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6 |
公告日期 | 2009-08-26 |
案件名称 | 经济损失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凯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89.7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凯萨公司未依法向华禹公司交付合格的产品,而本公司在生产加工ZTC-768型手机的过程中,故意不依法履行权利审查义务和标注义务,同时又冒用3C 标志,导致华禹公司经销的部分ZTC-768 型手机被依法销毁,造成经济损失2,489.70 万元。2007 年7 月,华禹公司以此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莎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上述经济损失。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年11月,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华禹公司对本公司的起诉。华禹公司不服该裁定,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裁定、发回重审。
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该诉讼仍未结案。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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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
公告日期 | 2009-04-28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托普国威电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凯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禹光谷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19.044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托普国威诉凯莎公司、本公司及华禹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冒用认证标志及商标侵权。根据2006 年8 月2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190,440.00 元,共计承担诉讼费、财务保全费和证据保全费77,669.00 元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6 年8 月2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上述三方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SunCor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149,878.62 元,共同承担诉讼费和财务保全费46,397.04 元。 |
判决日期 | 2006-08-2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根据2007 年5 月2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8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65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判定本公司、凯莎公司及华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托普国威企业名称、认证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的判项,共同赔偿托普国威经济损失1,275,245.00 元,共同承担诉讼费、财务保全费和证据保全费88,140.80 元
经法院最终判决,本公司、凯莎公司及华禹公司共同赔偿托普国威经济损失2,230,568.62 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38,765.25元。2007 年,本公司支付了上述赔偿款等计2,340,000.00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5-21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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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4-22 |
公告日期 | 2008-04-22 |
案件名称 | 代理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宁波波导销售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505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子公司宁波波导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签订《波导手机区域代理协议》。该公司授权神州数码公司为“波导V18”型手机在广州、深圳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代理商。2004 年,神州数码公司诉该公司收到上述手机预付款15,005,050.00 元后未实际发货,并要求该公司返还所有预付款项。根据2005 年12 月3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该公司已交付神州数码公司价值为13,310,060.00 元的货物,因此仅需退还神州数码公司1,694,990.00 元预付货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2006 年度,该公司已退还神州数码公司预付货款1,694,990.00 元。 |
判决内容 | 根据2005 年12 月3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该公司已交付神州数码公司价值为13,310,060.00 元的货物,因此仅需退还神州数码公司1,694,990.00 元预付货款。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判决日期 | 2005-12-31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神州数码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07 年9 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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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05 |
公告日期 | 2002-03-05 |
案件名称 | 货物买卖合同违约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1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违约一案,诉讼标的51万美元。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1日(2000)甬经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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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1)沪二中经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5万美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1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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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01-06-12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1)沪高经终字第3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1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9-19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已在报告期内收到了艾睿电子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5万美元。 |
受理法院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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