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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

- 6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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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3
公告日期2010-02-0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 
被告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33.8326 万元
案件描述由于涉及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借款合同诉讼事项。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03 年7 月28 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金额额度为人民币2000 万元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为12 个月。合同还约定被告海星集团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23 日向原告申请贷款展期,并且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12 月31日偿还原告本金400万元。原告与两被告于2004 年11 月9 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金额额度为人民币1600 万元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为12 个月。合同还约定被告海星集团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贷款义务。但是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偿还本金义务,并且于2008 年9 月开始欠息。
判决内容2009 年1 月7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5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益田支行本金及利息;被告海星集团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9-01-0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157 号,判决本公司归还广东省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益田支行本金14,338,325.53 元及利息144,869.25 元(利息暂计至2008 年10 月8 日); 法院裁定查封本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60 万元的财产。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3
公告日期2010-02-03
案件名称委托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6-26
原告方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 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0 月6 日,本公司自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原控股股东)获悉,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已于2008 年6 月26 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纠纷案”) 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四通路2 号 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 号一层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2 号 被告: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东段1 号交通局办公楼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 年11 月26 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共同签定了《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一、二被告有偿授权原告代表其正在注册成立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原告向被告指定的帐户分批汇入1.4 亿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第四被告作为第一、二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的保证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同日,第四被告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2004 年2 月26 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了《阿深高速公路开封至通许段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约定退还本息的时间为:2005 年1 月10 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 年4 月10 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 年7 月10 日前偿还本息的25%;2005 年11 月26 日前偿还本息的25%。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1.4 亿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20%的违约金。第三被告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对合同进行确认。2008 年2 月1 日,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出具《还款担保书》,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体尚欠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1.4 亿元人民币保证金及相关利息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补充合同生效后,各被告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保证金。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4 亿元,支付利息0.19822715 亿元(截止2008 年3 月16 日),支付违约金0.28 亿元,合计1.87822715亿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遂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于2008 年9 月11 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2008 年9 月17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00002-2 号),裁定冻结各被告方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 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财产、投资权益、到期债权。 目前,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协助执行,公司的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 3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5445.847 平方米,位置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2 号以南,地号GXII-(1)-13)、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3 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5132.73 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2 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3516.5 平方米、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 号项下房屋建筑面积12197.09 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 近日,海星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驳回海星集团对委托合同纠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书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00002—1 号民事裁定书,原裁定内容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述诉讼事项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和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均已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目前,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三处房产以及海星房地产所有的价值5374.14万元的财产被查封(预查封)、冻结,但上述资产在正常使用当中,除资产的处置受到一定限制外,其他经营活动正常。 海星集团与中铁十五局一直就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和解进行沟通,尚未形成和解方案。 至报告期,该案已诉至人民法院,但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判决,该事项将有可能使公司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 中铁十五局与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海星集团、本公司、海星高速、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海星房地、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以自有财产西安海星信息产业基地(位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土地面积15445.847平方米,建筑面积20846.32平方米)和位于北海市的房产、海口市安信大厦的房产作价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万元,用以抵偿“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各方对中铁十五局所有负债中的等额欠款。海星集团、海星科技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至中铁十五局名下(因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延误的不受此时间限制),中铁十五局配合办理解除相应资产的查封手续,若遇中铁十五局解除查封延误,上述时间相应顺延。除本公司、格力集团以外的其它各方承诺继续偿还对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并且承诺在继续偿还对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后不向本公司追偿。 2、格力集团仅在海星科技本次重大产重组能够实施的前提下保证解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止存在于上述财产上的一切权利限制(因中铁十五局原因采取的权利限制除外)。除此之外,格力集团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能够实施,上述财产能变更过户到中铁十五局名下,本公司对本案诉讼经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铁十五局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上述《和解协议》,2009年8月1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经各方当事人及格力集团协商,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该《和解协议》制作了(2008)豫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 截止至本报告期末,《和解协议》涉及的用于抵债的房产中,海口房产和北海房产已经全部过户至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海星电脑基地过户的相关税费已经缴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受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3
公告日期2010-02-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魏东生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诉称:原告与三被告于2005 年4 月8 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方正东讯公司发放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的贷款用作流动资金,期限为一年。合同还约定被告西安海星公司、被告魏东生对被告方正东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按期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方正东讯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期付息义务。
判决内容2006 年9 月28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另外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6-09-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7 年2 月2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2007-02-26
执行情况西安海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代深圳方正东讯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包括罚息);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已全部解除冻结或查封。本案已经结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3
公告日期2010-02-0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 
被告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3 月2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4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列示:“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深中法执字第328 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 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从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原告诉称: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借款人)于2004 年4 月20 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40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其中2000 万元用于借新还旧)。被告同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借款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被告均未清偿债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4 月24 日《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1 号内容:①宣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还债;②由本院指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 8 月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于2009 年8 月14 日下发的(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1009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岭支行与被执行人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1 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中止执行本案。现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 条的规定,特通知你公司恢复本案强制执行,你公司必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06 年7 月24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71 号《民事调解书》。 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偿还了借款及其利息(包括罚息);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已全部解除冻结或查封。本案已经结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3
公告日期2010-02-03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荣海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608.7598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被申请人:深圳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第六被申请人:荣海 申请人请求事项: ①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清偿申请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6087598.4 元及至该贷款全部还清之日至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截止2009 年5 月20 日,共欠息5283842.28 元); ②裁决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③裁决由六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代深圳市中科协和生命产业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及利息,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发出了《通知》,同意申请人撤回对第三被申请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受理法院深圳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2-03
公告日期2010-02-03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荣海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荣海 第三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 年12 月26 日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借款叁佰贰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6 年12 月30 日至2007 年1 月25 日,并且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责任将借款转入了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也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现在被告还欠原告借款壹佰柒拾万元整。2009 年3 月25 日第三被告和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0 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年8月26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向我公司送达了(2009)新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原告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70万元,逾期未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荣海、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至本报告期末,我公司已经按照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受理法院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9
公告日期2009-07-29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方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7 年10 月1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给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列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申请执行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我院做出的(2007)深中法执字第1070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查封期限两年,自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8 月27 日《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7 号内容:准予执行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破产分配方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006 年10 月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06 年10 月30 日至2008 年10 月29 日,2008 年1 月31 日解封; 2、2008 年10 月20 日广州广永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08年10 月20 日至2010 年10 月20 日,2009 年3 月9 日解封。 7 月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于2009 年7 月22 日下发的(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942 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称:申请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本公司与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你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中止执行本案。现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特通知你二公司恢复本案强制执行,你二公司必须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9
公告日期2009-07-29
案件名称还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15
原告方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20730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11 月11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合同货款事宜,达成了一份《还款计划》,其后,还款计划执行到一半,被申请人就没有自动履行了。申请人多次催促未果。至此,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于2008 年11 月15 日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 ①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偿还拖欠申请人的欠款207300 元整。 ②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违约金的欠款66950 元整。 ③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未支付欠款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④请求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索要欠款的差旅、食宿等费用共计10000 元整。 ⑤仲裁费用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2009 年5 月18 日,西安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西仲裁字(2009)第764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①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剩余货款207300 元整。 ②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之次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约金9639.45 元。 ③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④本案仲裁费12006 元,由申请人承担4000 元被申请人承担8006 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日期2009-05-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尚在裁决期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6 月29 日向海星房地产下达了(2009)西执仲字第640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海星房地产货款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09)第764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海星房地产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货款207300 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9639.45 元;②缴纳案件仲裁费8006 元、案件执行费3270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受理法院西安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9
公告日期2009-07-29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张平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称:2005 年6 月16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海星城市广场(05)-325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合同第八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2005 年12 月31 日前交房;但实际交房日期为2006 年7 月26 日,逾期交房达208 天。另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条款中规定,出卖人(即被申请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 日内为申请人申办产权,交房至今已经将近三年,但被申请人还没有履行申办产权的义务。为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但被申请人一拖再拖,至今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被申请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与申请人张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构成违约,应当依法、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房、未按约申办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 ①裁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申办产权登记; ②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房违约金120498.97 元; ③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按约申办产权登记违约金21172.88 元; ④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尚在裁决期间。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9
公告日期2009-07-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供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14.55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向本处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债务出具执行证书。经查,贷款方(抵押权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借款方(抵押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在西安市,签订了《房地产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已办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5)西雁证经字第3788 号】。上述双方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在西安市,签订了《还款协议》,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在西安市,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上述合同已办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陕证经字第000407 号】。各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抵押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现债务人未按约归还贷款,债权人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向其送达《中国工商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以办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9)西雁证民字第431 号】,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肆万伍仟伍佰元、利息壹仟壹佰柒拾叁万元整。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7 月6 日向海星房地产下达了(2009)西执证字第36 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海星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09)陕证经字第000407 号公证书以及(2009)陕证执字34 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①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14.55 万元和截止2009 年5 月31 日利息1173 万元以及利息;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11276 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受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行于2004 年5 月21 日向被告方正东讯发放了人民币2000 万元的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我行的贷款本金,截止到2005 年5 月20 日共欠我行本金2000 万元及利息81195 元,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司也未按照约定承担连担保责任。我行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均未果。原告诉讼请求:⑴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及利息81195 元(截止到2005 年5 月20 日)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⑵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我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⑶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于2006 年4 月28 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①被告深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年5 月20 日的利息人民币81195 元;2005 年5 月2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②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415.90 元,保全费人民币100520 元、公告费人民币650 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6-04-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中院于2005 年6 月13 日出具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000 万为限。 深圳中院于2006 年11 月9 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本院依(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98%的股权、持有的西安海星万山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80%的股权、持有的西安海星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30%的股权、持有的西安海星科技投资置业有限公司83.33%的股权、持有的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95%的股权、持有的陕西海星物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的查封;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以南土地一块(产权证号: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3 号,使用权面积15445.847 平方米)、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2号房产三幢(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 号、1050104013-24-2、1050104013-24-3)的轮候查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69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我公司所持海星房地产98%的股权。查封日期:2005 年6 月15 日至2007 年6 月14 日止。该笔查封已经解除。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7-23
公告日期2009-07-2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被告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行于2004 年5 月20 日向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人民币3000 万元的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归还我行的贷款本金,止到2005 年5 月20 日共欠我行本金3000 万元及利息189000 元,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按照约定承担连担保责任。我行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均未果。原告诉讼请求:⑴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 万元及利息189000 元(截止到2005 年5 月20 日)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⑵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我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⑶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深圳中院于2006 年4 月28 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①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5年5 月20 日的利息人民币189000 元;2005 年5 月2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②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955 元,保全费人民币150520 元、公告费人民币650 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⑵深圳中院于2005 年6 月13 日出具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000 万为限。
判决日期2006-04-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中院于2005 年6 月13 日出具了(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结深圳市方正东讯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3000 万为限。 深圳中院于2006 年11 月9 日出具的(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本院依(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0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以南土地一块(产权证号:西高科技国用(2001)字第37643 号,使用权面积15445.847 平方米)、在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2 号房产三幢(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50104013-24-1 号、1050104013-24-2、1050104013-24-3)的查封。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7
公告日期2009-05-27
案件名称货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福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 许颖慧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12.25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6 年、2007 年、2008 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利君沙经销协议书,该协议书对销售“利君沙”药品的价格及销售回款任务、货款的支付等作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而第一被告却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08 年11 月,被告尚欠原告7122500 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答应及时归还,但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2007 年和2008 年第二被告、第五被告分别以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第一被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额分别为432 万元、650 万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利息。同约定如果第一被告不能按期清偿欠款,原告可以直接要求第二被告、第五被告清偿。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 (1)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22500 元及利息; (2)其他被告承担清偿欠款的连带担保责任;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莲民三初字第1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650 万元的债务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7
公告日期2009-05-27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纠纷
起诉日期2009-02-13
原告方金广东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 月18 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套房号分别为11201 和11301,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 年12 月31 日前;合同第九条第1 款第(2)项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30 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起致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原告于2008 年8 月2 日,将该两套房屋租赁给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期为五年,在原告与西安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2009 年1 月1 日将房屋交给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每延迟一天移交房屋,出租人按日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35 万元)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9 年2 月13 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房。 ②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11201 号和11301 号房屋产权证。 ③判令被告支付延迟交房的违约金30118 元。 ④判令被告承担因延迟交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47250 元。 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已于2009 年5 月13 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7
公告日期2009-05-27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纠纷
起诉日期2009-04-20
原告方杜忠浩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5002.4800 元
案件描述原、被告签订该合同后,被告并未在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内,即2008 年12月31 日,将前述两套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更未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至今未取得该两套房屋的房产证。经原告查证,被告于2008 年3 月,已取得了该两套房屋的房产证,且房屋实际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了5.12 平方米。但被告至今未将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相关材料,递交产权登记机关。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按约履行交房、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但均未果。原告于2009 年1 月1 日将前述两套房屋出租,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向承租方交付房屋,因此支付违约金121857 元。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于2009 年4 月20 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①依法判令被告即时将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 号海星城市广场,11001 号、11101 号,面积均为225.67 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交付于原告,并即时履行将11001 号、11101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于原告名下的相关义务; 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别返还11001 号、11101 号房屋面积误差的购房款35840 元、36352 元。合计为72192元; 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起诉之日为68987.75 元; ④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定履行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的违约金65082.78 元; ⑤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房租损失86882.95元,并赔偿损失121857 元。2—5 项请求,合计金额为415002.48 元。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已于2009 年5 月19 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7
公告日期2009-05-27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6 年4 月24 日,其公司与被告海星房地产签订了13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其公司购买海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 号海星城市广场13 套房屋,房款总额1300 万元。其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全款,被告应在2006 年6 月30 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房超过90 天,其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第二天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其公司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现其公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其公司交付房屋。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1.02 万元及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1 月21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西民二初字第33 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①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十三套商品房购房款共1000万元整。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至2007 年12 月15 日之前,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 万元整,于2008 年3 月31 日之前海星房地产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00 万元整。②海星房地产在2007 年12 月15 日之前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00万元购房款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为060013951、060013952、060013953 、060013954 、060013955 、060013956 、060013957 、060013958 、060013959、060013991、060013992、060013993、090014004 之十三套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③海星房地产未在上述给付期限内给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房款,每逾期一日,按其应付购房款数额万分之五向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④案件诉讼费114592 元(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为57296元,由海星房地产承担。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海星房地产直付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7296 元。⑤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海星房地产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9 年4 月8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西中法执民字第251—3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西民二初字第33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陕西海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海星房地产在本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有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 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海星房地产位于本市西新街海星智能大厦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 的房屋(房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新城区字第1100108020II—1—1—1—11402、11406、10101、10601、10602)。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7
公告日期2009-05-27
案件名称债权转让纠纷
起诉日期2008-11-20
原告方广州骏发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7800.0000 元
案件描述被告就拖欠广州番禺骏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发电力)款一事,骏发电力曾于2006 年11 月13 日依法向法院起诉,后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分四次按期足额向骏发电力偿还货款667800 元,如被告有任何一笔货款不能按期如数支付,则骏发电力有权要求被告按未支付货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协议还约定:如被告未按协议履行,骏发电力再次起诉时,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完全依约履行义务,至今尚欠款67800 元。后骏发电力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即骏发电力将其对被告所有债权及该债权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的追偿、诉讼费用的承担等)全部转让给原告,骏发电力也已通知被告该债权转让事宜。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于2008 年11 月20 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 ①判令被告偿付未支付款项67800 元、逾期违约金135871 元(计至2008 年11 月1 日)及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违约金。 ②判令被告承担协议约定的第一次诉讼费用6708 元。 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已于2009 年3 月16 日开庭,目前尚未判决
受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7
公告日期2009-05-27
案件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陕西秦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46592.1700 元
案件描述2005 年2 月25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于合同约定付款期之前2005 年2 月25 日支付全部购房款1294227 元,被申请人应于2005 年12 月31 日交付房屋,但被申请人逾期于2006 年7 月12 日才交付房屋,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4245.79 元,扣除申请人应交的房屋大修基金和契税77653.62 元后,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 元,为此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 ①被申请人支付扣除相关款项后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 元; ②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08 年10 月28 日作出《裁决书》西仲裁字(2008)第514 号: ①本裁决送达后10 日内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向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扣除大修基金和契税(大修基金和契税暂按77653.62 元计算,届时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多退少补)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6592.17 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②本案仲裁费3094 元,由被申请人海星房地产在执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陕西秦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判决日期2008-10-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西安市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7
公告日期2009-05-27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30.9015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8 月29 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海星超市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第二被告位于汉中的星光百货商城外立面工程及三层的六面体装饰、天井网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后,第一被告海星房地产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决算工程总价款为10175680 元。2007 年10 月20 日,经与二被告确认,尚欠工程款4309014.60元未付。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309014.60 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304270.40 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8 年5 月23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西民四初字第5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海星超市支付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43675.70 元。②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海星超市维修费40290 元。③驳回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④驳回海星超市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9354 元由海星超市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74 元由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8-05-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9 年2 月20 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西民四初字第4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海星房地产、海星超市给付陕西晟方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309014.6 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自2007 年10 月21 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给付之日); ②驳回原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③驳回反诉原告海星超市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日期2009-02-20
执行情况2008 年6 月2 日,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8)陕民一终字第1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①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四初字第53 号民事判决。②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 年3 月26 日海星房地产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尚未开庭。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5-21
公告日期2009-05-21
案件名称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8-26
原告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81.9138 万元
案件描述2008 年10 月6 日,公司自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获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于2008 年8 月26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纠纷案”)。 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 号 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2号 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2 号一层 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62 号 根据原告的诉称:2003 年9 月28 日,原告与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海星房地产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路与高新一路十字的“海星城市广场” 项目,建筑面积为138300 平方米,工程以海星房地产和监理公司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共计698 天。合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进度款根据海星房地产审定的施工月进度完成的工作量,每月拨付一次,原告于每月25日前向海星房地产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海星房地产于次月5 日前审核完毕,向原告拨付当月85%的工程进度款。海星房地产工程款拨付至工程造价的90%时,暂停支付,待原告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或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95%,剩余款项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周内付清(扣除造价5%作为保修金)。2004 年11 月,原告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任务,于2006 年6 月30日竣工并交付被告海星房地产使用,2007 后12 月11 日,原、被告双方完成决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30398744 元。 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35819138 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 元(该利息计算至2008 年7 月31 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逾期,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要求被告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35819138 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35819138 元、拖欠工程款利息18783770 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要求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被告海星房地产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至2008 年8 月15 日尚欠35819138 元未支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 年7 月15 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7 月21 日下发《民事裁定书》([2008]西立保字第9 号),裁定查封(预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3741379.54 元的财产。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四初字279—1 号),称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星科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诉讼事项详见2008 年10 月8 日公司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告》),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原告于2008 年11 月28 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海星科技的起诉。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述诉讼事项中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和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均已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目前,公司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三处房产以及海星房地产所有的价值5374.14万元的财产被查封(预查封)、冻结,但上述资产在正常使用当中,除资产的处置受到一定限制外,其他经营活动正常。 截至2009 年4 月21 日,海星房地产已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期支付工程欠款23338980.8 元(其中现金支付11500000 元,抵款11828980.8 元);海星房地产未能依照“和解协议”约定完成抵给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海星城市广场西塔楼第五层的房屋过户手续,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海星房地产财产的保全措施。 今日,公司收到海星房地产转来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执行通知书(【2009】西中法执行民字第99 号),称:中天集团与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中院作出的(2008)西民四初字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天集团于2009 年4 月16 日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中院于2009 年4 月22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中天集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119183 元(利息截止2008 年11月20 日);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99070 元。 逾期不履行,西安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公司已派人前往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上述房屋的登记状况,但对方以我公司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拒绝我公司查询。为此,公司又于2009 年5 月19 日向海星房地产发出征询函,要求海星房地产就上述情况于2009 年5 月20 日下午3:00 之前书面回复公司,但海星房地产未作任何书面回复。公司就上述房屋未能过户的原因尚无法查实。
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03
公告日期2008-12-03
案件名称土地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 
被告方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市规划局 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海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收回了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两年以上未开发的工业用地,并改变规划功能为学校用地。珠海市规划局以珠规审函[2007]11-2号“关于‘格力广场’项目用地有关事宜的函”,将该收回的学校用地与石花西路南侧格力集团用地按等用地面积的原则进行了置换。现珠海市国土局已将该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格力房产名下。
判决内容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要求撤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珠海市规划局作出的珠国土字【2005】516 号《关于收回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石花西路北侧工业用地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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