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2 |
公告日期 | 2010-04-22 |
案件名称 | 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赛格商用机器有限公司 李仲达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就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起诉被告深圳市赛格商用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用机器公司)和李仲达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8 月开庭审理 |
判决内容 | 经审理后下达了(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35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商用机器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公司467,152 元借款及其利息,被告商用机器公司应于2007 年12 月30 日返还本公司150 万元借款及其利息,被告李仲达对被告商用机器公司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商用机器公司追偿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两被告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审理。
2008 年3 月10 日下午因对方上诉二审开庭。2008 年4 月15 日我方收到商用公司借款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66 号),因对方撤回上诉,原判决生效。2008 年6 月4 日,我方正式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处理此案执行事宜,并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2008 年6 月5 日,法院接受我方申请,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08)深福法执字第2706 号)根据我方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19,996.61 元,其中本金1,967,152 元,利息733,233.39 元。逾期利息104,864.72 元,对方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4,746.50 元。
目前,此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具体情况如下,2009 年2 月17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划转来的609,693.29 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系被告赛格商用和李仲达归还所欠本公司款项。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应收被告赛格商用和李仲达的款项等额减少。本公司将通过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依法向赛格商用及李仲达继续追讨剩余款项。
目前,本公司正在与商用机器公司、李仲达商谈和解事宜。
2009 年年8 月14 日,本公司已与李仲达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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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9 |
公告日期 | 2009-08-29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2004-08 |
原告方 |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诉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偿还事宜。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本公司)向原告返还原告已为其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偿还的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188,052.46元,返还原告为其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支付的诉讼费人民币6,126.45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04年7月20日至第一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银行逾期还款利率计)。
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第二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根据原告与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于2003年12月22日签订的深发福保字第2003122155号《保证担保合同》,原告已经于2004年7月19日代第一被告(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福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88,052.46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6.45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
10,194,178.91元。第一被告同意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194,178.91元以及该款从2004年7月19日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980.89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1,470元。第一被告对上述应付原告人民币10,194,178.91元的款项及利息,以及应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60,980.89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1,470元,承诺按以下时间安排分期偿还:
1、第一被告于2004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
2、第一被告于2005年1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60万元;
3、第一被告于2005年2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60万元;
4、第一被告于2005年3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60万元;
5、第一被告于2005年4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60万元;
6、第一被告于2005年5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794,178.91元及第一被告应付原告的人
民币10,194,178.91元本金自2004年7月19日至第一被告还清该款项为止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及第一被告应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60,980.89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1,470元。
(二)第二被告(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经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对第二被告持有的第一被告40,206,226股股份的冻结继续有效,在第一被告还清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本息以前,原告不申请解除对上述股份的查封;若第一被告在履行上述分期还款义务时,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第一被告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该期未清偿部分及之后各期)以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于2006年10月17日划转来的1,650,932.32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系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深达声持有的上市公司"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后,进行拍卖的所得款项。
除2006 年追回的1,650,932.32 元外。本期尚无新的进展。本公司仍在通过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深达声及其担保企业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继续追讨剩余欠款。
本公司、深赛格、广州博融于2008 年10 月13 日在法院主持调解情况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4 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本公司、广州博融未履行的还款义务有:本金(含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为人民币893 万元,延迟履行金(截止2008 年8 月31 日)为人民币453 万元。
2、本公司、广州博融承诺按如下分期还款约定向甲方足额、准时还款本息人民币1000 万元:
(1)本公司、广州博融于2008 年10 月15 日之前偿还深赛格350 万元。
(2)余款650 万元,本公司、广州博融于2008 年11 月起,连续13 个月等额偿还,每月的时间及金额为:每月月末以前偿还甲方人民币50 万元。
3、深赛格承诺:若本公司、广州博融完全依据上述第二条约定足额、准时履行还款人民币1000 万元,深赛格同意放弃其他利息部分,本案执行终结。
4、若本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二条分期还款义务时,任何一笔还款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本协议自行终止,深赛格关于放弃部分利息的承诺失效,本公司仍应向深赛格支付上述第一条约定的本金及延迟履行金(直到本公司完全清偿为止)。
海丰法院通知书对上述协议进行了确认,并确认本公司已经如约支付第一笔350 万元还款,要求本公司严格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按期向深赛格支付款项。
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止,深达声尚欠2,377,649.56 元,其余欠款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归还。针对该款项按照账龄法计提的坏账准备475,529.91 元。
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已收到ST 达声还款750 万元,其余欠款将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继续执行。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 年8 月26 日收到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代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至此,公司与深达声及反担保方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的逾期贷款担保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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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2 |
公告日期 | 2009-08-22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赵仕顺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6.1244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5年2月25日,原告从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拍卖得到第三人深圳市赛格商用机器有限公司的股权,但在原告付清交易款项后,发现第三人深圳市赛格商用机器有限公司的资产不符,并且有些债务的处理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3961243.96元及利息(按月利率5.4‰,从2005年4月计至2006年7月),本息合计4,324,886.03元。因各方对债务的处理相差甚远,现只能采取法律措施,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4,324,886.03元。 |
判决内容 | 2007年3月6日本公司收到福田区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仕顺赔偿被扣划款901,741.90元88.33%的损失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4月1日计至应付款之日止)。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仕顺赔偿经营亏损1,519,870.06元88.33%的损失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4月1日计至应付款之日止)
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仕顺垫付员工姜德裕独生子女奖励金9,810元88.33%的损失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4月1日计至应付款之日止)
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仕顺垫付员工周玲独生子女奖励金9,162元88.33%的损失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4月1日计至应付款之日止)
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仕顺垫付员工王慧勇独生子女奖励金9,810元88.33%的损失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5年4月1日计至应付款之日止)。
6.第三人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赵仕顺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682元,由原告负担3,800元,其余由被告负担,第三人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2007-02-05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3 月17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07)深中法民二终字第950 号】,判决结果为:撤销原判决中第六项关于“第三人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实业)对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条款,其它各项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本公司赔偿原告款项216 万元(不含利息)及支付一、二审受理费122,928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本公司对部分判决不服,于2007 年3 月16 日提出上诉,并于2007 年8 月2 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本案双方均提起上诉,
2009 年7 月6 日赵仕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并立案【(2009)深福法执字第04308 号】,2009 年7 月10 日赵仕顺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案。2009 年8 月14 日,本公司已与赵仕顺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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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2 |
公告日期 | 2009-08-22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朱小良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0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7 年4 月30 人收到朱小良诉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案号:(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2 号),涉诉标的约48 万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0 月31 日收到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称由于此案与上述原告赵仕顺起诉股权转让纠纷案有关,而赵仕顺案件的一审判决,因双方均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出二审判决,而尚未生效,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需等二审判决作出后自动恢复审理。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此案尚未恢复审理。
2009 年7 月10 日,朱小良已撤回诉讼。2009 年8 月14 日,本公司已与朱小良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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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3 |
公告日期 | 2007-12-1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60.3664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3 月19 日,原告依据上述《综合授信协议》签订了编号为ZH38910605001-3CD《银行承兑协议》,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6 张,金额小计为人民币30,115,297.18 元,汇票到期日为2007 年9 月19 日。汇票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我行在扣除被告保证金人民币10,116,803.62元后,截止2007 年9 月24 日垫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9,603,664.41 元,利息合计人民币49,788.51 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953,152.92 元。鉴于上述情况,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3,664.41 元及利息人民币49,788.51 元(利息暂计至2007 年9 月24 日止),请求判决到还清本息时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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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1-02 |
公告日期 | 2007-11-02 |
案件名称 | 拖欠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南安彩集团成都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13.1616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原告销售系列显示屏给被告。从2006年6 月至8 月,原告共计向被告交付21”显示牌共计907266 块,价值人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民币39,131,615.7 元,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现原告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9,131,615.7 元人民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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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0-25 |
公告日期 | 2007-10-25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赛格达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9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1月23日,本公司以1000万元港币定期存款为质押物,为深达声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罗湖支行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期限为6个月,自2003年1月23日起至2003年7月22日止。深达声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及赛格工业大厦2栋5层房产对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
因深达声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所借上述款项人民币1000万元到期后未按时归还,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罗湖支行于2003年8月29日将本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港币1000万元结汇并扣收了人民币1000万元。
其后,深达声先后向本公司偿还了人民币100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但之后一直未向本公司偿还剩余款项89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为维护本公司的权益,本公司作为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890万元;
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730,655.25元(自2003年8月29日起,暂计至2005年2月20日,实际偿还利息金额以实际清偿日结算为准);
3.判决原告对本案抵押物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
判决内容 | 该案一审经法院判决本公司胜诉,深达声不服,现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为保障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通过法院诉讼保全,查封了深达声持有的三家上市公司法人股【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697)法人股股票1,100,000股、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18)法人股股票3,801,600股、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72)法人股股票30,000股】,轮候查封了深达声及担保企业深圳市赛格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被轮候查封的房产登记价共计人民币1,074,621元。
本公司于2006年8月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划转来的8,541,206元人民币,该笔款项系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深达声持有的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家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后,进行拍卖的所得款项。
2007年9月下旬深达声所属现代之窗A座16J,B座110、22L和群楼4B56、57房产已成功拍卖,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最后核实,所得款项中的2,513,674.92元应作为890万元诉讼案的最后一笔执行款划转本公司。2007年10月16日上述款项已转入本公司账户。至此,本公司已收回本案的全部欠款。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下达(2007)深福法执恢字第519号《结案通知书》,告知诉讼各方,“本院作出的(200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8号民事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本院现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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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28 |
公告日期 | 2007-09-28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25.142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长期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彩色显像管用平板荫罩。截至2007 年8 月9 日,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7,251,422.34元。经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现原告特向深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归还7,251,422.34 元货款;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时的银行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相关追索费用支出。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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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2 |
公告日期 | 2007-09-12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11 月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份【深商银(笋岗)授信字(2006)第A110230600012 号】,约定授信金额为人民币16,000 万元整,授信期间一年,用途是开立金额为12,000万元保函和发放金额为4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06 年11 月17 日依约发放流动资金4,000 万元.但是被告自2007 年开始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被告未就所欠债务作出令原告可以接受的具体落实办法。到2007 年7 月16 日,被告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为4,000 万元。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贷款4,000 万元(现暂不计息,之后利息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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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12 |
公告日期 | 2007-09-12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806.3477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11 月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份【深商银(笋岗)授信字(2006)第A110230600012 号】,约定授信金额为人民币16,000 万元整,授信期间一年,用途是开立金额为12,000 万元保函和发放金额为4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2006 年11 月17 日,被告与受益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原、被告对此又签订了《开立保函合同》一份,对于开立保函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被告和受益人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对委托代理
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1.2 亿元,原告依约为被告开立了受益人为中国进出口银行、金额12000万元的银行保函。但是被告自2007 年开始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被告未就所欠债务作出令原告可以接受的具体落实办法。与此同时,原告亦发现被告违反了其在授信期间不对外抵押相应土地及厂房的承诺,将土地房产对外抵押借贷。由于被告发生违约事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于2007 年7 月6 日向本行发出《履行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原告根据保证函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原告已经于2007 年7 月26 日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代偿了全部贷款本息人民币120,756,000 元(其中本金120,000,000 元,利息756,000 元)。同日,原告按照原被告合同的约定,从被告账户扣除了本金人民币21,936,522.68 元以偿还原告已代偿的保函款,被告尚未归还保函款本金98,063,477.32 元和利息756,000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保函代偿款人民币98,819,477.32 元(其中本金98,063,477.32 元,利息756,000 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保函代偿款的利息257,144.85 元(暂计至2007 年8 月2 日,之后利息计至代偿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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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7 |
公告日期 | 2007-09-07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旭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90.7995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多年来一直有业务往来,2006 年11 月30 日至2007年6 月26 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41,243,137.16 元的彩色显像管玻壳产品,期间,被告除支付了4,335,141.95 元货款外,尚余36,907,995.21 元货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剩余货款。
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907,995.21 元及利息1,414,498.92 元,共计人民币38,322,494.12 元(利息暂算至2007 年6 月30 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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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7 |
公告日期 | 2007-09-07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北京化工厂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54349.30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被告双方建立了常年供需合作关系,2007 年1 月,原告向被告累计供货了4322 公斤的彩色荧光粉,共计货款总额954,349.3 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至今被告未办理付款结算手续。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4,349.3 元人民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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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9-07 |
公告日期 | 2007-09-07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1.641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为供用电关系,原告为供电方,被告是用电方,在供电过程中,原告按规定进行了供电,但被告却拖欠了2006 年6-7 月间电费,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未缴清。鉴于被告拖欠电费的事实,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电费人民币4,016,412.27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至交清之日止,每日按1‰计,现暂计至2007 年7 月26 日,为24,098.47 元,以后续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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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28 |
公告日期 | 2007-08-28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90.0246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近年来就买卖平板荫罩等事宜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按约供货,被告却迟迟未给付货款。至今各项到期未支付货款累计已达2,900,246.14 元。被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2,900,246.14 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判令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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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28 |
公告日期 | 2007-08-28 |
案件名称 | 服务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思铭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12202.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6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SMC 产品供货及售后服务协议》,根据协议,被申请人于2006 年3 月至2007 年2 月先后向申请人发出了要求申请人提供SMC 气动元件产品之备货清单,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已于2006 年10 月至2007 年1 月如期向被申请人履行了上述产品的供货义务。但申请人在接受了上述货物后,已超过付款期限半年多的时间仍未能完全向申请人履行支付上述货物价款,拖欠货款累计达人民币112,202 元。在此期间,申请人曾委托代理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
因此,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价格共计人民币112,202 元;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费用人民币8,000 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全部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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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16 |
公告日期 | 2007-08-16 |
案件名称 | 承兑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95.925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于被告于2006 年1 月签署了《授信协议》,同意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在该授信协议下,签署了《银行承兑协议》,在上述承兑协议项下原告承兑了被告开立的商业汇票21 张,共计人民币227,967,48 元,2007 年7 月16 日上列商业汇票已经全部到期,并由原告垫付人民币14,959,250.34 元,原告特申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本金人民币14,959,250.34 元以及利息52,357.38 元(该利息暂计至2007 年7 月23 日,以后发生的利息依照承兑协议的约定及人民银行的
规定计至垫款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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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16 |
公告日期 | 2007-08-16 |
案件名称 | 承兑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9635.6800 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于2007 年1 月签署了《授信协议》,在该授信协议下,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银行承兑协议》,并由原告承兑了被告开立的商业汇票2 张,金额共计339,635.68 元。由于商业汇票已经于8 月2 日全部到期,并且原告已经垫付人民币269,635.68 元,原告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赛格日立偿还垫付本金人民币269,635.68 元及利息0 元(该利息暂计至2007 年8 月2 日,以后发生的利息依照承兑协议及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垫款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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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16 |
公告日期 | 2007-08-16 |
案件名称 | 承兑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9.0714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于被告于2006 年1 月签署了《授信协议》,同意向被告提供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在该授信协议下,签署了《银行承兑协议》,在上述承兑协议项下原告承兑了被告开立的商业汇票19 张,共计人民币6,134,551.53 元,2007 年7 月18 日上列商业汇票已经全部到期,并由原告垫付人民币4,890,714.03 元,原告特申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本金人民币4,890,714.03 元以及利息12,226.79 元(该利息暂计至2007 年7 月23 日,以后发生的利息依照承兑协议的约定及人民银行
的规定计至垫款还清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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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01 |
公告日期 | 2007-08-01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东莞市富吉新材料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88737.7700 元 |
案件描述 | 从2004 年6 月开始原告与被告有交易来往,但从2007 年2 月以来,被告已拖欠原告2007 年2 月至7 月份货款共计人民币988,737.77 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赛格日立宣布停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赛格日立立即支付保利龙货款共计人民币988,737.77 元;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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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6 |
公告日期 | 2007-07-2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东莞华通发泡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2.3581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之间素有交易往来,截至2007 年7 月16 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1,123,581.33 元,货款中虽有部分货款尚未到清偿期,被告长时间拒付货款的行为以及经营困难的事实已表明被告将不再或可能无力履行清偿货款的义务,因此本案所涉及部分货款应视为已经到期.
鉴于以上事由,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123,581.33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人民银行逾期借款利率从2007 年4 月2 日起计至被告全部付清上述拖欠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07 年7 月16 日止为人民币11,829.70 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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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6 |
公告日期 | 2007-07-2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昆山彩虹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583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6 年12 月,原、被告签订订购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送货,货值达191,880 元,然而截至到2007 年3 月26 日被告仅支付货款76,050元,尚欠原告货款计115,830 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5,830 元,逾期付款利息125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15,955 元;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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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6 |
公告日期 | 2007-07-2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65.7451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有长期的彩色显像管用偏转线圈供需关系,自2006 年下半年开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已经发生,被告实际欠原告货款14,657,451.44 元,原告多次派员及电函催要未果。
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赛格日立清偿拖欠原告的货款14,657,451.44 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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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26 |
公告日期 | 2007-07-26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昆山彩虹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987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5 年10 月20 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胶楔代理销售合同,之后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胶楔销售合同.2006 年8 月、9 月原告依第三人的委托向被告送货胶楔,货值129,870 元,第三人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29870 元,而被告却始终未向第三人支付该笔货款.2007 年6 月27 日,第三人将其对被告的上述债权转移给了原告,委托原告代为收取货款129,870 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29,870 元,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时为止;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第三人:上海众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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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4 |
公告日期 | 2007-07-14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554.4637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有多年玻壳屏、锥购销业务,根据《供货协议》约定的条款,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给原告,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55,544,637.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购销合同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
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赛格日立给付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拖欠原告的货款55,544,637.14元;判决被告偿付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贷款利息损失46.12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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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4 |
公告日期 | 2007-07-14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524.560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定购合同》,原告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给付原告,经原告对账确认,截至2006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的货款为85,245,605.21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购销合同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造成了417.83万元的贷款利息损失。
原告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赛格日立给付2006年12月底前拖欠原告的货款85,245,605.21元;判决被告偿付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贷款利息损失417.83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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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4 |
公告日期 | 2007-07-14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珠海彩珠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5.036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彩电生产所需的低玻粉。2006年12月、2007年1月及2007年6月,原告分别向被告供货,但货款未付清,截至到原告起诉时,被告尚欠付货款2,450,36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现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450,368元,逾期付款利息79,392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支付。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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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4 |
公告日期 | 2007-07-14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虹阳工贸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赛格日立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2.1672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彩电生产所需的荧光粉及支架玻杆。双方分别于2006年11月、2006年12月、2007年2月签订了荧光粉及支架玻杆订购合同,被告收货后却未付相应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仅向原告分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及2006年12月31日前未付的货款共计2,664,015.24元,尚欠付货款3,721,671.6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现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21,671.60元,逾期利息40,194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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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6-08 |
公告日期 | 2007-06-08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赛格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双雄汇实业有限公司 新疆华油企业集团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48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0 年9 月,深圳仲裁委员会曾受理了申请人——赛格实业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双雄汇实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新疆华油企业集团的合同纠纷.并下达了裁决书([2000]深仲裁字第205 号),案件标的额483 万多元(不含利息).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17 日电汇给赛格实业的诉讼执行款200 万元已到账. |
受理法院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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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10 |
公告日期 | 2004-12-10 |
案件名称 | 租船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泉州市泉港通船务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广州福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因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事宜,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广州福达公司被泉港通公司提起法律诉讼 |
判决内容 |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广州福达公司持有本公司917,899股境内法人股,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孽息,但广州福达公司仍可享有因本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冻结期限自2004年8月19日起至2005年8月19日止。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4年12月1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04)广海法初字第186-15号裁定:现原告(泉港通公司)与被告(广州福达公司)庭外自行和解,原告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0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广州福达公司持有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917,899股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广州福达公司持有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917,899股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的冻结,并解除对该股权产生的配股、红股的冻结。
二、解除对“兴通油18”轮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的限制措施。 |
受理法院 | 广州海事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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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4 |
公告日期 | 2002-04-04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总部营业部 |
被告方 |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中国光大银行总部营业部诉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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