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2-10 |
公告日期 | 2006-02-1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行南通分行 |
被告方 | 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1年为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178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了反担保。因江苏技术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由此引起了相关担保诉讼纠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1、本公司使用江苏技术的出口退税款及房产等资产变现款6489.49万元及交通控股支付的723万元,共计7212.49万元偿付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2、根据本公司于2003年4月9日与江苏省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解决宏图高科对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担保最终损失之协议书》,江苏省文化产业公司同意在5000万元内承担宏图高科对江苏技术担保所造成的最终损失。实际偿付了中国进出口银行2050万元,交通银行南京分行2700万元。
3、2004年4月7日,本公司与纵横国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解决反担保债务的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交通控股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条件替纵横国际承担对宏图高科总额不超过6800万元(含已经法院执行给宏图高科的纵横国际款项)的反担保债务;宏图高科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按照前条约定的由交通控股承担的纵横国际之反担保债务转由交通控股承担,纵横国际对上述已经转由交通控股承担的反担保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实际偿付了中国进出口银行3000万元,交通银行南京分行1500万元,中国银行南通分行320万元。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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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3 |
公告日期 | 2004-08-1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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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 | 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工行省分行近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起诉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及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承担还贷责任,要求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亦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及本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均判令江苏技术向本公司赔偿诉讼标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判令纵横国际对江苏技术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令江苏技术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4月7日,本公司与纵横国际、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解决反担保债务的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交通控股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无条件替纵横国际承担对宏图高科总额不超过6800万元(含已经法院执行给宏图高科的纵横国际款项)的反担保债务;宏图高科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按照前条约定的由交通控股承担的纵横国际之反担保债务转由交通控股承担,纵横国际对上述已经转由交通控股承担的反担保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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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3 |
公告日期 | 2004-08-13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9.972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178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涉讼案件已调解或判决生效,现正在执行中;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担保事项提供了反担保。现我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向中国银行南通支行支付了160万元,随后本公司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江苏技术承担本公司因为其担保造成的实际损失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要求纵横国际就江苏技术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履行担保责任,本公司另向各相关债权银行支付了17099719.87元,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已向南京中院起诉江苏技术与纵横国际,要求江苏技术承担本公司为其担保造成的实际损失17099719.87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要求纵横国际就江苏技术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宁民初字〖2002〗第238号),判令江苏技术向本公司赔偿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纵横国际对江苏技术上述还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令江苏技术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经江苏省高院终审裁定(苏民二终字2004第05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法院已将纵横国际892.13万元执行款支付本公司。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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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3 |
公告日期 | 2004-08-13 |
案件名称 | 质量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索尼香港有限公司 日本索尼株式会社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65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因本公司购买的由索尼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SONY商标的DVD机芯与集成电路等关键配件具有质量缺陷,导致本公司用此配件生产的DVD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了本公司的损失。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于报告期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尼香港有限公司、日本索尼株式会社,要求两被告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赔偿因质量侵权造成本公司的财产损失600.65万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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