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0 |
公告日期 | 2005-07-2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五羊支行诉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纠纷 |
判决内容 | 2005年5月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华龙集团在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本公司对被告华龙集团的上述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该案诉讼费8947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5-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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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0-16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3532.5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于1999年11月至2001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签订了3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作抵押,为最高额495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5月与工行广汉支行签订了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英豪花卉以其自有房产和土地作抵押,为本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自2001年6月5日至2002年7月30日,本公司向工行广汉支行共计借款11笔,总金额4408万元,其中340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200万元期限为38天。自2003年2月25日至2003年7月12日,上述借款陆续到期,本公司无力还款付息。工行广汉支行就上述借款事项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并于2003年11月12日不公开审理了本案。 |
判决内容 | 2003年11月31日德阳仲裁委员会下达了(2003)德仲裁第97、98号裁决书,应本公司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的申请,广汉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2月9日和12日下达了(2004)广法执行字第105、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于裁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工行广汉支行本金4408万元及利息124.55万元;本公司、本公司广汉分公司及英豪花卉和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申请人对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英豪花卉以其位于广汉市西外乡高涧村共计69067.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申请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于裁决生效起10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16万元;于裁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及本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29.43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3-10-3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查封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共计69067.28平方米、花卉温室50000平方米、办公操作房1183平方米、锅炉房336平方米、配电房72平方米;查封了本公司广汉分公司的所有机器设备;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四川广汉市雒城镇中山路广华1号楼的房屋3638平方米。 |
受理法院 | 德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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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华圣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4月29日,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与建行广汉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逾期本公司无力还款付息。2003年5月16日,建行广汉支行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000万元;立即清偿2003年1月21日以后所欠借款利息;判令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使用其拥有的日本帝人纺丝卷绕生产线等设备抵押贷款,其抵押行为有效,原告拥有变卖该抵押物后优先受偿权;判令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2003年5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及广汉分公司银行存款10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03年8月27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公司于8月29日到该院履行。2004年1月14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公司日本帝人纺丝卷绕生产机器一套、德国空调设备一台、瑞士干燥设备一台、水冷空压机二台、色母粒注射机一台、变压器一台以拍卖成交价180万元强制转让给林绥。该次拍卖将给公司造成损失20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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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7-26 |
原告方 | 四维泰丰通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英豪建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7221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司子公司英豪建筑公司拖欠成都四维泰丰通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07221.44 元,该公司于2004 年7 月26 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英豪建筑公司及英豪药业公司。 |
判决内容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0 月13 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英豪建筑公司支付该公司工程款2207221.44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 元,驳回该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4-10-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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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胡佑光 |
被告方 | 英豪药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5.0064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司子公司英豪药业公司拖欠胡佑光工程款2,150,063.55 元,胡佑光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2004 年6 月17 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英豪药业公司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50,063.55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诉前保全费40334 元。 |
判决日期 | 2004-06-1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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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8 |
公告日期 | 2005-04-28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四川化工建筑总公司 |
被告方 | 英豪药业公司 英豪建筑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273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因公司子公司英豪药业公司、英豪建筑公司拖欠四川化工建筑总公司工程款352,730元,广汉市人民法院2004 年11 月12 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英豪药业公司5 套生产线辅助设备。 |
判决内容 | 2004 年12 月1 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英豪药业公司向四川化工建筑总公司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
判决日期 | 2004-11-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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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1-15 |
公告日期 | 2004-11-1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从化市英豪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年12月13日,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500万元,期限为1年,并同日与从化市英豪博大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以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的社会法人股28,799,584股为本次借款质押担保。2002年12月13日,本公司及英豪博大又和中行天河支行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于2003年2月7日一次性归还本金。逾期本公司无力还款付息;2002年2月7日,本公司和中行天河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期限为1年,并于同日与英豪博大签订了《质押合同》,以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的社会法人股41,380,000股为本次借款质押担保。逾期本公司无力还款付息。 |
判决内容 | 2003年8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从化市英豪博大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社会法人股70179584股。本次冻结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占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53.46%,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15.91%。 |
判决日期 | 2003-08-0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大股东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的社会法人股130,630,000股已于2003年8月14日被予以冻结。目前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股份中的99.51%已被冻结,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9.6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州景鑫拍卖有限公司于2004年11月12日将英豪博大持有本公司的法人股131,279,584股予以公开拍卖。电子港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563,979.27元的价格受让了上述股权。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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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
公告日期 | 2004-08-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10-16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32.5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于1999年11月至2001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签订了3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的房产、土地和机器设备作抵押,为最高额495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本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5月与工行广汉支行签订了1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英豪花卉以其自有房产和土地作抵押,为本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自2001年6月5日至2002年7月30日,本公司向工行广汉支行共计借款11笔,总金额4408万元,其中3408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1个月,200万元期限为38天。自2003年2月25日至2003年7月12日,上述借款陆续到期,本公司无力还款付息。工行广汉支行就上述借款事项向德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判决内容 | 德阳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并于2003年11月12日不公开审理了本案。2003年11月31日德阳仲裁委员会下达了(2003)德仲裁第97、98号裁决书,应本公司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广汉市支行的申请,广汉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2月9日和12日下达了(2004)广法执行字第105、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于裁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工行广汉支行本金4408万元及利息124.55万元;本公司、本公司广汉分公司及英豪花卉和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申请人对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英豪花卉以其位于广汉市西外乡高涧村共计69067.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申请人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于裁决生效起10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8.16万元;于裁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及本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29.43万元。 |
判决日期 | 2004-02-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2月5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德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令本公司、本公司广汉分公司及英豪花卉于2004年2月12日履行义务。2004年2月12日,本公司收到广汉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4)广法执行字第105、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查封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共计69067.28平方米、花卉温室50000平方米、办公操作房1183平方米、锅炉房336平方米、配电房72平方米;查封了本公司广汉分公司的所有机器设备;查封了本公司位于四川广汉市雒城镇中山路广华1号楼的房屋3638平方米了。限本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前履行对工行广汉支行的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对查封本公司的资产予以处理。2004年4月6日,广汉市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将本公司POY-DTY生产线设备作价239万元拍卖给四川广汉三兴化纤有限公司。由于该生产线设备已计提减值准备,该次拍卖不会对本公司造成损失。 |
受理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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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27 |
公告日期 | 2004-08-27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 |
被告方 | 从化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大禹重离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月13日,从化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第1被告)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环市东路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14日至2003年4月14日,本公司(第2被告)和广州大禹重离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3被告)提供了担保,到期后第1被告未归还,故而引发诉讼。 |
判决内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本公司持有广汉英豪花卉有限公司75%的权益、四川英豪药业有限公司10%权益、广汉广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99%权益、持有德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98%权益(另扣划银行帐户现金36500元);第1被告持有四川英豪药业5%权益;位于温泉镇共294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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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商业银行福田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9月3日,深圳德诺与商行福田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800万元,期限7个月,深圳英迈尔以自有房产作担保,逾期深圳德诺未还本付息。商行福田支行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判令以被告二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二的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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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3年8月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就深圳市商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诉本公司一案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被告本公司控股公司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第一被告逾期不还款,将第二被告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圳发展中心1栋10层的房产依法处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第一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不足部分原告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第二被告代偿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5001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3-08-0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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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 |
被告方 | 从化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从化市英豪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30.4133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11月8日,第1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2700万元,期限为2002年12月10日至2003年2月10日,由第2被告和本公司提供担保。第1被告到期未还。原告就上述事项提起法律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第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257798.34元(计至2003年2月10日)以及还清前述款项之日前的利息,并由第2被告、第3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第1被告偿还(计至2003年2月10日)及还清之日前的利息;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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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3年8月23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东发展银行(原告)诉英豪教育、英豪博大和本公司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英豪教育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复息;英豪教育不履行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被告英豪博大持有并为本案设定质押的3300万股本公司法人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英豪教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合同》中尚欠的利息304,132.51元及该款利息;本公司对判决第1、3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47,820元由英豪教育、英豪博大和本公司共同担负。 |
判决日期 | 2003-08-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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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8月2日,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为1年,逾期英豪教育无力还款付息。 |
判决内容 | 2003年7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1)从府国用1999字第00872、00874、00919;(2)房产粤房地证字第1356275-1356280、1356282-1356285、1356287、1356288、1356811-1356820、1352680-1352683、1352685-1352690、1352723、1356300、1356401、1356809、1356271、1356298、1356295。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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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3年8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佛山华新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申请,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英豪教育的银行存款10,325,3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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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贷款及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英豪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2年4月1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2500万元,期限1年,公司控股公司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教育)为保证人;英豪教育分别于2002年4月25日、6月6日与浦发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7600万元,期限均为1年,本公司控股公司海南英豪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农业)为保证人。逾期本公司及英豪教育无力还款付息。应浦发行广州分行的申请,2003年6月6日、6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公司英豪教育、英豪农业与浦发行广州分行借款纠纷一案下达了(2003)穗中法执字第560561-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英豪教育持有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诺)90%股权;查封英豪农业持有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达尔)90%股权;查封英豪教育持有英达尔5%股权;查封、扣押英豪教育所有的位于从化市英豪学校内工厂仓库的电源、电源产成品一批,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转移,并由英豪教育负责保管。2003年10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深圳德诺所有的位于从化市仓库的照明电源、不间断电源、电池、节能电源一批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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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德阳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8.9159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分别于2002年8月14日和9月4日和德阳市商业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两次借款共计1300万元,期限分别为2002年8月14日至2003年8月13日、2002年9月4日至2003年9月3日。上述借款因到期利息未付,德阳市商业银行就上述事项提起法律诉讼,请求人民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借款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89,15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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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2003年6月16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归还市商行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03年5月27日538,434元,其后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本案件受理费76,460元,财产保全费66,970元,其他诉讼费34,400元,合计177,830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2003-06-16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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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22 |
公告日期 | 2004-04-22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商银行洋浦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英豪农业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2月23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工商银行洋浦分行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海南英豪农业公司一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海南英豪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决款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海南英豪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决款人民币5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3-12-2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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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8-20 |
公告日期 | 2002-08-20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7-27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
被告方 | 四川广嘉化纤有限公司 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3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4年12月18日,本公司为四川广嘉化纤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750万元提供了担保,担保期自1994年9月至2000年8月30日,由于四川广嘉化纤有限公司到期没有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于2001年7月27日起诉四川广嘉化纤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广嘉化纤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50万元及利息180万元,2、判令四川广华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终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广嘉化纤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三方于2002年8月9日签定了调解协议书, 同意由广嘉化纤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10万元人民币,广嘉化纤已在签定该协议书时支付了该项资金,本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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