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05 |
公告日期 | 2008-08-05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6-19 |
原告方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5344.21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3 年6 月19 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本公司1997年9月24日为开平市二轻包装厂向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的保证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美元545,344.21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尚未判决。就其起诉事项,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于2004年2 月4 日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活期存款的4,500,000.00 元。 |
判决内容 | 2004年3月18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其判决不服,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判决日期 | 2004-03-1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6 年11 月1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对其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6-11-10 |
执行情况 | 就其起诉事项,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于2004 年2 月4 日冻结了本公司在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活期存款4,500,000.00 元。
2008 年2 月27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截止年报披露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2008 年4 月18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6 月11 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结案通知书》,并将执行后的剩余款项144420.83元退回本公司。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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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08 |
公告日期 | 2004-04-08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5-16 |
原告方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27.0414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 年5 月16 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本公司1996 年为广东开平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借款本金加利息共13,270,414.40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2003 年2 月28 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江中法经初字第167 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判决,判定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2003-02-2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3 年7 月26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民二终第131 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江中法经初字第167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本公司胜诉。根据判决,2003 年9 月8 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江中法经初字第167-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本公司13,280,000.00 元的存款冻结。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3-07-26 |
执行情况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对该判决不服,于法定上诉期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其再次上诉事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本公司的三个月期存款,冻结金额为13,280,000.00 元。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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