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2 |
公告日期 | 2010-06-12 |
案件名称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9-12 |
原告方 | 深圳泛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729.8062 万元 |
案件描述 | 根据原告起诉状陈述,融发公司与泛华公司于2005 年1 月12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泛华公司承建融发公司开发的晶岛项目。晶岛项目于2009年7 月13 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融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尚余部分工程款项未支付给泛华公司,同时未支付每月应补偿给原告的管理费用及工人误工费等费用人民币40 万元(从2009 年7 月13 日起计)。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应付至结算总价97%的工程款人民币507,298,062.18 元。
(2)确认原告在上述被拖欠的工程价款及尚未到期支付的工程结算总价3%工程款(23,607,156.56 元)范围内,对原告施工的晶岛国商购物中心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补偿被拖欠工程款四个月期间的利息损失共人民币8,264,128.61 元(自2009 年7 月13 日至2009 年9 月3 日期间的511,298,062.18元工程款利息损失为人民币3,451,261.92 元;自2009 年9 月4 日至2009 年11月13 日期间的509,298,062.18 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4,812,866.69 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4.86%计算);
(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一项请求的工程款自2009 年11 月14 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每日0.21‰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09 年11 月30 日为人民币1,704,521.49 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误工费、施工机械设备闲置费及水电费等补偿款每月400,000.00 元,直至被告通知原告精装修全面施工之日止(该补偿款从2009 年7 月13 日起暂计至2009 年11 月13 日止为人民币1,600,000.00元);
6、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10 年02 月10 日,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发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一初字第7 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1、泛华公司、融发公司确认,本案所涉晶岛国商购物中心工程结算总造价为786,905,218.74 元(属于涉案工的未纳入前述结算总价的施工项目的工程价款,双方约定一并按精装修施工合同另行结算)。至2010 年1 月25 日,融发公司共向泛华公司支付工程款 25600 万元,尚欠工程款 530,905,218.74 元,其中应付至工程结算总价97%的款项为人民币507,298,062.18 元,另外3%质保金共计23,607,156.56 元。
2、泛华公司、融发公司双方确认,融发公司应向泛华公司补偿被拖欠工程款四个月期间的利息损失共人民币8,250,628.61 元(其中自2009 年7 月13 日至2009 年9 月3 日期间的509,298,062.18 元工程款利息损失为人民币3,437,761.92 元;自2009 年9 月4 日至2009 年11 月13 日期间的507,298,062.18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为人民币4,812,866.69 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年利率4.86%计算);
3、泛华公司、融发公司双方确认,融发公司应向泛华公司支付《会议纪要》中约定的向泛华公司支付管理费、误工费、施工机械设备闲置费及水电费等补偿款每月40 万元,直至融发公司通知泛华公司精装修全面施工之日止(该补偿款自2009 年7 月13 日起暂计至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计216 万元,此后的补偿款再行计算)。
4、泛华公司、融发公司双方确认,泛华公司在上述被拖欠的工程价款( 507,298,062.18 元) 及尚未到期支付的工程结算总价3% 的工程款(23,607,156.56 元)范围内,对所施工的晶岛国商购物中心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融发公司承诺,在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融发公司以晶岛国商购物中心项目进行融资或向银行贷款取得的资金,或将晶岛国商购物中心销售取得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泛华公司的工程款及融发公司应付泛华公司的补偿款和利息。否则,泛华公司有权对本调解协议书所涉全部应付款项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泛华公司、融发公司双方确认,融发公司应向泛华公司支付支付本调解协议书所涉的全部款项的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如下:
(1)2010 年1 月26 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 万元;
(2)2010 年3 月10 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 万元;
(3)2010 年5 月31 日前,支付人民币2.5 亿元;
(4)2010 年6 月30 日前,支付人民币1.5 亿元;
(5)2010 年9 月30 日前,付清剩余的全部款项(不含3%质保金);
7、融发公司如违反本调解协议书第6 条约定的任何一期的付款约定的,融发公司除应向泛华公司支付从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的应付未付款项的双倍利息外,泛华公司有权对本调解协议书所涉融发公司应付全部款项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融发公司还应向泛华公司支付从2009 年11 月14 日起至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即2010 年1 月25 日的违约金1,704,521.49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每日2.1‰0 的标准计算)。
目前双方正在执行调解协议书阶段中。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融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所欠泛华公司款项。截止公告日止,融发公司已将上述《民事调解书》第(1)款、第(2)款约定的两千万款项按约定偿还给泛华公司。因资金安排等原因,《民事调解书》中第(3)款付款现已逾期。目前,融发公司正在与泛华公司协商后续还款方案并积极筹措资金以清偿后续剩余债务,后续款项偿还安排具有不确定性。我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再行公告。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与借款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案 |
判决内容 | 一审判决本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5 年9 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深中法民二再字第22 号民事终审判决,就本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以下简称上步中行)与借款人深港工贸借款担保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本公司1999 年为深港工贸借款(本金600万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5-09 |
执行情况 | 该案件系本公司与深港工贸互保遗留问题,此前已经过一、二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结果做出不抗诉决定,本公司不服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再审法院判决由我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归还对方600 万元本金及利息。该案已经指定至阳西法院执行,现阳西法院查封我司国企大厦29C、罗湖区松园南6 栋102、701、802、804 号共5 套房产和融发公司的股权并对房产进行了评估,我司已经对该评估书向法院提出异议。阳西法院还查封了第一被执行人深港工贸公司的土地一块(约5 万平方米),但我司处于查封第三顺位。
2005年3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与借款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借款担保案,作出再审决定;上步中行诉求本公司1999年为深港工贸借款(本金600万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现在正在调解中。
后该案件被银行列为不良资产,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做为执行权利人。
该案已由省高院指定至阳西法院执行。现公司正在与东方资产公司协商。
根据谨慎性原则,2004 年本公司对该项担保之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计8,670,209.16 元全额预计为负债,2005-2008 年分别预计利息782,925.00 元。
2009 年12 月份,本公司与东方资产深圳办达成和解方案,并交对方进行审批;近日接对方通知进行执行和解。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2010 年4 月22 日向东方资产深圳办支付了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已将依据生效判决书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完毕,东方资产深圳办不再以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要求本公司履行任何责任。三、《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2009 年12 月20 日,深港公司应偿还东信公司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利息6,449,637.15 元。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甲乙双方确认,若乙方于2010 年6 月20 日前将人民币600 万元(人民币陆佰万元整)支付给甲方,即视为乙方已将依据生效判决书应承担的责任履行完毕,甲方不得再以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要求乙方履行任何责任。
2010 年4 月22 日,本公司已支付600 万元给东方资产深圳办。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
公告日期 | 2010-04-28 |
案件名称 | 房屋租赁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1 |
原告方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宝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1 月31 日,融发投资与宝天投资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融发投资将港逸豪庭裙楼1-4 层房屋使用权及附属全部装饰装修、设备、设施使用权(系指港逸东方会经营场所、库房、员工餐厅等)转让给宝天公司,宝天公司支付约定的使用权费给融发公司。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宝天公司至今未曾向融发公司交纳任何房屋使用权费,融发公司起诉了宝天公司。2008 年1 月,就港逸豪庭裙楼1-4 层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事,融发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融发公司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宝天公司向融发公司偿还所欠进场费40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3)宝天公司向融发公司支付房屋使用权费480 万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4)宝天公司自2008 年2 月1 日起,每延迟撤离现场1 日,按当月使用权费的10%支付违约金。 |
判决内容 | 罗湖法院受理了本案,经审理于2008 年9 月18 日以(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 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解除融发公司、宝天公司于2007 年1 月31 日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拖欠的自2007 年7 月24 日至2008 年1 月16 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费人民币173.225 万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
三、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迟延撤离场地的违
约金(以每月人民币60 万元为标准,从2008 年2 月1 日起计至实际撤离场地之日止);
四、驳回融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融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天公司支付未交付华香餐厅所在位置拖延工期15 天的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及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人民币31533.33 元,合计人民币511533.33 元。
六、驳回宝天公司关于继续履行涉案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反诉请求。
七、驳回宝天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8-09-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867 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 年9 月11 日效),判决如下:
1、维持(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四、六项;
2、变更(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拖欠的自2007 年7 月24 日至2008年1 月16 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转让费人民币259.8375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使用权转让费为基数,逐月以每月所欠使用权转让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预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7年7 月24 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 变更(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宝天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发公司支付迟延撤离场地的违约金(以双方约定的每月使用费标准,每延迟撤离一日,按当月使用权费的5%支付,即2008 年2月1 日至2008 年2 月29 日每日支付3 万元,2008 年3 月1 日至2010 年2 月28每日支付3.5 万元,2010 年3 月1 日至2012 年2 月29 日每日支付4 万元。2012年3 月1 日至2013 年2 月28日每日支付4.25 万元直至宝天公司实际撤离场地之日止)。
4、变更(2008)深罗法民三初字第459 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为:融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天公司支付未交付华香餐厅所在位置物业造成的变更设计增加的设计费人民币18 万元、由此造成的拖延工期15 天的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248 元,合计人民币520248 元。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融发公司和宝天公司不服判决,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宝天公司诉讼请求:(1) 融发公司继续履行《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 融发公司将尚未交付的港逸豪庭裙楼1 楼的约110 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完整交付给宝天公司使用,并按月赔偿宝天公司损失9000 元,自2007 年3月1 日起至交付之日止;
(3) 融发公司返还宝天公司保证金100 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4) 融发公司赔偿损失680 万元。
宝天公司至今尚未按判决书的条款支付房屋使用权费给融发公司,该案正在执行阶段。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17 |
公告日期 | 2009-04-17 |
案件名称 | 经济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5-07-16 |
原告方 | 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676.22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与被告一于2004年11月17日签订《协议书》,被告一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名下龙岗5#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借款。被告二于2004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声明就被告一向原告承担的债务,被告二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并于2004年12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原告分期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共计34,600,181.00元人民币。被告一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该地,挂牌底价为人民币9108万元。至2005年3月2日挂牌结束,深圳市广业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4088万元竞得该地使用权。摘牌价与挂牌底价差额为4980万元。
双方随后对合同发生纠纷,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扣除税费以后的交易差价4676.22万元人民币;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从2005年3月17日至2005年7月16日利息共计人民币869,776.92元;3、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从2005年7月17日至被告一、被告二实际向原告支付交易差价日止这一期间的利息;4、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7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具体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8,169.88元、保全费人民币180,520元,二项合计428,689.88元,由原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5-11-1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73号],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具体判决如下:1、变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为:融发公司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占用人民币34,600,181元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2004年11月19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500万计,2004年11月26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300万计,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810.0181万计,2004年12月28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1200万计,2005年2月2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150万计,2005年2月3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200万计,2005年2月17日至2005年3月9日按照本金300万计)给铭兴公司;2、国企公司对上述融发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铭兴公司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人民币248,169.88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80,520元,合计675,859.76元,由铭兴公司负担609,173.78元、融发公司负担67,685.9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说明:1、本次诉讼终审判决本公司胜诉;
2、原告深圳市铭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人民币4676.22万元(龙岗5#项目地块挂牌出售产生的交易差价扣除税费后的金额)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3、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占款3460万元已于诉前2005年3月9日全额归还原告,此次判决仅需向原告支付该笔占款所产生的利息约39万元,以及该诉讼部分受理费与保全费约6.7万。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06-23 |
执行情况 | 对方不服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融发与对方之间达成和解,融发公司支付500 万元给铭兴公司了结该案。第一期2008.1.20 之
前支付100 万,第二期2008.3.20 之前支付200 万,第三期2008.6.20 之前支付200 万。我司于2008.1.3 收到该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
我司按时还了第一笔款项,剩余数额我司已提供足够财产以该案件的执行。
现在正在与对方和解中。
本案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并已执行终结,我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铭兴实业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1 |
公告日期 | 2005-10-11 |
案件名称 | 合作协议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12-10 |
原告方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东方康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康泰国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21日,融发公司与东方康泰和东方汽车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作开发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危改项目,融发公司按《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了首期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000万元。在项目合作过程中,融发公司发现东方康泰和东方汽车未告知项目地块上存在加油站的事实,而且又受北京土地出让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三方合作难以实现,融发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向东方康泰要求解除合作,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东方康泰应退回已支付的项目合作费本息,三方产生纠纷,融发公司经协商无果,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36000元(暂计至2004年12月9日);3、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融发公司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东方康泰和东方汽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36000元。 |
判决内容 | 2005年4月18日和6月13日,仲裁庭两次在深圳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5年8月22日,对本案进行裁决: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项目合作费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利息应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自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首期项目合作费的次日即200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申请人解除协议之日即2004年6月23日止;违约金应自2004年6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全部反请求;3、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17,788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已经预缴了仲裁费124,238元,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已经预缴了仲裁费193,550元,全部抵作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其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124,238元。以上第1、3项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
判决日期 | 2005-08-2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9月27日,融发公司收到被申请人应支付款项共计11,086,838元人民币。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9 |
公告日期 | 2005-07-29 |
案件名称 | 投资服务争议 |
起诉日期 | 2004-12-10 |
原告方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道森置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3年4月22日,融发公司与道森公司签订了《投资服务合同》,约定道森公司向融发公司就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危改项目提供投资服务,融发公司支付了400万元的服务费用,后融发公司认为项目土地四至及面积有变动,而道森公司未告知,双方产生争议,融发公司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投资服务费400万元;2、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融发公司同时申请了诉讼保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道森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95.91元。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
公告日期 | 2005-04-23 |
案件名称 | 工程质量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11-10 |
原告方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控股(持股60%)的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于2002年11月10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深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纠纷一案,一建公司于2003年4月11日提起反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合并受理此案,案号为(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40号。
1996年2月10日、2000年2月20日、2000年8月1日融发公司与一建公司先后签订了港逸豪庭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住宅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会所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由一建公司承建相应工程,但自港逸豪庭项目交付以来,工程出现部分质量问题,给融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融发公司作为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施工的港逸豪庭存在质量缺陷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费500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承担修复所需的工程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建公司根据部分工程尚未结算的情况,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融发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暂定,以审计结果为准)及利息和罚金;2、判令融发公司支付垫资款利息334万元;3、判令融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建公司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变更反诉请求第2项垫资款利息为722.6万元;2、判令融发公司支付窝工费426万元;3、判令融发公司因会所地下室设计变更造成的额外费用36.388万元;4、原请求事项1、3不变。本案件融发公司代理人为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王岚、余童律师,一建公司代理人为其公司职员欧全枢、李国富。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建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三方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下达了本案《民事调解书》,融发公司向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分次结清: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240万元,2005年3月31日前支付240万元,2005年6月30日前支付240万元,2005年9月30日前支付240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240万元,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240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16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计息款额按首期付款后的余款分期递减计算)。本案审理终结。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
公告日期 | 2005-04-2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81.4198 万元 |
案件描述 |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诉公司拖欠租金管理费案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决公司应清偿租金4,696,048.34 元,管理费118,149.92 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双方已于2002 年7 月11 日达成和解协议,但此和解协议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积极协商解决过程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
公告日期 | 2005-04-23 |
案件名称 | 欠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深发企业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诉深发企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公司已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之中。截止到目前深发企业有限公司已经以其拥有的烟台通发置业有限公司70%股权作价为烟台开发区Ⅱ-7小区18388.44平方米土地评估值(¥8,494,700元)抵偿给了公司,剩余债务正在进一步的执行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
法院于2003 年11 月续封了深发企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南山区桃园路桃苑新村的两栋房产,剩余债务正在进一步的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
公告日期 | 2005-04-23 |
案件名称 | 债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诉公司债务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4日作出(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7,112,950元,港币5,560,00元,美元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判决日期 | 1999-09-04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2000)粤法经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7,112,950元,美元1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0-12-11 |
执行情况 | 双方于2002年2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截至2002年2月7日,公司已经偿还原告人民币1600万元。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
公告日期 | 2005-04-23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深南东路支行 |
被告方 |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1000 万元银行贷款担保,已由贷款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南东路支行作为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截至2004 年3 月20 日,公司已代深港工贸公司偿还人民币5,048,681.39 元,并于2003 年3 月27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深港工贸公司。本案正在进一步的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3 |
公告日期 | 2005-04-23 |
案件名称 | 房产分配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8-26 |
原告方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被告方 | 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为统一安排深圳市罗湖口岸火车站建设被拆迁单位的安置以及解决华城改造搬迁的拆迁问题,原告与被告二于1991年11月5日签订《渔民村安置区高层公寓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原告提供土地,被告二提供资金并组织建设高层公寓,被告二应无偿向原告提供10000平方米房产,其中4040平方米房产为商业用途。1992年2月12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关于渔民村安置区高层公寓建设合同书的补充意见》,约定被告二将《合同书》的内容委托被告一执行。2000年12月29日,该高层公寓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双方对后期房产移交产生纠纷,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一应立即无偿向原告支付"港逸豪庭"(即本案所涉及的高层公寓)4040平方米面积商业用途的房产,或向原告赔偿同等价值的房款(暂定为人民币2500万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15 |
公告日期 | 2002-04-15 |
案件名称 | 出口协议书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番禺市福茂窗帘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公司诉番禺市福茂窗帘有限公司关于进料加工生产窗帘出口协议书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至2000年底经法院强制执行回了人民币4.5万元(将被告三部汽车变现所得)。
番禺市福茂窗帘有限公司尚欠公司本息共计美元281,533.34元及人民币104,356.72
元(未计算1997年10月8日至今利息)。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因被告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正常经营,罗湖区人民法院通过(1995)深罗法执字第4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本案。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4 |
公告日期 | 2001-04-14 |
案件名称 |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香港威谊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华源热电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诉香港威谊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华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华源热电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 月 24 日作出(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退还公司人民币730万元, 港
币710万元及其所发生的利息。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此案正在执行阶段。 |
判决日期 | 1999-08-24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02年2月7日,已执行回人民币2000万元,本案正在进一步执行中。 |
受理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4 |
公告日期 | 2001-04-14 |
案件名称 |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黑龙江乡镇企业联营公司 |
被告方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黑龙江乡镇企业联营公司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判决内容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1999)黑经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
及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0-07-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4 |
公告日期 | 2001-04-14 |
案件名称 | 清偿债务纠纷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
被告方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长沙青少年用品商店服装鞋帽大楼清偿债务人民币470万元(其中湖南太平洋实业公司担保190万元)一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已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太平洋公司人民币13万元,鞋帽大楼人民币1万元。 未执行部分债权已于
2000年10月16日全部转让给了长沙市丽宝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丽宝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
支付受让债权对价人民币140万元。 |
受理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