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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豪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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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12
原告方中山市小榄镇科进五金配件厂 
被告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9.5687 万元
案件描述中山市小榄镇科进五金配件厂(以下称“中山科进”)4 月12 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榨汁机刀片货款人民币1,695,687.33 元及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24 日,公司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6 号)。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中山科进达成如下协议: ⑴ 德豪润达确认尚欠中山科进货款人民币1,695,687.33 元(不计算利息),对此,德豪润达同意支付。 ⑵ 就刀片质量问题,中山科进同意赔偿德豪润达损失人民币1,695,687.33 元,对此,中山科进同意支付。 ⑶ 前述两项相抵后,德豪润达及中山科进就货款、刀片质量损失赔偿问题一并结清,双方亦不再追究合作过程中其他一切责任。中山科进同意在签收调解书之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就[2008]香民二初字第578 号案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2008 年12 月24 日,公司已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香民二初字第578 号之二):中山科进自愿撤回对德豪润达的起诉。
受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5
公告日期2009-04-25
案件名称产品质量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山市小榄镇科进五金配件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87.8823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中山科进赔偿本公司榨汁机产品召回相关部分损失人民币11,878,823.00 元。因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接到榨汁机产品的18 个刀片断裂的报告,本公司客户Applica 公司于2005 年3 月11 日宣布召回在美国市场销售的50 万个榨汁机产品,上述榨汁机产品是由本公司生产,并由Applica 公司于2003 年12 月至2005年1 月期间在美国销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产品召回事件相关的损失共计2262.30 万元。 中山科进为上述被召回的榨汁机产品的刀片生产商。召回事件发生后,本公司多次与中山科进联系,并分别于2005 年10月和2007 年9 月两次书面要求协商赔偿责任事宜,但中山科进一直避而不见。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24 日,公司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6 号)。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中山科进达成如下协议: ⑴ 德豪润达确认尚欠中山科进货款人民币1,695,687.33 元(不计算利息),对此,德豪润达同意支付。 ⑵ 就刀片质量问题,中山科进同意赔偿德豪润达损失人民币1,695,687.33 元,对此,中山科进同意支付。 ⑶ 前述两项相抵后,德豪润达及中山科进就货款、刀片质量损失赔偿问题一并结清,双方亦不再追究合作过程中其他一切责任。中山科进同意在签收调解书之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就[2008]香民二初字第578 号案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2008 年12 月24 日,公司已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香民二初字第578 号之二):中山科进自愿撤回对德豪润达的起诉。
受理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3-25
公告日期2005-03-25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1-07-11
原告方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威斯达 
被告方DECOSONIC HONG KONG LIMITED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7.1574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7月11日,本公司和中山威斯达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商事庭起诉DECOSONIC, 本公司和中山威斯达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向DECOSONIC索偿应收账款:本公司向DECOSONIC索偿1,007,254.10美元,此款为DECOSONIC需就97,020部烤面包机(TOASTER)支付的余款;中山威斯达向DECOSONIC索偿364,320美元,此款为DECOSONIC需就14,440部制面包机(BREADMAKER)支付的余款。 此前,本公司已于2001年6月末委托齐伯礼律师行成功地向香港法院申领禁制令,冻结DECOSONIC的资产。为解除资产冻结令,DECOSONIC向香港法院缴存了1,400,000美元;此款仍存于法院,直到法院对本公司和中山威斯达的申索做出裁决为止。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1年10月26日和11月15日,DECOSONIC分别将答辩暨反诉状和经修订答辩暨反诉状送交法院存档。DECOSONIC没有谋求提出具体理由抗辩本公司一方的申索,而是声称对本公司和中山威斯达有巨额反申索:DECOSONIC以本公司和中山威斯达违反与之达成的口头协议、令其不能赚取较大利润为由,索偿4,560,227.69美元;同时索取其须就热线协议和有瑕疵的电器支付的款项151,861.31美元。 经过双方律师协调,本公司及中山威斯达与Decosonic于近日达成了庭外和解; Decosonic将向本公司及中山威斯达共支付8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2.4万元)赔款。2004年12月6日,本公司接到香港代表律师的通知,庭外和解已经获得香港法院认可。赔款将由香港法院从其封存的Decosonic的资金中提取,由代表律师转交。 至此,本公司及中山威斯达与Decosonic的诉讼及反诉讼案件全部了结。 
受理法院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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