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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8
公告日期2007-09-28
案件名称偿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30.1347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现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偿付本公司人民币15301347.02元,并支付至其付清人民币15301347.02元之日止的利息;同时申请判令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本公司已经承担的保证责任人民币15301347.02 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按每人四分之一份额分别向本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申请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6年12月20日本公司接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02818号),判决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公司人民币15301347.0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5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9 月27 日,本公司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终审支持了本公司的上诉要求并相应撤销了(2006)二中民初字第02818 号的第二项判决。终审判决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公司人民币15301347.02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5 年9 月30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本公司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本金和利息,按照各自四分之一的比例向本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上述附有给付义务的公司如未按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将向本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认为,上述判决未阐明本公司享有对债务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双重追偿权及具体行使方式,本公司已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阐明本公司享有的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双重追偿权及具体行使方式,并要求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按比例平均分担并向本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6
公告日期2005-08-26
案件名称到期未偿还本息纠纷
起诉日期2000-03-14
原告方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基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方中国对外贸易咨询公司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1998 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贷款(金额1600万元, 本公司与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提供担保)到期未偿还本息案。
判决内容2000年6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0)中经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咨询公司偿还招行展览路支行借款本金8,864,195.62元及截止款项付清之日所应计利息,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0-06-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0)高经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招行展览路支行返还国企公司7,825,082.30元及利息,咨询公司偿还招行展览路支行贷款本金15,929,012.52元及利息,并由公司及其他三家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对此项贷款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由2000年、2001年及2002年年报中披露的8,864,195.62元及利息变更为15,929,012.52元及利息。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股东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共同设立的用于公司偿还或有负债的专项基金,目前尚余419.98万元。本判决预计将会对公司2003年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二审判决日期2003-10-29
执行情况2004年2月13日公司接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执字第270号执行通知,责令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将被强制执行。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2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支持下,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览路支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期实际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8,000,000元,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实际共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为10,008,881.08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30
公告日期2005-03-3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华兴(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56.4122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偿还本公司欠款24,564,121.77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案
判决内容(2003)一中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胜诉,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应对尚欠本公司的24,564,121.77元人民币承担偿还义务,并负担该欠款所发生的利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胜诉后,执行被告所取得的财产,本公司在扣除垫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后,须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续工作正在办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08-22
公告日期2003-08-2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被告方中国华兴(集团)公司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56.4122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7月7日,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签订了标的为30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合同,并由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由于华兴集团未能按期向海淀建行偿还借款,海淀建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华兴集团偿还海淀建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6月28日向海淀建行代华兴集团支付借款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利息634.782577万元人民币、诉讼费16.886万元人民币及法院执行费8.4万元人民币,以上款项共计3660.068577万元人民币,从而解除了公司的连带责任(该项担保为公司重组前形成,具体情况详见2000年年度报告及2001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公司及兆维集团通过行使追偿权现已向华兴集团追回1203.6564万元人民币,尚欠2456.412177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未追回。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0
公告日期2002-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 
被告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8月14日北京长润伟业工贸集团与建行前门支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经初字第119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要求本公司对北京长润伟业工贸集团9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前门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31
公告日期2001-07-31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 
被告方北京市益德不锈钢商行(原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与北京市益德不锈钢商行(原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因710万元贷款纠纷,而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法院民事裁定:准许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崇文区支行撤回对北京市益德不锈钢商行及本公司贷款人民币710万元逾期未偿还本息合同纠纷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公司已全部归还了该笔贷款。
受理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05
公告日期2001-07-05
案件名称未偿还本息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海淀支行 
被告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1998 年中国华兴(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海淀支行签订两笔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共计5000万元;本公司担保、 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到期未偿还本息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判决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应偿还以上两笔贷款本息,本公司同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对于第一笔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经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与原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从而解除了我公司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义务。 对于第二笔贷款(金额为3000万元),判决如下: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对于第一笔贷款,经过二审,解除我公司的担保义务。 对于第二笔贷款,鉴于华兴集团暂无偿还能力,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经调解,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由其先行偿付该笔贷款本息,并取得向华兴集团行使追偿的权利。现该笔贷款本息已由兆维集团全额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从而解除了本公司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义务。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05
公告日期2001-07-0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 
被告方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1998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向工商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贷款400万美元逾期未偿还本息案(本公司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判决本公司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0-11-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我公司对其中的300万美元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中咨询暂无偿还能力,为了公司和利益和长远发展,公司第一大股东兆维集团与中 咨询协商一致,由兆维集团暂代中咨询偿付该笔贷款中的 300 万美元本息,中咨 询再向兆维集团偿还上述代垫款项。现上述 300 万美元贷款本息已经由兆维集 团全额偿还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支行, 从而解除了公司对该笔贷款的担保义务。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31
公告日期2001-03-31
案件名称未偿还本息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大同市通宝城市信用社 
被告方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市工贸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关于1998年大同市工贸公司向大同市通宝城市信用社借款(两次分别为180万元、2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到期未偿还本息案.
判决内容判决山西大同市工贸公司应偿还以上两笔借款本息,如逾期不能偿还,本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本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一百八十万元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对 另外二百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0-05-12
执行情况目前此案已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 本公司已经支付人民币96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将在2001年底前全部偿清。 同时本公司已 准备起诉大同市工贸公司.
受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31
公告日期2001-03-31
案件名称到期未偿还本息案
起诉日期1996-12-01
原告方北京市商业银行双秀支行 
被告方北京华诚中宇空间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1996年12月1日, 北京华诚中宇空间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华诚公司)向北京市商业银行双秀支行贷款60万元逾期未偿还本息案(本公司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判决由本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并强制执行,截止1996年12月29 日本公司已全部 付清该项贷款本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后本公司起诉华诚公司,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5 日以( 1999)海经初字第343 号判决华诚公司偿付本公司本息678,210.00元及滞纳金等, 目前此案尚未执行。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31
公告日期2001-03-31
案件名称到期未偿还本息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建行北京城建支行 
被告方发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发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达公司)向建行北京城建支行借款3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到期未偿还本息案.
判决内容判决本公司偿还本息。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1996年12月13 日本公司向建行北京城建支行支付本息2,785,168.76元。后本公司起诉发达公司,1999 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以(1999)丰经督字第16号下达支付令,令发达公司给付本公司2,785,168.76 元。因发达公司一次性还款有困难,提出在2000年 6月30日前分期分批还清欠款。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累计收到55万元。
受理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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