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11 |
公告日期 | 2009-08-11 |
案件名称 | 反倾销诉讼 |
起诉日期 | 2008-03-19 |
原告方 | PARKER HANNIFIN CORPORATION |
被告方 |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花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8年3 月20 日通过互联网获悉美国PARKER HANNIFIN CORPORATION 于2008 年3月19 日(当地时间)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反倾销诉讼,指控本公司和国内另一公司存有向美国市场倾销家用空调方阀(FRONT-SEATING SERVICEVALVES FOR RESIDENTIAL AIR CONDITIONERS)的嫌疑。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来自对方及美国官方的任何正式法律文件。
一旦上述诉项被美国官方正式立案调查,本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应对。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从美国联邦公报获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 年4 月27 日发布终裁决定,认定中国输美方体阀产品对其国内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鉴此,美国商务部于2009 年4 月28 日颁布反倾销税令。根据反倾销令和美国反倾销法律相关规定,美国进口商自2009 年4 月28 日起进口本公司方体阀产品,需暂按28.44%的倾销税率向美国海关预缴相应的保证金。实际征收的税率取决于第一次行政复审后裁定税率,第一次行政复审预计在2010 年4 月份启动。届时美国海关将根据第一次行政复审裁定的税率来对之前预缴的保证金进行清算并以第一次行政复审裁定的税率作为下一年度的进口保证金率。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5 月15 日,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查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日已就美国PARKERHANNIFIN CORPORATION 指控本公司和国内另一公司向美国倾销家用空调方体阀产品一案作出初步裁定,认定本公司和国内另一公司向美国销售家用空调方体阀产品对美国国内同行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根据美国反倾销程序,本案将由美国商务部(DOC)继续进行倾销幅度的调查,并依次作出初裁、终裁,最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作出损害终裁。一旦美国官方(ITC 和DOC)最终认定本公司存有倾销事实并因此对其国内同行业构成损害的,将对本公司反倾销调查项下输美方体阀产品征收一定幅度的反倾销税。
本公司得悉美国商务部(DOC)于2008 年10 月16 日公布了本公司反倾销案的初步裁定结果,初步裁定本公司输美方体阀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5.41%。根据上述初裁结果,美国进口商从初裁之日起进口本公司方体阀产品,需暂按15.41%的倾销幅度向美国海关预缴相应的保证金。
美国商务部还公布,正常情况下反倾销终裁的时间预计为2009 年3 月6 日。从初裁结果公布到终裁期间,美国商务部将对本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倾销幅度的终裁结果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09 年4 月20 日作出最终裁定,但美国海关最终是否对本公司输美方体阀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预计于2009 年4月27 日公布。
本公司得悉美国联邦公报于2009 年3 月13 日正式公布了美国商务部对本公司反倾销案的终裁结果,裁定本公司输美方体阀产品的倾销税率为28.44%。根据该结果,美国进口商从终裁之日(2009 年3 月13 日)起进口本公司方体阀产品,需暂按28.44%的倾销税率向美国海关预缴相应的保证金。
另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09 年4 月20 日作出损害调查的最终裁定,但美国海关最终是否对本公司输美方体阀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预计于2009年4 月27 日公布。
2009 年4 月27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终裁决定,认定中国输美方体阀产品对其国内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鉴此,美国商务部于2009 年4 月28 日颁布反倾销税令。根据反倾销令和美国反倾销法律相关规,美国进口商自2009 年4 月28 日起进口本公司方体阀产品,需暂按28.44%的倾销税率向美国海关预缴相应的保证金。实征收的税率取决于第一次行政复审后裁定税率,第一次行政复审预计在2010 年4 月份启动。届时美国海关将根据第一次行复审裁定的税率来对之前预缴的保证金进行清算并以第一次行政复审裁定的税率作为下一年度的进口保证金率。本公司2008 年全年输美方体阀产品销售收入约为1052 万美元,约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3%。本公司2009 年上半年输美方体阀产品销售收入约为371 万美元,约占本公司营业收入的2.7%。 |
受理法院 |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