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7 |
公告日期 | 2010-03-27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贺州本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与与贺州本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诉讼一案已在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
判决内容 | 判决贺州本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公司货款738,000.00 元,并自2008 年3 月18 日后按银行规定的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现已进入执行阶段,截止报告日尚未执行。
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已收回4.70 万元,余款尚未收到。
截止报告日,余款691,000.00 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
受理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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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08 |
公告日期 | 2009-08-08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10-24 |
原告方 |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64.4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7 年10 月24 日对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绿色金可")拖欠本公司货款2,644,900.00 元的事项向兴安县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9 年3 月30 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北京绿色金可支付本公司全部涉及诉讼货款、利息及诉讼费。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3-30 |
执行情况 | 于2007 年12 月11 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北京绿色金可的账户金额278 万元,包括货款264.49 万、利息6.03 万,差额为诉讼费。
2007 年12 月12 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做出(2008)兴民初字第11-1 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查封了北京绿色金可的银行账户。
2008 年6 月,公司已收到北京绿色金可191 万元货款,尚欠公司货款73.49 万元。就上述双方存在争议的欠款金额73.49 万元,兴安县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就上述双方存在争议的欠款金额73.49万元,北京绿色金可已经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截止2009 年6 月5 日,公司已收到北京绿色金可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293.86 万元,该诉讼事项已执行完毕。 |
受理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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