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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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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与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 万元及利息551,750.92 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20 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催收费等)由四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应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的请求于近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帐户,合计价值以1,900 万元为限。据了解,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大洋雅苑”用地(9543.92 平方米)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06 年11 月23 日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2006 年11 月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闽民初字第41号)。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人民币9,000 万元时放弃剩余的债权(包括相应的从权利)。 截止2008 年4 月1 日,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已收到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还款累计9,014.80 万元,根据(2006)闽民初字第41 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向公司发出了《确认书》,确认该公司与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全部债权已经结清,并放弃对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追偿权。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3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与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30 万元及利息475,235.94 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20 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律师费、催收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应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的请求于近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帐户,合计价值以1,900 万元为限。据了解,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大洋雅苑”用地(9543.92 平方米)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06 年11 月23 日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2006 年11 月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闽民初字第41号)。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人民币9,000 万元时放弃剩余的债权(包括相应的从权利)。 截止2008 年4 月1 日,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已收到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还款累计9,014.80 万元,根据(2006)闽民初字第41 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向公司发出了《确认书》,确认该公司与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全部债权已经结清,并放弃对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追偿权。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与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8 万元及利息191,977.20 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20 日,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催收费等) 3、判令原告有权处分被告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应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的请求于近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帐户,合计价值以1,900 万元为限。据了解,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大洋雅苑”用地(9543.92 平方米)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06 年11 月23 日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2006 年11 月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闽民初字第41号)。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人民币9,000 万元时放弃剩余的债权(包括相应的从权利)。 截止2008 年4 月1 日,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已收到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还款累计9,014.80 万元,根据(2006)闽民初字第41 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向公司发出了《确认书》,确认该公司与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全部债权已经结清,并放弃对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追偿权。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与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5 万元及利息219,557.66 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20 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催收费等)。 3、判令原告有权处分被告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应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的请求于近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帐户,合计价值以1,900 万元为限。据了解,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大洋雅苑”用地(9543.92 平方米)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06 年11 月23 日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2006 年11 月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闽民初字第41号)。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人民币9,000 万元时放弃剩余的债权(包括相应的从权利)。 截止2008 年4 月1 日,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已收到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还款累计9,014.80 万元,根据(2006)闽民初字第41 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向公司发出了《确认书》,确认该公司与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全部债权已经结清,并放弃对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追偿权。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0
公告日期2009-04-1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厦门太洋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36000.0000 元
案件描述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与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3.6 万元及利息89,878.79 元(暂计至2006 年4 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催收费等费用。 3、判令原告有权处分被告厦门太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应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的请求于近日向本公司下达了民事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上述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帐户,合计价值以1,900 万元为限。据解,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大洋雅苑”用地(9543.92 平方米已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和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2006 年11 月23 日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2006 年11 月2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闽民初字第41号)。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人民币9,000 万元时放弃剩余的债权(包括相应的从权利)。 截止2008 年4 月1 日,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已收到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还款累计9,014.80 万元,根据(2006)闽民初字第41 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向公司发出了《确认书》,确认该公司与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全部债权已经结清,并放弃对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追偿权。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公告日期2008-08-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 
被告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66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转达的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民事诉状,原告高士通中国投资2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7,665万元及其利息640.29万元(暂计至2006年4月20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该借款的保证人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和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纳兴公司和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公司协商一致,于2006 年11 月23 日达成了债务和解协议。2006 年11 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闽民初字第41 号)1、本公司、纳兴公司及其他相关保证人与高士公司确认:暂计至2006 年9月22 日止,本公司所欠债务本金为86,200,000 元及利息11,667,602.19 元;纳兴公司所欠债务本金为16,966,000 元及利息2,370,138 元。 2、高士通公司同意在本公司和纳兴公司根据本协议向其支付人民币9,000万元时放弃剩余的债权(包括相应的从权利)。 (1)债务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本公司和纳兴公司连带向高士通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1,50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本公司和纳兴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该履约保证金、调解书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高士通公司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本公司持有的对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及“大洋雅苑”项目用地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2)2006 年12 月25 日前,本公司和纳兴公司应连带向高士通公司支付首期款人民币700 万元,本公司和纳兴公司足额支付后,厦门阳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纳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对纳兴公司的担保责任免除。本公司和纳兴公司应分别于2007 年1 月25 日、2 月25 日前连带向高士通公司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各为人民币400 万元。本公司和纳兴公司足额支付后,纳兴公司还款及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责任免除。剩余款项,本公司应于2007 年3 月起,每月25 日前按月支付不少于人民币400 万元,最迟于2008 年5 月25 日前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本公司和纳兴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还款,履约保证金冲抵还款。厦门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百汇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大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和纳兴公司欠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3、本公司和纳兴公司按第二条约定完全支付上述9,000 万元(包括1,500万元履约保证金)款项,并经高士通公司开户金融机构书面确认收讫同时,高士通公司应向本公司和纳兴公司出具全部债权已经结清、放弃对本公司、纳兴公司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的书面文件。 4、如本公司和纳兴公司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包含履约保证金)超过10天的,则豁免债务的约定自动失效,高士通公司有权立即对本公司和纳兴公司全部债务申请强制执行。 截止2008 年4 月1 日,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已收到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还款累计9,014.80 万元,根据(2006)闽民初字第41 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高士通中国投资2 有限公司于2008 年4 月3 日向公司发出了《确认书》,确认该公司与本公司、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全部债权已经结清,并放弃对本公司和厦门纳兴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追偿权。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3-12-30
公告日期2003-12-3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日本大一电材株式会社 
被告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日本大一电材株式会社债务纠纷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判决内容(2001)厦经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日本大一电材株式会社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日本大一电材株式会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本公司货款2.8亿日元及利息(以人民币支付的,按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换算,利息从1999年8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一、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厦经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大一会社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审反诉原告创兴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30
公告日期2002-03-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 
被告方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2001)厦经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厦门建行借款本金5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人民币38510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3
公告日期2002-01-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 
被告方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诉公司股东厦门特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厦门特贸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国有法人股近1624万股及其孳息被予以冻结。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19
公告日期2001-07-19
案件名称借贷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周亚宏 
被告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8.1900 万元
案件描述周亚宏借贷合同纠纷,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借贷本金人民币34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8581860元。
判决内容公司支付给周亚宏借款本金343万元及利息515186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919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2、驳回周亚宏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2919元,均由周亚宏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认为周泰贺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本公司并未与其存在借贷合同关系。本 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此案已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19
公告日期2001-07-19
案件名称借贷合同纠纷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周泰贺 
被告方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36.1900 万元
案件描述周泰贺借贷合同纠纷,要求本公司偿还其借贷本金人民币2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361890.35元。
判决内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经初字第167 号《民事判决书》,此案一审判决本公司支付给周亚宏借款本金343 万元及利息5151860 元(1994 年6 月 20日起至1999 年6 月19 日以年利率25%计算;1999 年6 月20 日起至2000 年 3 月29 日止以每日万分之四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919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经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周泰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1819元,均由周泰贺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 公司认为周亚宏所提供的证据系伪造,本公司并未与其存在借贷合同关系。本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 此案目前已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0
公告日期2001-03-20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王昭建 
被告方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控股子公司厦门大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昭建债务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大洋房产归还王昭建欠款人民币59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607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35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终审判决:大洋房产归还王昭建欠款人民币59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607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935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0-07-23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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