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12-06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3]1号 |
批复原因 | 赵永芳内幕交易“歌华有线”股票 |
批复内容 | 没收赵永芳违法所得307,903.96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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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19 |
标题 | 关于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梁彦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8]005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根据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七号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的要求,披露自身是否具有相关业务及其发展情况、公司是否已就相关合作领域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具备开展上述业务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储备及经验累积等信息。经监管问询,公司于11月17日进行补充披露,并就相关合作规模较小、未形成规模化效益、后续推进效果的不确定性进行重点风险提示。另经查明,2018年2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发起设立歌华丝路金桥传媒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称,歌华丝路金桥传媒产业并购基金将重点开展以“雄安新区”建设为代表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及“一带一路”相关MET产业,包括新媒体、大文娱(游戏、影视、文化、体育)、新技术等方面的股权并购投资。公告未严格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规定,披露各方出资安排、出资进度等事项,并就公司承担的风险敞口、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等进行重点风险提示。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月8日披露补充公告,明确首期基金的具体出资计划,并就基金后续资金募集的不确定性、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分别承担的风险敞口、目前无投资项目及后续投资不确定性进行重点风险提示。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及设立并购基金等事项,属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披露前述事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并就相关不确定性进行重点风险提示。但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进行披露,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彦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
批复内容 | 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梁彦军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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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7 |
标题 | 歌华有线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第2321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第23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进一步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逐一核实,组织有关各方按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和核实,现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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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5 |
标题 | 关于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2321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7年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将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智慧城市、云计算、大数据、资源共享、基础网络、创新领域、物联网、平安城市等领域进行合作。经事后审核,上述公告内容过于概括笼统,关键信息披露不明确,风险提示不充分。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对以下事项做进一步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在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于1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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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1-30 |
标题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
文件批号 | 京证公司发[2007]169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合同审批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2、公司尚未制订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方面的基础性制度。
3、公司内审部门隶属于公司党委,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符。
4、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不严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全面、彻底的检查公司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在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中,公司通过对各项制度的梳理、修订,发现了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通过整改使得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完整、规范、严谨和科学。公司将本着规范运作、严格自律的态度,继续完善各项治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目标,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
处理人 | 北京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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