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3-05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公司及法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4]苏0281执7624号 |
批复原因 |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限制高消费 |
处理人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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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3-05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控股股东新增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5]苏0281执178号、179号、180号、182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
处理人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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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2-2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号 |
批复原因 | 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一、对陆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处以650万元罚款,同时对陆克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对陆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曹秀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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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2-2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3号 |
批复原因 | 一、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二、威创股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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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2-20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5]苏0411执11号 |
批复原因 | 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规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及陆克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处理人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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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2-1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控股股东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2024]沪74执1062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4]沪74执1062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批复内容 | 控股股东被限制高消费 |
处理人 | 上海金融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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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5-02-1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控股股东被限制高消费的公告([2024]浙01执恢87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2024]浙01执恢87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杭州明路晶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批复内容 | 控股股东被限制高消费 |
处理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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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1-25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4]19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威创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2023年5月和9月,*ST威创分别与公司5位董监高人员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累计向其支付离职补偿金2,381.78万元(税前金额)。公司于2023年9月实际向上述人员支付了税后补偿金。经查,上述5名离职人员作为*ST威创时任董监高人员,属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公司向上述人员支付的补偿金均超过了3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上述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ST威创、陆宇、陈香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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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1-05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实控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文件批号 | [2023]苏12刑初10号 |
批复原因 | 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股票 |
批复内容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二亿三千二百一十万五千六百二十九元四角六分,予以没收。 |
处理人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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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0-2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陆克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88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20年9月30日等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0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出具《刑事判决书》((2023)苏12刑初10号)。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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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0-2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陆克平、陆宇、高青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90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购买位于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7,044.2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阳光已支付1.7亿元土地转让款,但双方未能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子公司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未支付江苏阳光应收账款9.87亿元,其中2.61亿元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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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24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陆宇、缪锋、高青化、潘新雷、杨之豪、胡小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8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双方未能在江苏阳光支付1.7亿元交易款项后180天内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事项属于交易的重大进展,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要影响,江苏阳光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迟至2024年4月30日才在公司2023年年报中披露。2、未披露上述事项已构成阳光集团对江苏阳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3、前述信息披露表述与阳光集团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4、江苏阳光2023年实际业绩较首次业绩预告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迟至2024年4月2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构成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5、江苏阳光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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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0-23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88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实际控制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20年9月30日等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0月9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出具《刑事判决书》((2023)苏12刑初10号)。上述事项属于江苏阳光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未及时向江苏阳光告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和被刑事处罚事项,导致江苏阳光未及时履行前述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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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10-2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江苏证监局[2024]189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89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购买位于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7,044.23万元。双方未能在江苏阳光支付1.7亿元交易款项后180天内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事项属于交易的重大进展,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要影响,江苏阳光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迟至2024年4月30日才在公司2023年年报中披露。二是2024年1月31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其中对于向阳光集团购买土地使用权未能完成过户的事项披露为“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成”,未披露上述事项已构成阳光集团对江苏阳光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三是2024年4月24日,江苏阳光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解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临2024-021)中披露“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阳光集团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正常,拥有可利用的融资渠道,不存在偿债风险。”2024年1月26日、3月8日,江苏阳光在《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4-003、临2024-009)中披露“阳光集团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前述信息披露表述与阳光集团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四是2024年1月31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900万元,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2,400万元。2024年4月26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3年实现净利润约-10,008万元,预计2023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8,539万元。2024年4月30日,江苏阳光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实现净利润为-10,007.64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8,539.09万元。江苏阳光2023年实际业绩较首次业绩预告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迟至2024年4月26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构成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是2022年12月8日,江苏阳光披露《关于对外投资并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其所述拟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与2022年7月19日宁夏澄安与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一致,公告中所述“拟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事实上早在2022年7月19日已经签订。江苏阳光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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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0-2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4030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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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4-10-2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江苏证监局[2024]190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要求》第二十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4]190号 |
批复原因 | 一是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购买位于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7,044.2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阳光已支付1.7亿元土地转让款,但双方未能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子公司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未支付江苏阳光应收账款9.87亿元,其中2.61亿元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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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4-10-21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实控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4029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决定对陆克平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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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10-14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控股股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的风险提示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系阳光集团内幕交易“海润光伏”一案的当事人 |
批复内容 | 对阳光集团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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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9-18 |
标题 | 苏阳光5: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5号、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26号 |
批复原因 | 一、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刘钧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协议收购事项报告义务,陆克平未告知威创股份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三、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四、威创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威创股份2023年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批复内容 | 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处以700万元罚款,同时对陆克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拟对公司董事长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同时对陆宇采取 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拟对公司董事曹秀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拟决定:对陆宇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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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11 |
标题 | ST阳光: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4]129号 |
批复原因 |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二)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时任董事长陆宇、时任总经理高青化、时任财务总监潘新雷、时任董事会秘书杨之豪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陆克平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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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14 |
标题 | ST阳光:关于收到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79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799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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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2 |
标题 | ST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6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在10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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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5-08 |
标题 | ST阳光: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处罚字[2024]57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内幕交易 |
批复内容 | 阳光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阳光集团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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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26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380号 |
批复原因 | 于2024年4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更正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38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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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4-02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业绩预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4]0121号、上证公函[2024]0175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24]0121号、上证公函[2024]017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实,现将《工作函》主要内容及公司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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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2-25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620230039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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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10-10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3720230095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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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5-15 |
标题 | 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监管工作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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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4-27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购买土地等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3]037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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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1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6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磺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琐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2021年9月9日.璞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磺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璞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瑛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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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15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罚字[2022]5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赵静: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2月5日,江苏阳光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璜塘热电)停产的议案。璜塘热电将于2021年2月6日停产,其经营层被授权具体负责处置停产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闲置资产处置等。2021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停产的公告》。2021年9月9日,璜塘热电与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霞客镇政府)签订了《江阴市徐霞客镇企业收储协议书》,约定霞客镇政府对璜塘热电厂区的土地和部分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收储,霞客镇政府应付璜塘热电收储款合计7,727.73万元。2021年9月9日、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30日,璜塘热电分三次收到全部收储款。 |
批复内容 | 一、对江苏阳光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赵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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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9-15 |
标题 | 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02022007号 |
批复原因 |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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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7-21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00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一是,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造成相关定期报告中存货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三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四是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徐伟民,时任财务总监徐霞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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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6 |
标题 | 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49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22】0495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现将《工作函》主要内容及公司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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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5-31 |
标题 | 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2]63号 |
批复原因 | 一、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三、你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你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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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2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26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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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22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0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房屋被收储事项 |
批复内容 | 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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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2 |
标题 | 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21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5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21】0521号《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实,现将《工作函》主要内容及公司回复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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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2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1]00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于2016年4月8日披露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子公司阳光埃塞俄比亚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埃塞),投资总额3.5亿美元。2016年4月25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对外投资。2020年8月26日,公司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阳光埃塞已开始正式生产,但目前因为国外疫情等原因,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并提示可能遇到国外政治、政策、汇率、安全形势,以及当地各项因素带来的风险。2021年1月14日,公司披露对于媒体报道事项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0年8月初,受疫情影响,考虑到埃塞俄比亚当地防疫情况和公司员工的安全等问题,阳光埃塞开始正式停工。
根据2020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阳光埃塞净资产3.59亿元,占公司上年归母净资产的16.47%。该重要子公司停工可能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阳光埃塞于2020年8月初停工,但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停工之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完整、准确披露相关经营情况,迟至媒体报道并经监管工作函督促后,才于2021年1月14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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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14 |
标题 | 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媒体报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7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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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1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26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9】0626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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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郑领滨)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20号 |
批复原因 | “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证券代码600220)股票零股。
2015年6月12日09:55:05,该账户申报买入“江苏阳光”10笔合计888,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96.41%,申买排名第一;申报价格为涨停价11.87元,比前一秒市场成交价11.79元高出0.08元。申买股票即刻全部成交,占该时段市场成交总量的98.56%,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导致股价由11.8元上涨至11.86元,拉升幅度0.55%。
6月12日10:02:40至10:41:51,该账户在股价处于涨停价的期间以涨停价11.87元申报买入40笔合计13,800,000股,占期间市场涨停价申报买入量的7.58%。该股当日上涨10%,并以涨停价11.87元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9.13%。
6月15日09:17:50,该账户以涨停价13.06元申报买入680,000股,占该时刻市场涨停申买量的100%,占集合竞价时段市场申报买入总量的9.43%,申买排名第一,是当时市场虚拟可成交量938,400股的72.46%,虚拟成交价为12.98元。与上一秒相比,虚拟可成交量增加了0.61倍,虚拟成交价上涨了0.48元,09:19:54全部撤单。09:23:06至09:48:18,该账户以低价11.87元至12.84元反向申报卖出11笔共7,410,700股,成交5,888,000股,成交均价为12.4元至12.9元,余股为零。
2015年6月12日至15日,该账户合计买入5,888,000股,买入金额69,859,206.60元,合计卖出5,888,000股,卖出金额74,404,292.07元。通过盘中拉抬、涨停板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获利4,427,167.21元。 |
批复内容 | 对郑领滨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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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领滨)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8]127号 |
批复原因 | “缪某妹”证券账户期初持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证券代码600220)股票零股。
2015年6月12日09:55:05,该账户申报买入“江苏阳光”10笔合计888,000股,占该时段市场申买总量的96.41%,申买排名第一;申报价格为涨停价11.87元,比前一秒市场成交价11.79元高出0.08元。申买股票即刻全部成交,占该时段市场成交总量的98.56%,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导致股价由11.8元上涨至11.86元,拉升幅度0.55%。
6月12日10:02:40至10:41:51,该账户在股价处于涨停价的期间以涨停价11.87元申报买入40笔合计13,800,000股,占期间市场涨停价申报买入量的7.58%。该股当日上涨10%,并以涨停价11.87元收盘,与大盘偏离度达到9.13%。
6月15日09:17:50,该账户以涨停价13.06元申报买入680,000股,占该时刻市场涨停申买量的100%,占集合竞价时段市场申报买入总量的9.43%,申买排名第一,是当时市场虚拟可成交量938,400股的72.46%,虚拟成交价为12.98元。与上一秒相比,虚拟可成交量增加了0.61倍,虚拟成交价上涨了0.48元,09:19:54全部撤单。09:23:06至09:48:18,该账户以低价11.87元至12.84元反向申报卖出11笔共7,410,700股,成交5,888,000股,成交均价为12.4元至12.9元,余股为零。
2015年6月12日至15日,该账户合计买入5,888,000股,买入金额69,859,206.60元,合计卖出5,888,000股,卖出金额74,404,292.07元。通过盘中拉抬、涨停板虚假申报、下一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虚假申报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获利4,427,167.21元。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 对郑领滨操纵“四川长虹”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85,265.5元,并处以12,570,531元的罚款。
2. 对郑领滨操纵“钢构工程”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9,528.67元,并处以1,019,057.34元的罚款。
3. 对郑领滨操纵“大唐电信”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168,614.45元,并处以8,337,228.9元的罚款。
4. 对郑领滨操纵“江苏阳光”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427,167.21元,并处以8,854,334.42元的罚款。
5. 对郑领滨操纵“际华集团”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41,924.53元,并处以11,083,849.06元的罚款。
6. 对郑领滨操纵“营口港”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39,820.72元,并处以12,279,641.44元的罚款。
7. 对郑领滨操纵“中航重机”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70,424.66元,并处以4,540,849.32元的罚款。
8. 对郑领滨操纵“和邦生物”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3,032.35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9. 对郑领滨操纵“三力士”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0. 对郑领滨操纵“得利斯”价格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1.对郑领滨操纵“协鑫集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9,915.12元,并处以2,239,830.24元的罚款。
12. 对郑领滨操纵“神思电子”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7,473.6元,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没收郑领滨违法所得30,853,166.81元,并处以64,925,321.7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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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30 |
标题 | 江苏阳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35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8】2435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9月4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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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23 |
标题 | 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2417号 |
批复原因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刘玉林:2018年8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董事刘玉林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未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下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和董事刘玉林于2018年8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予以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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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617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61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之前,就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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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3-08-30 |
标题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8号 |
批复原因 |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停产的信息披露违规。
二、你公司关于申请宁夏阳光破产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三、你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通知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本着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管理情况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查,积极采取和推进各项整改工作措施。
公司将从本次整改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高,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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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3-08-10 |
标题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18号 |
批复原因 | 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阳光”)停产的信息披露违规。
二、你公司关于申请宁夏阳光破产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三、你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将根据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13年8月30号前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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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6 |
标题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公司字[2007]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股东大会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指示不明确,股东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未对每一个审议事项进行明确指示。
问题二:控股股东派出的个别关联董事在三届三次、三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未回避表决。
问题三:董事会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公司应尽快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问题四:公司监事会会议无书面会议通知,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提前10天以书面通知的要求不符。
等等 |
批复内容 | 通过此次公司治理自查活动和监管部门的帮助和指导,公司找到了自身的不足,明确了整改的方向,进一步增强了对完善公司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今后,公司将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建立科学的"三会一层"的协调运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和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公司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下规范运作,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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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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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05-01-26 |
标题 |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05]3 |
批复原因 | 江阴华博纺织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存在问题;进行资产置换后,华博纺织房屋的所有权证尚未办理至公司名下。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2005年1月14日向我公司下发了苏证监函[2005]3号《监管关注函》,(以下简称《函》)。接到《函》后,针对《函》中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将进行逐项落实。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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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2-24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通报》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于2002年10月14日至18日对我公司进行了交叉巡回检查,并由贵办于2002年11月18日对我公司下发了宁证监公司字(2002)318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情况的通报》 |
处理人 | 南京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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