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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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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公告日期2010-04-28
案件名称侵犯公司专利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 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 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79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英可沈阳公司与英可大连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使用与本公司专利方法相同的技术生产与本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大规模销售到国内、国际市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凯丰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从英可沈阳公司和英可大连公司处直接购进依照本公司以上专利方法生产的连续卷式泡沫镍,亦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对英可沈阳公司、英可大连公司与凯丰公司提起诉讼进行追偿,如果达成诉讼请求,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积极影响。 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2、判令英可沈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00 万元人民币,判令英可大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90 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9 年9 月29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民事判决书(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1 号判决如下:1、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ZL95102640.2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814,197.96 元;3、驳回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2,100 元,证据保全费5000 元,共计297,100 元,由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9,420 元;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负担237,680 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502 号判决如下:1、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ZL95102640.2 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4,774,350.00 元;3、驳回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600 元,证据保全费5,000 元,共计237,600 元,由原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520 元;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负担190,080 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09-09-2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述案件已于2008 年11月10 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目前进入二审审理阶段。
受理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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