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6 |
公告日期 | 2010-03-26 |
案件名称 | 反倾销税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欧盟委员会 |
被告方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0 年2 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征收48%反倾销税,2003 年2 月进行日落复审,公司独家向欧盟提出应诉,欧盟委员会于2004 年9 月决定对中国草甘膦进口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本公司不服欧盟理事会的裁决,于2004 年12 月再次上诉至欧洲初级法院,截至2007 年12 月31 日尚在审理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6 月17 日,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仅对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根据欧盟理事会2004 年9 月24 日第1683/2004 号法令第一条规定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草甘膦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2、判令欧盟理事会承担自身费用并向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欧洲农用化学品用户与分销商协会支付其诉讼费用;
3、判令欧盟委员会承担自身费用。此案胜诉使本公司得到了公正的待遇,对公司草甘膦产品开拓欧洲市场有积极的影响。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6-17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8 年6 月30 日尚在审理中。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尚在审理中。
2009 年5 月14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暂停征收对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的反倾销税,期限为9 个月。
2009 年9 月29 日,公司接到欧盟律师的电话告知,欧盟理事会于2009 年8 月24 日向欧盟高等法院就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判决提出上诉。同时,2009 年9 月29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立案公告,正式发起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日落复审调查。调查期为2008 年9 月1 日至2009 年8 月1 日。日落复审将裁定维持或取消原定29.9%的反倾销税
欧盟理事会于2010年2 月13 日发布公告,决定继续暂停征收对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的反倾销税,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2 月13 日起生效 |
受理法院 | 欧盟理事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欧洲初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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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29 |
公告日期 | 2009-12-29 |
案件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1-14 |
原告方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草甘膦酸合成中水解辅续工序”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ZL99119970.7)。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现,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利用上述专利回收和销售氯甲烷产品。本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金帆达生化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了《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 1)判令金帆达生化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金帆达生化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金帆达生化向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480万元。 |
判决内容 | 2009年8月13日,本公司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800元,由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5228元,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5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日前,被告金帆达生化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金帆达生化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480万元。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此外,金帆达生化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申请,目前浙江省高院及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正在审理之中。 |
受理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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