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30 |
公告日期 | 2008-04-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牌坊支行 |
被告方 | 重庆市泰通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4月26日重庆泰通与重庆交行签订渝新交银2005年贷字09号《借款合同》,重庆泰通向重庆交行贷款1900万元,期限:自2005年4月29日至2006年4月20日,年利率6.975%,用于借新还旧,归还2004年2月23日签订的渝新交银2004年贷字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2005年4月26日北京国力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交行签订渝新交银2005年质字04号《股权质押合同》,以国力神州所持公司10,052,481股法人股为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05年5月28日,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为重庆泰通的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5年5月31日公司与重庆交行签署渝新交银2005年保字01号《保证合同》,现因该笔贷款逾期,重庆交行请求判令重庆泰通偿还所欠该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923,920.31元(截止2006年5月24日),2006年5月24日后利息及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请求判令公司为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重庆交行对北京国力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0,052,481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5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为重庆市泰通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9.9716 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牌坊支行有权以对北京国力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7 月1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照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五中民执字第5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北京国力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10052481 股法人股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07 年7 月19 日至2008 年7 月18 日。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08 |
公告日期 | 2008-03-08 |
案件名称 | 贷款抵押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11-12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 |
被告方 |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于2005 年11 月12 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580 万元、利息4431877.05 元(计至2005年10 月20 日)以及从2005 年10 月21 日起至本公司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新欠利息;要求确认双方于2000 年至2004 年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4 份有效,对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37 号金沙湾大酒店的6 幢房产、华龙船排厂及冷冻厂的2 幢房产、海陵岛十里银滩西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阳江市江城区上坑路7 号之一办公楼)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 年11 月12日做出(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5 号民事调解书,相关内容如下:
1、本公司于2005 年11 月18 日前还清相关借款本息。
2、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对相关抵押物的处分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受理费及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市分行依据(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5 号民事调解书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10 月30 日做出(2005)阳中法执字125-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我公司于本案中的相关抵押财产。阳江市机电物资拍卖行将于2006 年11 月27 日下午在阳江市东风三路145 号公开拍卖下列财产:阳江市闸坡镇龙劲湾华龙船排厂房产、阳江市闸坡镇龙劲湾华龙冷冻厂房产、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37 号房地产(金沙湾大酒店)、阳江市江城区上坑路7 号之一房地产。
依据(2005)阳中法民二初字第45 号民事调解书,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 年10 月30 日委托阳江市机电物资拍卖行拍卖我公司所有的位于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37 号房地产(金沙湾大酒店),阳江市振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9 月3 日以16820000 元的最高价竟得,按约定竞买人应在2007 年10 月3 日前交清拍卖款,但竞买人只在2007 年10 月12 日交来700 万元拍卖款,尚有982万元未交。法院向其发出(2005)阳中法执字第125-24 号通知,限其交清拍卖款,但阳江市振业商贸有限公司仍未交清。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阳中法执字第125-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阳江市振业商贸有限公司在2007 年9 月3 日与阳江市机电物资拍卖行举办的阳拍成字(2007)字第27号拍卖会上的拍卖结果。二、重新对被执行人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大道37 号房地产(金沙湾大酒店)予以拍卖,阳江市振业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参加竞买。
阳江市机电物资拍卖行将于2008 年3 月12 日下午3 时30 分在阳江市东风三路145 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大楼十二楼大厅)公开拍卖我公司上述财产。 |
受理法院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4 |
公告日期 | 2007-09-04 |
案件名称 | 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 |
被告方 | 阳江市国阳实业发展公司 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
阳江分行 广东发展银行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诉阳江市国阳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发公司)、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以下简称阳江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要求认定中国建设银行与国阳公司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阳江市闸坡镇旅游、商住用地合同》无效;要求国阳公司返还投资款5300 万元及利息,长发公司、我公司、阳江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 年5 月29日做出(1999)粤法民终字第14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国阳公司返还中国建设银行5300 万元、长发公司及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0-05-29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140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华龙集团系1993 年经批准由长发公司、金岛公司和龙江冷冻厂等三家企业法人资产合并后的净资产折股形成,另有定向法人股向其他企业法人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向内部职工集资。华龙集团成立之初的1993 年章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长发公司及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 年2 月5 日做出(2003)民一监字第350-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为(2005)粤高法审监民再字140 号,现正在审理中。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8 |
公告日期 | 2007-07-1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重庆新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就重庆新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予按期依约归还银行借款2000 万元及利息事项提出起诉,本公司作为新渝实业的借款保证人被同时予以起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请求新渝实业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5 月10 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2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渝实业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2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04 年6 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237532 元由新渝实业负担,本公司实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5-1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
近日,我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57 号及第57 号-2 号民事裁定书。
(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5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权利义务由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继受。”
(2006)渝五中民执字第57-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解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22 号民事裁定书、(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936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冻结。
二、将上述49%的股权过户给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其中用28.35%的股权抵偿本案被执行人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23964972.23 元,用剩余的20.65%股权抵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我院合并执行的(2005)渝一中民初执字第87-恢1 号,88-恢1 号两案被执行人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3800 万元中的17465027.77 元债务,即在本案合并执行中只受偿到17465027.77 元)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8 |
公告日期 | 2006-07-18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 |
被告方 | 阳江市国阳实业有限公司 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就1992年7 月21 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陕西省铁道支行与阳江市国阳实业有限公司的5000 万元贷款纠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偿还本金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并由本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7 月7 日做出(2003)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并驳回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要求本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4-07-0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不服驳回本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 年1 月13 日做出(2004)民二终字第18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借款本金5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的债务连带偿还责任。该项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01-03 |
执行情况 | 2006年7月12日,公司接省高院发来(2006)粤高法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就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国阳公司、长发公司、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借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做出(2004)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5月16日向省高院申请执行,省高院于2006年6月21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公司于同日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清远中院)于2006年7月6日发出的(2006)清中法执字第37号执行通知书,限公司于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该案执行费。否则,清远中院将强制执行。
同时接获清远中院发来(2006)清中法执字第37号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责令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到茶楼、歌厅、酒家及其他高消费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违者将视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清远中院将依法予以制裁。
以及,清远中院(2006)清中法执字第37号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清远中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瞒、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清远中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31 |
公告日期 | 2005-08-3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鹏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189.3051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州鹏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公司未予按期依约归还借款31893051.45元事项对本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做出(2004)穗中法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返还广州鹏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893051.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329460.26元。 |
判决日期 | 2004-09-13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就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做出(2004)穗中法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价值31893051.45元的财产,随后查封了公司持有的广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2700万元股权,占该公司股权比例的90%。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7 |
公告日期 | 2005-08-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50%之控股子公司)就本公司向其借款2300 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提出起诉,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0 月21 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返还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00 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04 年7 月10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前保全费242230 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10-2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7 |
公告日期 | 2005-08-27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五羊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豪科教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五羊支行就本公司未予按期依约归还银行借款750 万元及利息事项对本公司及借款连带保证人英豪科教提出起诉,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750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罚息,英豪科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本公司及英豪科教承担受理费。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 年5 月9 日发布(2005)东法民二初字第5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中国光大银广州分行五羊支行清偿借款本金750 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03 年2 月25日起至2004 年2 月25 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5.31%计;从2004 年2 月26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逾期利息则从2004 年2 月26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四七五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英豪科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89478 元由本公司承担,英豪科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5-05-09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27 |
公告日期 | 2005-08-2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向其借款1500 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提出起诉,请求本公司归还借款、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11 月7 日发布(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4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返还重庆中安实业有限公司1500 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从2004 年1 月10 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诉讼费、诉前保全费162230 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4-11-0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6 |
公告日期 | 2005-05-2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光大银行五羊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5年5月8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9号文,关于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至2004年7月19日在光大银行五羊支行的逾期借款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6 |
公告日期 | 2005-05-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光大银行五羊支行 |
被告方 |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5年5月8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文,关于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至2004年3月31日为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五羊支行借款198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26 |
公告日期 | 2005-05-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被告方 | 湖南隆源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96.646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长中民二初字第124-1号文,关于公司于2003年9月29日至2004年9月28日及2003年10月22日至2005年4月21日为湖南隆源置业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的借款1696.646万元及利息罚息提供担保的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6 |
公告日期 | 2005-04-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 |
被告方 | 湖南隆源置业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湖南隆源置业公司借款1500 万元担保一事,出借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已起诉湖南隆源置业公司和本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且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湖南隆源置业公司和本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其他财产。目前湖南隆源置业公司正在就还款事宜与银行协商。若湖南隆源置业公司届时无法支付,则本公司可能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发生损失。 |
受理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1 |
公告日期 | 2004-12-21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2 |
原告方 | 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 |
被告方 | 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53.7059 万元 |
案件描述 | 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是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01459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32%。2002年12月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偿还自1992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本金59537059元及相应利息,判令我公司做为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3年10月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阳中法民二初字第四号做出一审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被告应偿还尚欠本金59537059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主张我公司与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资产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判决日期 | 2003-1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和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近期做出了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200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9号判决书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及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至此该案被告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败诉,应付原告广东省发展银行阳江分行本金59537059元及至2002年12月31日止利息69315639.94元,和从2003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于原告请求我公司对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阳中法执字第74-3号文委托广东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将长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0145956股予以拍卖, 根据2004年12月20日下午接到的广东南方拍卖行有限公司传真至本公司的传真通知,此次拍卖股份由广州市福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642万元买受取得。 |
受理法院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