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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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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3
公告日期2009-04-23
案件名称股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9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已受理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定于2008 年8 月7 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2007 年3 月19 日,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100%股权以3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见公司2007 年3 月20 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原一分公司承租人未清退等理由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4 万元。
判决内容现经法院审理,2008年12 月15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2,322.6 元,对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485 元及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 元。
判决日期2008-12-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判决后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间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本案已结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6-27
公告日期2008-06-27
案件名称保证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3-04-22
原告方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35.7966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12月24日,公司与上海银行虹桥支行签订了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12月15日,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公司在借款期满后未偿还贷款本息。2003年3月31日,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人民币20357965.61元。2003年4月22日,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0357965.61元及案件诉讼费。
判决内容2003年6月18日,上海市一中院以(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9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公司向冠生园偿付2,036万元,并冻结了公司东方路3601号全部房 地产、一分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及公司所持北京红狮10%的股权。
判决日期2003-06-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于2005年7月就与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一中院以(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90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已经在2005年报其它重大事项中披露"公司于2005年7月针对2,036万元的诉讼案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并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上海市二中院终止执行并解除对公司财产的全部查封和冻结"。),现经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 根据(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本公司存款人民币20357965.6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本公司投资于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的10%股权)。执行通知书,再行冻结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全部权益(人民币170.7万元)。 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1144号通知,内容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沪高执指字第三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案号(2005)沪二中执字第1144号。"现公司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1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划拨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72,075.6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执行期间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法院查封了公司位于上海东方路2981号总建筑面积11950.69平方米的房产。 公司与冠生园公司就上述纠纷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自冠生园公司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获得(2003)沪二中执字第286号、288 号二案执行款不低于人民币61,080,154.30 元之日起: 1、公司应向冠生园公司履行的还款义务、协助执行人身份、自愿偿付责任及执行担保责任等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全部解除,公司对冠生园公司不再负有任何债务。 2、冠生园公司收到上述执行款后10 日内,冠生园公司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文件,要求解除其对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东方路2981 号房产的查封。 本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东方路2981号房产。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冠生园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解除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东方路2981号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东方路2981号房产的查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23
公告日期2008-05-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 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16.92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汉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以合作开发北京宋家庄小区的名义向公司借款3000万元,被告的另一关联企业北京汉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以出让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股权的名义向公司借款5216.92万元,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责任,并出具了还款计划,但至今未予兑现。鉴于被告的上述二个关联企业已注销,公司依法向法院诉请追究被告的连带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欠款8216.92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判决内容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现判决如下: 1、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 2、被告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公司人民币5216.92元; 3、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10%的股份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流拍,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627.2 万元接受该股份以此抵债。法院裁定,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10%的股份归本公司所有,抵偿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债务627.2 万元,对剩余债务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应继续清偿。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托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三(商)字第472 号民事判决公司与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对第三人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8300 万元范围内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775,602 股国有法人股。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于2006 年4 月6 日进行公开拍卖,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63,551,204 元最高价竞得。法院裁定,第三人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1,775,602 股归买受人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所有。 公司已收到本项执行款中的3000万元,上述执行款余款32417088.78元公司已于8月23日收到。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市蔬菜集团有限公司97.48%的股权进行了拍卖。4 月28 日和5 月22 日,公司合计收到拍卖执行款24,731,881.08 元,其中诉讼本金16,608,081.08 元,利息8,123,800.00 元 。至此,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已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15
公告日期2008-04-1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为贷款人,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人,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为反担保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责任,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同意将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法院处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183 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本转移手续,不得向本公司支付股息或红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执行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未实现的担保债权,已对公司位于上海市东方路3601号的厂房土地资产(已被冻结)启动了司法拍卖程序,现已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同时,被超额冻结的公司所持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目前已被解除冻结。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报告期内仍处于法院审理之中。自2006 年12 月25 日公司获悉冠生园公司查封的我司东方路3601 号房产所属地段为政府重新规化和调整范围不能拍卖后,公司仍然承诺担保偿付冠生园公司6108 万元债务。为便于执行冠生园公司向法院申请查封汉骐集团所持有的武汉蔬菜集团有限公司97.48%的股权,目前法院己对该股权进行了查封,同时东方路3601 号房产法院予以了解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18
公告日期2007-10-18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被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97.8711 万元
案件描述2007年1月29日,公司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6号],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资”)诉本公司借款纠纷案定于2007年3月13日开庭审理,高新投资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支付拖欠款项700万元人民币、赔偿因迟延付款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4978711.38元人民币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0 月16 日,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 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六号),主要内容是:公司于2007 年9 月24 日支付高新投资人民币450 万元;2007 年12 月31 日之前支付人民币450 万元;若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支付高新投资人民币300 万元;同时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7683 元。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6-14
公告日期2006-06-14
案件名称律师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诉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的兼并合同纠纷案,因北京红狮申请撤诉已结案。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曾与公司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77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
判决内容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给付77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费90万元。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28
公告日期2006-03-28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 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80.9200 万元
案件描述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汉骐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06 年1 月10 日作出(2005)济中法执字第376-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拍卖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二、拍卖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775602 股。对以上财产价值我院依法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980 万元和人民币6100.92 万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司法鉴定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评估报告如有异议请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 日内向我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又不自动履行债务,我院将对上述财产权予以拍卖。 根据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公告,受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汇丰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06 年4 月6 日上午拍卖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31775602 股。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24
公告日期2005-06-24
案件名称债权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05
原告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274.5154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3月20日,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具体内容为:2002年8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作(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47号、148号、149号、1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甲方(汉骐集团)共应向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额本金人民币11150万元,诉讼费用116.0242万元人民币。上述调解书生效后,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经对甲方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鉴于甲方所承担的上述债务是因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产生,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上述全部款项及利息损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债务11274.51543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乙方应于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清偿,否则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4月5日,原告汉骐集团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68.4912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月12日,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并向本公司下达《应诉通知书》。4月13日,汉骐集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被告(本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1158.49123万元、赔付诉讼费用116.024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日(4月13日),济南中院向本公司发出传票并做出民事裁定((2004)济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74.515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4月14日,济南中院签发(2004)济民初字第21号《查封令》,要求查封公司的房产土地等资产。
判决内容2004年4月23日,济南中院根据原告汉骐集团与被告本公司在2004年3月20日签订的债权债务确认书,作出了(2004)济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本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汉骐集团人民币11274.51543万元;(2)本案案件诉讼费57.37358万元、保全费56.32458万元由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济南中院查封了公司位于上海东方路3601号房屋及土地、公司位于东方路2981号上海丰华宾馆和上海丰华商厦的全部投资权益和公司名下的严桥乡临沂北路100弄18号401部位现由职工居住使用的一套40.43平方米住房。 原告鑫茂综合商社1996年与被告汉骐集团合作售车,后因汉骐集团违约拒不归还1000万元合作款,鑫茂综合商社提起诉讼,2004年3月30日汉骐集团被济南中院缺席判决向原告支付上述合作款10000000元和60010元诉讼费。现原告申请执行汉骐集团对公司的债权。根据有关《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解除了汉骐集团对公司位于上海东方路2981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于同日签发了鑫茂综合商社申请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令》。根据有关《执行通知》,法院责令公司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以下义务:1、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鑫茂综合商社履行对汉骐集团的债务10122010元,不得向汉骐集团清偿。2、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公司已被查封的房地产。 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济中法执字197号《民事裁定书》和[2004]执字第197号《解除查封令》,济南中院解除了对公司位于上海东方路2981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公司对其全部投资的查封。
受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9
公告日期2005-04-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77.61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2年因资产重组,以暂借款名义向公司分别调动资金并通过银行划转了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承诺于2003年12月31日前以相应资产注入公司用于归还欠款,但至今仍未归还。为此,公司请求法院分别判令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欠款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004年11月5日,公司收到法院转来的汉骐集团有限公司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汉骐集团认为此案应向济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付款履行地是明确的。故选择付款地这一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无悖。法院依法驳回了汉骐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法院依法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万元和6000万元或等值财产。 现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70号、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本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现公司接(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2号、13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被告不服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公司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已立案受理。根据(2005)沪一中执字第352 号、353 号委托执行函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已委托被告注册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杨浦支行 
被告方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曾为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1600万元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人到期未还款产生的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交通银行杨浦支行将公司在结算中心价值511.01万元的法人股全部冻结,并将公司位于东方路3601号厂房封存。永久股份2000年重组后,在以后二年中已将欠款本金1600万元全部偿还。于2004年10月19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解除了对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对本公司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抵押。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被告方上海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上海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担保500万元借款,因被担保人到期没有还清借款,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报告期内农行已将该笔贷款转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通过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我公司“丰华”商标其中二只被封存。
判决内容公司被判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接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通知,本公司名下的第一食品270606股、氯碱化工363000股、上海金陵1729751股、申达股份203578股、华联商厦333234股、宏盛科技363000股等六家上市公司社会法人股共计3263169股因法律诉讼将于2004年3月10日被实施司法拍卖。公司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诉讼涉及的金额608.77万元已作了全额计提的会计处理。 现拍得款项人民币6859762.07元已发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应自付的借款本金及部分逾期利息,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判决终结执行。公司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向上海搪瓷不锈钢制品联合公司等进行追索。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4
公告日期2005-02-04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2001-06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 
被告方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66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 2001年6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因分别于1992年6月15日和1993年7月6日与被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签定了编号为京投环字01号、02号《环保贷款合同》,分别实施环保项目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和3630万元到期未还本付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约8660万元。 2002年中报公布:因对原判存有异议,2002 年7 月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2001)一中经初字第700号、(200 )高经终字第505号案(涉及本金金额3630万元)申请再审。
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9月19日以(2001)—中经初字第700号、701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约8660万元。
判决日期2001-09-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现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执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裁定,拍卖本公司所持有的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70%股权。
二审判决日期2001-12-20
执行情况根据上述申诉、诉讼已被受理的情况,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2001 )一中经初字第701 号判决、变更执行(2001)一中经初字第700 号判决。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予答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红狮名下所有的房产,证号为丰全字第01180号(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家庄路38号)、丰全字第01490号(丰台区东铁匠营宋家庄路38号)、丰全字第02717号(丰台区永外苇子坑43号)、丰全字第01855号(丰台区东铁匠营苇子坑139至147号)、丰全字第01832号(丰台区东铁匠营顺四条24号)的五处房地产,查封期间禁止其出租、抵押、变卖、转让。 光大银行、制桶厂、北京红狮、北化集团经协商一致,于本周签定了协议书,确认上述债务由制桶厂偿还,光大银行同意免除该笔贷款剩余本金之外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1992年以后的全部利息、罚息以及滞纳金、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在制桶厂履约付款偿还上述债务本金后,上述两份判决书所确认的债务即全部履行完毕,光大银行解除对北化集团、北京红狮的财产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同时免除北化集团、北京红狮该笔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04
公告日期2004-02-04
案件名称兼并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子公司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以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本公司为第二被告,济南润嘉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三被告,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红狮公司与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签订的总资产7.7亿元的《兼并协议书》无效,确认红狮公司现经营管理的财产的产权归属关系。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2004年3月29日开庭审理。
判决内容红狮于2004年6月29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产生,源于红狮与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签定的《企业兼并合同书》,现红狮请求法院确认《企业兼并合同书》无效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红狮对汉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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