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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康药业

- 60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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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20
公告日期2007-11-20
案件名称存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5-08
原告方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6000万元定期存款曾因招行红照壁支行与四川和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迪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受诉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现因招行红照壁支行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9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招行红照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因此而终结。当本公司在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后即向招行红照壁支行要求划付自己的6000万元存款,但遇招行红照壁支行的拒绝。 根据《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招行红照壁支行拒绝向本公司支取该笔存款6000万元,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正当的资产和权益。2006年5月8日,本公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招行红照壁支行履行付款义务及承担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案法院已经受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1 月19 日,公司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川民初字第47 号《民事裁定书》,获知因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5-09
公告日期2006-05-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06
原告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 
被告方四川和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迪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6月,招行红照壁支行因和平医药、迪康科投未清偿在该行的到期贷款5000万元、1000万元先后将本公司及迪康集团作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称以上二笔贷款均由本公司以其在该行的6000万元存单提供担保并签订了《质押合同》,同时由迪康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以“向招行红照壁支行出质的6000万元人民币”承担保证人的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5年9月至10月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公司以招行红照壁支行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与本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本公司与招行红照壁支行未建立质押关系,不应当向招行红照壁支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为由提出抗辩,请求法院驳回招行红照壁支行要求以本公司在该行6000万元存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2006年4月29日,依招行红照壁支行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川民初字第55-1号、5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招行红照壁支行撤回起诉,致此,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
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1
公告日期2006-01-11
案件名称代位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矢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8月1日,本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出:由于矢量公司尚欠迪康集团玖仟万元(小写:¥90,000,000.00元)借款未予归还,迪康集团怠于行使权利,至今未向其债务人矢量公司主张还款,而迪康集团尚有人民币玖仟零伍拾柒万捌仟柒伯捌拾肆元叁角叁分(小写¥90,578,784.33元)到期债务未向本公司清偿,故请求对被申请人矢量公司价值人民币玖仟万元(小写:¥90,000,000.00元)之内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8月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并执行了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近期获悉,矢量公司已向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了欠款人民币90,000,000.00元,并于还款当日被光大银行成都分行扣划以偿还迪康集团在该行的逾期贷款,本公司已就该笔款项多次提出异议,但该还款事实最终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鉴于本次诉讼及其采用保全财产的方式保障债权的实现及解决纠纷的基础已经失去,本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及《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2005年1月10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本公司撤回起诉。 为了依法及时了结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与迪康集团以及其他相关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积极磋商,并于2005年12月28日就如何实现本公司的债权达成了共识,迪康集团承诺分阶段清偿所欠本公司款项:200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公司人民币1,300,000.00元,2006年1月15日前归还人民币5,000,000.00元,2006年5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3,858,757.81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收到迪康集团归还的欠款人民币1,300,000.00元。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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