代理费195405.44 元、各项杂费116000 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衢州农贸城、范斌对赛尔集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赛尔集团的上述债务,徐金伟在货款14904306.29 元、代理费150311.88 元、各项杂费116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财产保全方面法院已查封了衢州农贸城位于衢州市农市路72 号土地二处合计48,936.85 平方米、房产八处合计19,368.26 平方米;查封范斌持有的衢州农贸城10%股权。 2010 年1 月29 日信盛公司与被诉对象及自然人黄水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1141 万转让.公司于2010 年2 月9 日信盛已收款571 万。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31
公告日期2010-03-31
案件名称借贷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中汇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5 月10 日,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2000 万元,后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归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 万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拍卖资产偿还欠款,已申请财产保全
受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09
公告日期2009-04-0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方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山西通信)、本公司 诉讼起因 2006 年5 月11 日,原告与山西通信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双方约定在授信有效期内(自2006 年5 月11 日至2007 年5 月11 日)原告向山西通信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 万元。山西通信以其拥有的位于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心街以南的土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4127.039 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取得价格为20,646,859 元;经太原瑞友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2829.10 万元),为该授信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同时由本公司为该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2006 年6 月5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通信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山西通信借款人民币2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2006 年6 月8 日至2007年4 月25 日。山西通信至今未偿还借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计算至2008 年6 月24 日的借款本息合计23279352.57 元,及该日期起相应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用25 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8 年11 月13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256 号民事判决书,有关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合同期内及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息,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5 万元。 3、被告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债权人处分抵押物后,债权仍然未能足额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公司追偿。 5、诉讼费159450 元,保全费5000 元,两项合计164450 元由被告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将于2008 年10 月14 日开庭审理。 有关情况特别说明2006 年公司董事会换届以来,针对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鹏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资产清查。接到传票后,公司又针对性地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特别说明如下: (1)该担保事项没有履行公司的法定程序,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就该事项进行讨论,更没有形成任何关于该事项的决议; (2)公司同时对贷款卡担保附注信息进行了查询,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中未发现上述担保的记录; (3)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也为陈鹏飞,该担保事项为公司前任董事长陈鹏飞的个人行为,陈鹏飞本人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逮捕。 公司将积极进行应诉,并就该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航天科工山西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已归还所有款项,本公司担保责任解除。
受理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2
公告日期2009-03-1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0
原告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被告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9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6 -8 月间,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共签订了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采购PTA 共计3000 吨(合计总价为2817 万元)。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同时分别向公司出具了三份提交给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货权转让证明,上述合同对应的合计3000 吨PTA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货权转让给我公司,由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据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提货证明发货。 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向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9 万元,剩余898 万元已停止支付。对此,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也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9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6574 元;诉讼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2009 年3 月11 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8)上民二初字第1147 号民事裁定书。有关裁定情况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56 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全部退还给原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我公司银行存款905 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被执行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北洋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3 年4 月,天津北洋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服装工业公司联合开办了浙江北洋物产公司。1994 年1 月,浙江北洋物产公司清算,浙江省服装工业公司以浙江北洋物产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省饲料公司进行大豆购销。因购销合同纠纷,浙江北洋物产公司败诉。2002 年8 月,天津北洋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浙江北洋物产公司的原股东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其所持有的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500 万股权(经评估价值652 万)。浙江省服装工业公司于1999 年被并入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中心,而中国纺织总会服装技术开发中心又于2000 年被公司兼并,后改制为“浙江纺织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因此,天津北洋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 年1 月追索至公司,要求公司赔偿被执行款652万元、损失150 万元,共计802 万元人民币。该案一审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判决内容2007 年10 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了(2007)杭民二初字第17 号判决书,公司应支付天津北洋物产集团521.6 万元
判决日期2007-10-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05
公告日期2007-01-05
案件名称股东大会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鉴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或“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了,于2007年1月7日召开航天通信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6年11月18日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且该董事会决议及通知合法有效。而航天通信第一大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科工”)却无视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公告称于2006年12月23日自行召开航天通信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航天科工的行为实质上是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而直接否决董事会决议的行为。公司已就航天科工上述行为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0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并当日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公司董事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赋予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同时公司董事会根据航天科工的提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召开以及公告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航天科工的行为完全无视事实,在其授权的董事参加董事会议并进行有效表决的情况下,试图否定公司董事会的合法权力,否决董事会决议,从而达到自行召开股东大会,操纵上市公司的目的。因此,请求判决航天科工不具有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判决航天科工2006年12月7日发出的《关于召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无效,从而保证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能够按期、合法的举行,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本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6年12月30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口头裁定笔录,该裁定笔录认定:原告本公司的诉讼纠纷理由不成立,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1
公告日期2004-08-1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中汇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方宁波经济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宁波中汇纺织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开发区华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3)甬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该公司银行存款635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有价值807,338.34 元的存货被法院查封,银行承兑汇票6,407,800.00 元抵押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13
公告日期2002-08-13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航天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5年4月25日本公司与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签订合作进口496吨已内酷胺协议,本公司按协议支付500万元货款。后双方发生争执.
判决内容1996年12月 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经终字415号民事判决,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 口公司应全额返还本公司500万元,本公司于1997年3月已收到500万元。 1998年6 月8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浙法告审经再字第3号民事裁决书裁定, 撤消上 述民事判决,对本公司要求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偿还借款不能支持。
判决日期1996-12-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  浙法告申经监字12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本公司应向浙江省东阳市假日实业总公司主张权利,2001年6月15日本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假日实业总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根据协议2002年6月30日前应偿还202万元,而实际公司仅收到5万元。公司已于本期计提10%的坏账准备495,000.00元。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0
公告日期2001-02-2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航天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海南九怡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银校城市信用社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海南九怡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拆借给海南银校城市信用社495万元.
判决内容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9日〖1996〗浙经终字第 565 号民事判决裁定对方应在10天内归还。
判决日期1996-12-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1997年12月31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高 法〖1997〗131号通知,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裁定判决中止执行,可向海南发展 银行进行债权登记。该债权已于1999年9月15 日向海南发展银行进行银行债务确认 登记,全部善后事宜将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告并实施。截至2000年12月31日,该项 债务并无多大进展,本公司被告知继续等待。
二审判决日期1997-12-31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0
公告日期2001-02-20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农信烟台公司 
被告方航天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8.0580 万元
案件描述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浙经终字第155 号民事判决书就仓储保管 合同纠纷案判决本公司赔偿中农信烟台公司蛇皮损失共计1,980,580.0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8日作出〖1999〗浙法告申经监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 本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0
公告日期2001-02-2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天津农行世贸支行 
被告方航天中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40640.4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汇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天津农行世贸支行借款USD740,640.40元作担保.
判决内容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一中经初字第115号判决,本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因汇成(天津)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恶化,截至2000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被划款310万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现公司仍在上诉过程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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