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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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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30
公告日期2008-07-3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 
被告方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 成都宗申热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起诉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欠付其100万美金银行贷款,由于当时贷款时,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已以五艘客轮抵押,故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同时诉请我公司承担在五艘客轮拍卖后不足偿还其100万美金银行贷款部分的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案件系公司原董事长曾汉林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公章,提供虚假担保,属刑事诈骗行为。公司认为在上述案件中确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经济责任。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截止报告期末该案尚在二审之中。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美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8月21 日起至1999年8月2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美元半年浮动贷款利率计算;从 1999年8 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美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已还的158000美元从中抵扣);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 二、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有权依法处分被告广东高速客轮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号码分别为383740029、383700016、383740030、383700000、383910027的船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执行后仍不足清偿的债务,与被告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一起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执行后仍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2837元,由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负补偿费责任。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各被告在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
判决日期2001-07-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5 年7 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了(2001)粤高法经二终字第4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 万美元(已还的15.8 万美元从中扣除)及利息,广州高速客轮有限公司以其用于抵押担保的五艘船舶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对上述执行后仍不足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5-07
执行情况2008 年7 月21 日起,公司陆续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华夏银行重庆大坪支行、中信银行杨家坪支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通知,公司在其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及帐户资金共计342.55 万元被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7-30
公告日期2008-07-30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 
被告方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 成都宗申热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起诉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该公司属本公司控股企业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欠付其借款300万元及利息476.412元,诉请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案件系公司原董事长曾汉林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公章,提供虚假担保,属刑事诈骗行为。公司认为在上述案件中确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经济责任。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截止报告期末该案尚在二审之中。
判决内容判决正文如下: 一、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1998年12月26日至清付日止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给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 二、被告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成都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执行后仍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受理费27392元,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第三被告负补充责任(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还款之日一并退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1-08-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了(200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8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宝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 万元及利息,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上述执行后仍不足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2005-07
执行情况本案所涉担保与前期公司披露的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诉本公司承担100万美元连带责任背景一致,均系原董事长曾汉林等违背公司意愿,伪造董事会决议,私刻公司法人公章,冒用本公司名义,向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海珠广场支行提供的虚假担保。为此,本公司正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2008 年7 月21 日起,公司陆续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华夏银行重庆大坪支行、中信银行杨家坪支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通知,公司在其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及帐户资金共计342.55 万元被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冻结,申请执行人为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信源支行。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2-01
公告日期2005-02-01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双流支行 
被告方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初轧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成都初轧厂为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双流支行自1997年6月至1997年10月之间累计贷款1100万元提供担保,由于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于2002年一季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该次诉讼未将成都初轧厂列为被告。 通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已收回贷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389,586.20元、诉讼费147,530.00元。截止2002年9月20日,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884,828.81元。欠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付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2003年9月17日,成都初轧厂接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交通银行成都市分行就本公司全资附属企业成都初轧厂为本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事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初轧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归还贷款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截止2003年6月20日欠息为230万元),欠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付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请求判令成都初轧厂承担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
判决内容2004年4月19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成都初轧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272,727.00元;成都初轧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成都分行支付欠款利息(合同借款期内及延期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期限及延期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逾期利息的规定计算,2002年8月29日之前以本金500万元计,之后以本金2,272,727.00元计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026,712.55元);成都初轧厂履行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判决日期2003-05-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诉讼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该判决的执行情况,依法充分保障本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29
公告日期2001-12-29
案件名称合同诈骗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证券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494.9282 万元
案件描述就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法人股股权一案已向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公司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诈骗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4,949,282.21元,同时,本公司也诉请广东证券有限公司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朝晖被控合同诈骗,成都联益(集团) 有限公司诉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及广东证券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1.被告单位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2.被告人张朝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3.追缴已冻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3421.6万股法人股,发还被害单位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
判决日期2001-03-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单位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决罚金人民币800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张朝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已冻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3421.6万股法人股,发还被害单位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朝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四、追缴已冻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的5474.56万股法人股,发还被害单位成都联益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判决日期2001-05-24
执行情况(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0号和(2001)穗中法执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将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飞龙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2217.1968万股法人股以人民币2025 万元的价格转给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宗申高速艇公司”)和重庆爱伦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称“爱伦公司”)所有,其中1614.9952万股过户到宗申高速艇公司名下,602.2016 万股过户到爱伦公司名下, 所获款项抵偿飞龙集团欠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的借款。
受理法院成都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3-27
公告日期2001-03-27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成都宗申联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成都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5.09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因成都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本公司合同转让成都联益特殊钢有限公司95%的权益,大地公司所欠转让费784万元;该公司应偿付借资3385903.78元;应付经营承包费1122.5万元;共计16050903.78元,大地公司未履行应义务而上诉。
判决内容现该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6 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成都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 日前付清成都联益股权转让款、超额投资款和承包经营费共计16,050,903.78 元。成都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于2000年12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 2001年1月至2001年11月,每月支付130万元;2001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2. 成都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第一款执行,成都联益有权向法院申请剩余款项的全额执行,并有权追偿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案件受理费90260 元(成都联益这普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成都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2000-12-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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