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3-15 |
公告日期 | 2006-03-15 |
案件名称 | 有线电视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何俊 |
被告方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收到崇文区法院《民事起诉书》和传票各一份,案号为2003年度崇民初字第3521号。该案基本情况如下:1)原告:何某;2)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3)案由:以侵权起诉本公司;4)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2003年7月擅自多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
判决内容 | 经过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何俊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5-05-30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经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何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原告何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11-07 |
执行情况 | 原告何俊女士因不服崇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依法再次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现已受理诉讼请求。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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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2-13 |
公告日期 | 2004-02-13 |
案件名称 | 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7-24 |
原告方 | 郝某某 |
被告方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案由: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单方面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有线电视收看服务合同;(3)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处于诉讼期,尚未开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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