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7-09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4]49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三)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四)关联交易未披露
(五)销售退货会计处理不当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敏,董事长兼总经理牛铭奎,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牟健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敏,董事长兼总经理牛铭奎,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牟健,时任董事长顾一峰,时任总经理蔡军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冯融、时任财务总监徐华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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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4-06-1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1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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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牛铭奎、牟健:
2024年1月27日,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2,000万元-3,000万元。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1000万元-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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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6-05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09号 |
批复原因 | 2024年1月27日,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2,000万元-3,000万元。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亏损1000万元-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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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4-05-23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25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4年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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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2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顾一峰)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7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
批复内容 | 对顾一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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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7 |
标题 | 关于对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张敏、牛铭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 一) 对“三包费” 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 二) 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 三)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
( 四) 关联交易未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张敏、牛铭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敏、牛铭奎、牟健、顾一峰、冯融、徐华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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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2-06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15号 |
批复原因 | ( 一) 对“三包费” 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 二) 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 三)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
( 四) 关联交易未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张敏、牛铭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敏、牛铭奎、牟健、顾一峰、冯融、徐华月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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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6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6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
批复内容 | 1、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3、对牛铭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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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5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方正电机、牟健、牛铭奎)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4]6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牛铭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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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1-09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处罚字[2024]1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二 、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
批复内容 | 一、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三、对牛铭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四、对顾一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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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6-27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120230019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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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5-04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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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1 |
标题 | 越南方正受到越南隆安省海关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实物少于海关账,补缴增值税、关税 |
批复内容 | 补缴税804,807,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23.28万元);滞纳金47,448,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37万元);罚款160,961,4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4.66万元) |
处理人 | 越南隆安省海关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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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1 |
标题 | 越南方正受到越南前江省税局处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漏缴企业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补缴税513,224,522越南盾(折合人民币15.05万元);滞纳金16,320,54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0.48万元);罚款102,644,904越南盾(折合人民币3.01万元) |
处理人 | 越南前江省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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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1 |
标题 | 越南方正受到越南前江省税局处罚(2)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漏缴企业所得税 |
批复内容 | 补缴税154,353,633越南盾(折合人民币4.52万元);滞纳金8,427,708越南盾(折合人民币0.25万元);罚款30,870,727越南盾(折合人民币0.90万元) |
处理人 | 越南前江省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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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31 |
标题 |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高飞、戴思敏、陈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飞、戴思敏、陈颖:
(一)股权投资处置及收购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方正电机项目存在问题
(二)供应商往来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不到位
(四)其他权益工具审计程序不到位
(五)无形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露笑科技项目存在问题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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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02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2]21号 |
批复原因 | 张敏作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2年1月14日卖出公司股票4,982,700股,成交金额62,053,652.00元,并于当日买入公司股票352,400股,成交金额4,422,620.00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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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1-15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22年1月14日,因操作不当,张敏误将“卖出交易”操作为“买入交易”,成交数量为352,400股,成交价格12.55元/股,成交金额4,422,620元。 |
批复内容 | 张敏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并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误操作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在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今后会严格执行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减持的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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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12-22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公司字[2021]13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尽快就上述问题进行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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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5-07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31号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一、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牟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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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5-07 |
标题 |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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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2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7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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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1-13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1]4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你所持有的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你因此获得了方正电机股份29,151,079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10.99%。2020年10月15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247.53万股,减持比例为0.53%,且自2015年以来你通过多次减持股份以及因方正电机股份回购注销、非公开发行等原因,导致所持股份减少至27,411,577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5.85%,累计持股变动达5.14%。你作为方正电机持股5%以上股东,在所持方正电机股份比例减少达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方正电机股票并通知方正电机予以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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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20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卓斌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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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7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5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正电机”)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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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13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88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方正电机”)于2019年7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8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及公司作出的相关回复说明公告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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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4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正电机”)于2019年6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2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0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4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股票1,005,000股,占其总股本的0.21%,交易金额721.5万元。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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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09 |
标题 | 关于对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49号 |
批复原因 |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4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股票1,005,000股,占其总股本的0.21%,交易金额721.5万元。你公司作为方正电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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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3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2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正电机”)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2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公司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的回复内容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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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5 |
标题 | 杭州海关对方正电机的处罚决定(杭关缉字[2017]003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文件批号 | 杭关缉字[2017]0032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4月3日至2016年3月11日期间,公司将温度保险丝、碳刷、漆包线、SX插座、电容器、电感器、电阻器、垫片、螺丝、螺母等不同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全部统一申报为出口退税率为17%的电机零件。
上述错误申报,系因公司经办人员对海关商品分类及编号规定认识错误,将用于生产电机的温度保险丝、碳刷、漆包线、SX插座、电容器、电感器、电阻器、垫片、螺丝、螺母等商品均申报为电机零件,造成公司因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
批复内容 | 公司错误申报的商品中,占总出口金额73.96%的主要商品温度保险丝、碳刷、漆包线、SX插座、电容器、电感器、电阻器与电机零件出口退税率实际一致,均为17%,错误申报该等商品未导致公司取得多退税款,系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杭州海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处以一万元罚款。
公司错误申报的垫片、螺丝、螺母商品出口退税率相对电机零件较低,杭州海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根据申报价格按10%下限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处以十八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杭州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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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8 |
标题 | 方正电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05号 |
批复原因 |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20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现将问询函有关问题回复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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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28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6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62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于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2015年5月8日)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15年6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62号),要求公司限期改正,并要求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1)公司在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的提醒之后第一时间召开董事会会议,将上述限制性股票之授予日修改为公司股票复牌并正常交易后的2015年6月16日。
(2)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加强对股权激励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流程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确保杜绝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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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6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回复说明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
批复内容 | 方正电机同中介机构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制作完成了问询函之回复说明,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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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10 |
标题 |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48号 |
批复原因 | 2014年12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通联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148号),对其减持方正电机股份达5%时未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进行了函告。 |
批复内容 | 提醒其买卖股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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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13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8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83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敏先生累计质押了其100%股权,2014年11月13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4】第183号),对上述行为表示关注,并希望公司确保控股股东各方面与公司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如情况发生变化应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 |
批复内容 | (1)公司在接到上述函件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此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张敏先生进行了及时的沟通,确认上述股权质押资金的大体流向。
(2)公司组织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人员通读学习了《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条文,以确保触发信息披露义务后第一时间披露相关事项。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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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2-25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22号)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22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在互动易上答复相关问题时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发布信息,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8.1条的规定,2014年2月25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22号),要求公司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切实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1)公司已于2014年2月22日公告了《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对前述互动易的回答进行了纠正。
(2)收到监管函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整改,组织相关人员/部门进行网络回答问题的相关培训和学习,列明了各项培训的整改完成的时间节点以及相应责任人,通过相关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网络回答的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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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18 |
标题 |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77号) |
相关法规 |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2009年3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2]第77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2008年1月9日将募集资金以增资形式投入全资子公司浙江方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和丽水方正东进机电有限公司,分别实施年产12万台主轴直驱电脑高速自动平缝机技改项目和年产1000万台汽车座椅、摇窗电机技改项目,虽对增资款进行了专户存储并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使用,但未与保荐机构和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使用3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于2010年6月22日以自有资金购买基金15万元。 |
批复内容 | 《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切实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除上述《监管函》之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提出的整改意见,马上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自查并落实了整改工作。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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