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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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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工程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6-07-06
原告方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 
被告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17.2161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的中华大街热网改造工程已竣工,并已暂估计入有关资产和负债。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累计已支付的工程款为24,500,000.00 元,应付工程款余额为17,020,650.98 元。2006 年7 月6 日,工程施工方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以本公司欠工程款13,172,161.00 元为由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 月1 日出具了(2006)石民三初字第00163 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046,811.00 元以及有关利息,停工 损失不予支持。
判决日期2007-03-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29 日出具冀民一终字第109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原判,判决本公司偿还上述欠款。
二审判决日期2007-11-29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述,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09]29 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 2009 年6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抗字第35 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本案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止2009 年6月30 日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受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10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 
被告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6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西城支行 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分别于2007 年3 月27 日、2007 年4 月5 日、2008 年2 月3 日、2008 年2 月4 日、2008 年3 月12 日与农行西城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5 笔,金额为9640 万元,由热电集团和金石化肥分别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由于2008 年3 月26 日和2008 年4 月4 日公司在农行西城支行的两笔金额分别为1800 万元和2400 万元的借款已经逾期(公告情况同上),农行西城支行于2008 年4 月10 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偿还到期贷款本金4200 万元及贷款清偿完毕前的利息、罚息,宣告其余3 笔合计5440 万元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偿还本金5440 万元及贷款清偿完毕前的利息、罚息,热电集团和金石化肥对上述款项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内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8 月6 日出具了石民三初字第00056 号民事判决书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西城支行借款9640 万元及其利息。 2、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偿付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西城支行借款4200 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3800 元,由本公司负担。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9163 元。
判决日期2008-08-0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公司就上述有关事项正积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公司就上述有关事项正积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受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21
原告方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 
被告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7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于2009 年8 月21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归还贷款及利息。
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0 月9 日出具了冀民二初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750 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日期2009-10-0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公司就上述有关事项正积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7
公告日期2010-04-27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10-20
原告方建设银行石家庄金泉支行 
被告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1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建设银行石家庄金泉支行于2009 年10 月20 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归还贷款及利息。
判决内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18 日出具了冀民二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900 万元、利息2,331.60万元、违约金3.40 万元及2009 年9 月30 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1,900 万元本金的利息,建设银行石家庄金泉支行对本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在2007 工流001 号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对债务中的5,500 万元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2009-12-1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本公司就上述有关事项正积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内容2009 年5 月26 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石民三初字第0007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支付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0,237,881.80 元,工程保证金奖1,423,200 元,合计11,661,081.80 元。
判决日期2009-05-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5
公告日期2009-03-2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8-04-15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方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 本公司分别于2007 年4 月20 日、2008 年3 月19 日、2008 年3月20 日与中信石家庄分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9000万元,热电集团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本公司在中信石家庄分行的借款已经逾期(公司于2008 年4 月30 日进行了贷款逾期公告),中信石家庄分行于2008 年4 月15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本公司与热电集团共同偿还万元本金及500 万元利息。
判决内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9 月2 日出具了石民三初字第00058 号民事判决书,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偿还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9000 万元,逾期利息从2008 年7 月22 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逾期不履行,拍卖抵押物优先偿还。 2、热电集团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16800 元,保全费5000 元,由本公司和热电集团负担496800 元,中信银行负担25000 元。
判决日期2008-09-02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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