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9 |
公告日期 | 2008-04-29 |
案件名称 | 名誉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4-01 |
原告方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陈光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8 年3 月31 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版的《理财周报》A9 版刊发了记者陈光的文章《江苏阳光多晶硅独家调查,22 个月缓慢“空头支票”被六大江阴籍股东70 亿利益玩弄的“股价烟雾弹”》。文章一经发表,许多网络媒体纷纷予以转载。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认为:陈光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版的《理财周报》上刊发的这篇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主观上恶意中伤造谣,严重侵犯了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名誉权,并造成了公司及集团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2008 年4 月1 日,公司、集团公司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陈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2、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 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08 年4 月1 日受理了本案,并于当日向本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4 月2 日,公司派副总会同江阴市人民法院领导、律师赴广州与《理财周报》总编进行洽谈,双方高层就该报道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达成共识,《理财周报》愿意刊登新的关于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调查报告。2008 年4 月12 日,《理财周报》赴宁夏石嘴山市实地调查,2008 年4 月20 日,《理财周报》副总编来公司进行沟通,双方高层达成了谅解,2008 年4 月28 日的《理财周报》刊登了新的关于公司多晶硅项目的调查报告。因此,公司、集团公司于近日向江阴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08 年4 月28 日,公司收到(2008)澄民一初字第1871 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 元(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受理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7 |
公告日期 | 2007-11-07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4-24 |
原告方 | 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41.3758 万元 |
案件描述 | 罗蒙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起诉本公司未能履行买卖合同按时交货,部分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回货号S2118(品号:99578/1)面料906.1米,本公司应返还给原告布料款61614.8元并赔偿损失6712920元。由于罗蒙公司举证困难,在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后,仍无法举证,于2006年9月22日又向奉化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由原来的判定本公司质量赔偿6712920元变更为要求本公司退还自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7日的面料预付款人民币13352143.13元。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奉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于2007 年10 月3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279 元,减半收取38640 元,保全费34392 元,合计73032 元,由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奉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于2007 年10 月3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279 元,减半收取38640 元,保全费34392 元,合计73032 元,由原告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
受理法院 | 奉化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7 |
公告日期 | 2007-09-07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6-02-23 |
原告方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波罗蒙制衣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32.7009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6年2月23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罗蒙公司立即归还拖欠货款12327008.58元。罗蒙公司则辩称自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17日多支付了面料预付款13352143.13元。 |
判决内容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15日开庭,并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06)锡民二初字第0047号],罗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本公司货款12327008.58元以及该款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上诉人罗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二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依照《中华人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罗蒙公司为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2006)苏民二终字第0319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本案将于2007年6月5日召开审查听证会。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
受理法院 |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