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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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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31
公告日期2009-12-31
案件名称土地使用权纠纷
起诉日期2009-06-08
原告方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方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587.3801 万元
案件描述长沙高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通过长沙市国土交易中心网上竞拍成功竞得“[2007]网挂01号”地块,并于2007年8月6日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编号“2007023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高鑫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前付清了成交地价款人民币9.52亿元及挂牌交易服务费1428万元、交易契税3808万元,根据“(2007)网挂01号”《长沙市土地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须知》第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下属机构长沙市国土储备中心应该在高鑫公司付清上述费用后30日内,即2007年10月12日前将完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现状土地交付给高鑫公司。由于到期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不能交地,高鑫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2009年3月30日先后两次书面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交割,并于2009年4月21日委托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关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律师函》,催促履行交地义务。但至今地块内仍有房屋未拆除,也未提交有关安置补偿结案文件给高鑫公司,导致高鑫公司不能进场进行项目建设。 高鑫公司遂于2009年6月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补偿高鑫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人民币145,873,801.08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20%,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交付土地之日止,暂计至2009年8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7月7日受理此案,并于2009年9月4日下达开庭通知书,确定开庭时间为9月15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高鑫公司为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采取了此次诉讼行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在高鑫公司起诉后采取了比较积极的态度,于2009年7月中旬组织拆除了位于项目核心区36亩保留水体旁的白鹭湖度假休闲中心,目前仅留项目红线边缘雷锋大道旁一处约1,500平方米的建筑物未拆除,并于8月10日组织协调高鑫公司进场进行地质勘探,地勘目前进展顺利。 2009年12月8日,原告方与被告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1、高鑫公司的涉案土地使用年限从2010年3月6日起计算,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于2010年3月6日前换发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红线图。2、由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于2010年3月6日前办理好涉案地块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3、由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在两个月内拆除涉案地块内剩余两栋房屋。4、高鑫公司不再承担涉案地块旁尖山北路的修建费用。5、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高鑫公司顺利进场施工。6、由长沙市土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6日前负责组织移走修建尖山路过程中堆放在涉案地块的土石方。7、其他无争议。 2009年12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4号】,相关内容为:原告高鑫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9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高鑫公司撤回起诉。2、本案案件受理费601800元,减半收取300900元,由原告高鑫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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