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6 |
公告日期 | 2010-04-16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03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被告方 |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92.8279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被告一: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第一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计29928279.38 元,第二被告为上述借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 年3 月,原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28279.38 元,并自2008 年12 月22 日起,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原告罚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
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60900 元。
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达成调解
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2009 年4 月19 日前偿还中国银行1,000 万元(其中先归还流动资金借款442 万元,余款归还项目借款);2009 年5 月30 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本金1,000 万元;2009 年6 月30 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本金9,928,279.38 元及原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公司在2009 年6 月30 日前支付中国银行因主张债权所发生的部分律师费用10 万元,其余部分由中国银行自行承担,同时中国银行应将上述部分律师费用的票据交付本公司。如果中国银行交付的票据所记载的数额低于本条约定的数额,则本公司有权按照票面记载的数额支付上述费用。
3、中国银行预交的本案诉讼费用193,746 元,按实际发生额由我公司承担(如果诉讼和解,法院将收取50%诉讼费用),于2009 年6 月30 日前支付中国银行。4、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本公司按时足额偿还和解协议所确定债务的本金和利息,并且中国银行通过内部的免除罚息审查报批程序时,中国银行同意免除本公司自2009 年3 月21 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罚息部分。
5、国风集团对本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公司、中国银行和国风集团三方在和解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7、协议生效条件:本公司在2009 年4 月19 日前偿还中国银行本金1,000 万元,同时中国银行通过内部的免除罚息审查报批程序。
公司已经偿还欠款,支付了相关利息和费用,解除了资产冻结,该项诉讼办理完结。 |
受理法院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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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6 |
公告日期 | 2010-04-1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珠信用社 |
被告方 | 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6 月16 日安徽国通为广东国通银行承兑汇票提提供担保,对广东国通未按时归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广东国通欠375万元未能归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达成调解
按照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广东国通已经偿还了本金375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该项诉讼已结案。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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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16 |
公告日期 | 2010-04-16 |
案件名称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672.2843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广东国通向广州番禺支行借款,安徽国通和国风集团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后广东国通就所借款项未能及时归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达成调解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国通)与债权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经友好协商,就逾期贷款事项达成了《还款及后续安排协议书》。
1、广东国通在2009 年5 月15 日前一次性偿还债权银行的中长期部分贷款本金29,967,686.97 元及全部利息,以及短期贷款本金15,799,855.73 元级全部利息,并退还债权银行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广东国通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共65969 元(具体以法院实际收取为准)的前提下,债权银行将协助法院解除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8,054,513 股限售流通股股权的司法冻结。
2、在实施上述还款计划后,广东国通在债权银行余下的中长期贷款仍按编号为“GDK476780120030117”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及编号为“番中银补GDK476780120030117 号”《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3、广东国通须对债权银行余下的中长期贷款尽快提供担保方案,有关担保方案须取得债权银行上级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生效实施。
4、在完成上述还款计划及后续安排后,债权银行将在满足监管部门有关制度指引前提下、根据广东国通实际经营情况向债权银行上级行申请上调广东国通的贷款风险分类。
5、如广东国通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一、二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银行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偿还了该笔借款,支付了相关利息,诉讼已经结案。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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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3 |
公告日期 | 2009-04-13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珠信用社 |
被告方 | 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7.7466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6 月16 日安徽国通为广东国通银行承兑汇票提提供最高额担保,对广东国通未按时归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广东国通欠305 万元未能归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从冻结我公司账户上划转部分款项,达成调解,余款执行中,正在协调付款履行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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