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6 |
公告日期 | 2008-03-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新疆吐鲁番葡萄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十三师二二一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对新疆迪杰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150 万元,同时,新疆吐鲁番葡萄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约定如借款人(即新疆迪杰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则新疆吐鲁番葡萄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无条件的向贷款人支付该笔借款的本息。保证期限自2000 年11 月3 日—2002 年11 月2 日止。2003 年1 月6日新疆迪杰电码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幸福支行150 万元贷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公司账户划出150 万元本金。
2002 年9 月16 日,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疆吐鲁番葡萄绿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十三师二二一团履行150 万元和利息的反担保及还款责任。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
判决内容 | 2005 年10 月28 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魁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十三师二二一团共同偿还本公司150 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82 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同意二二一团支付给公司75 万元后,公司不再向二二一团主张150 万元债权。根据民事调解书,二二一团应在2007 年3 月31 日前支付全部款项,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仅收到款项10 万元。 |
受理法院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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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08 |
公告日期 | 2005-08-08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29.2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12 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2,029.29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鑫恒基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市政公司给付工程欠款本金16,601,307.97元,违约金2,400,000.00元,另鑫恒基公司应承担一、二审诉讼费部分257,101.20元,和鉴定费部分13,600.00元。以上鑫恒基公司合计应支付欠款金额为19,272,009.17元。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查封鑫恒基地下商城的商铺238间,及其占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共3246.02平方米。法院在乌鲁木齐市土地部门、产籍产权部门均办理了查封手续。目前法院以开始着手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查封商铺的现值约为5000万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4-09-29 |
执行情况 | 经工程审价结果表明,该工程总体造价为2820 万元。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计1660 余万元。公司依合同约定另主张违约金240 万元,其他经济损失46.15 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依裁定将乌鲁木齐市鑫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江路地下商城部分工程保全查封,并由自治区鑫托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
受理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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