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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波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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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公告日期2009-08-26
案件名称经济损失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凯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89.7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凯萨公司未依法向华禹公司交付合格的产品,而本公司在生产加工ZTC-768型手机的过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权利审查义务和标注义务,同时又冒用3C 标志,导致华禹公司经销的部分ZTC-768 型手机被依法销毁,造成经济损失2,489.70 万元。2007 年7 月,华禹公司以此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莎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上述经济损失。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年11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禹公司对本公司的起诉。华禹公司不服该裁定,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 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该诉讼仍未结案。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侵权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托普国威电子公司 
被告方深圳市凯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9.0440 万元
案件描述托普国威诉凯莎公司、本公司及华禹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冒用认证标志及商标侵权。根据2006 年8 月2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190,440.00 元,共计承担诉讼费、财务保全费和证据保全费77,669.00 元
判决内容根据2006 年8 月2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SunCor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149,878.62 元,共同承担诉讼费和财务保全费46,397.04 元。
判决日期2006-08-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根据2007 年5 月2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8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5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判定本公司、凯莎公司及华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判项,共同赔偿托普国威经济损失1,275,245.00 元,共同承担诉讼费、财务保全费和证据保全费88,140.80 元 经法院最终判决,本公司、凯莎公司及华禹公司共同赔偿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230,568.62 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38,765.25元。2007 年,本公司支付了上述赔偿款等计2,340,000.00 元。
二审判决日期2007-05-21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公告日期2008-04-22
案件名称代理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宁波波导销售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505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子公司宁波波导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签订《波导手机区域代理协议》。该公司授权神州数码公司为“波导V18”型手机在广州、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代理商。2004 年,神州数码公司诉该公司收到上述手机预付款15,005,050.00 元后未实际发货,并要求该公司返还所有预付款项。根据2005 年12 月3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该公司已交付神州数码公司价值为13,310,060.00 元的货物,因此仅需退还神州数码公司1,694,990.00 元预付货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2006 年度,该公司已退还神州数码公司预付货款1,694,990.00 元。
判决内容根据2005 年12 月3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该公司已交付神州数码公司价值为13,310,060.00 元的货物,因此仅需退还神州数码公司1,694,990.00 元预付货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2005-12-3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神州数码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7 年9 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5
公告日期2002-03-05
案件名称货物买卖合同违约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10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诉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违约一案,诉讼标的51万美元。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1日(2000)甬经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内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5万美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1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判决日期2001-06-1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沪高经终字第3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1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2001-09-19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在报告期内收到了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5万美元。
受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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