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情况 | 公司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日星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40,267.14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人民币92 万元的担保。
2008 年11月7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2008)嘉民二(商)初字第20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日星银行存款70 余万元以及18,142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此后,上海日星不服判决,于2009 年2 月6 日提起上诉,该案将由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2009 年6 月10 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首期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210 万元,已于2009 年6 月23 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调解协议内容:1、原审判决确认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为4,540,267.14 元,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首期支付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10 万元,该款已于2009 年6 月10 日前支付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2、扣除已支付的款项后,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同意于2009 年8、9、10、11、12 月共五个月分批支付余款,前四个月每个月支付350,000 元,最后一个月支付359,227 元。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则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日星缝纫机(上海)有限公司按原审判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