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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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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9
公告日期2010-04-0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5-21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 
被告方宜昌市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74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通知书显示该院已于2009年5月21日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清江支行)诉宜昌市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欣龙熔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受诉。 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宜昌欣龙熔纺立即清偿GDZC-HQ-2006-010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403万元、截止2009年5月4日的利息103万元以及该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继续计算至法院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2)判令宜昌欣龙熔纺立即清偿LDZJ-FZZ-QJ-2008-013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45万元、截止2009年5月4日的利息25万元以及该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继续计算至法院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3)判决以拍卖变卖本案所涉抵押物; (4)判令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GDZC-HQ-2006-010合同项下实现了抵押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请求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宜昌中院已发出民事裁定书(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裁定冻结宜昌欣龙熔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宜昌中院主持调解,诉讼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公司于近日收到宜昌中院送达的关于此次和解事项的民事调解书([2009]宜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主要内容如下: 1、清江建行同意宜昌欣龙熔纺缓期至2009 年12月20 日前偿还贷款本金中的10453517.66 元、于2010 年3 月28 日前偿还800 万元、于2011 年3 月28 日前再偿还800 万元;并且同意宜昌欣龙熔纺于2009 年12 月20 日前支付2009 年5 月至2009 年12 月20 日期间的利息147 万元。 2、由宜昌欣龙熔纺(或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江建行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费用合计256,600 元(其中诉讼费185,600 元(可减半收取)、律师费6.1 万元)。宜昌欣龙熔纺(或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先期支付其中的费用7.1 万元,其余费用应于2011 年3 月28 日前一并支付给清江建行。 3、清江建行对宜都房他字第00004477 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都市国用(2005)第0007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以及(2008)宜都工商押登字第32 号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项的设备享有抵押权,清江建行有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二条所述债务。 4、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欣龙控股)对宜昌欣龙熔纺在第一、二条中所负的债务向清江建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欣龙控股公司必须履行在2009 年12 月20 日之前向宜昌欣龙熔纺注入流动资金、使其恢复正常生产的承。 6、宜昌欣龙熔纺如不能按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付款,将立即丧失分期付款的优惠,清江建行有权就全部债权一次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欣龙控股公司在此情形下将无任何执行顺序上的优待,清江建行有权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执行欣龙控股公司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目前和解协议正在执行中。
受理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1
公告日期2010-04-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月15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龙工业园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1906200400001175),同时以上海欣龙工业园位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2004年3月26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龙工业园签订发放贷款7000万元的借款合同(编号:1101200400004090),借款期限至2009年9月14日,同时上海欣安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上海欣龙工业园违反了借款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于2008年6月20日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由于上海欣龙工业园及上海欣安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上海宝山支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欣龙工业园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13566904.99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对上海欣龙工业园提供的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3)上海欣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万元;(2)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利息人民币13566904.99元(截止2008年12月20日)以及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若上海欣龙工业园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六项还款义务的,则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可以与上海欣龙工业园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欣龙工业园所有;(4)上海欣安对上述第三项抵押房产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1
公告日期2010-04-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9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宝山支行)诉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龙工业园)、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安)四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9月9日对上述四项诉讼分别予以判决。上海欣龙工业园系本公司的参股公司,目前本公司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其投资成本为人民币1200万元。上海欣安为上海欣龙工业园的第一大股东,持有该公司45%的股份。因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上海欣安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郭开铸先生,上海欣安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如下:1、2003 年5月12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龙工业园签订一份人民币6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03年5月12日至2006年4月15日止;同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安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上海欣安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将上述贷款展期至2007年9月15日;同年5月24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又与上海欣龙工业园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上海欣龙工业园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展期到期后,上海欣龙工业园及上海欣安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上海宝山支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欣龙工业园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13836917.60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对上海欣龙工业园提供的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3)上海欣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2)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利息人民币4964706.84元(截止2007年9月16日)以及2007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若上海欣龙工业园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则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可以与上海欣龙工业园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欣龙工业园所有;(4)上海欣安对上述第三项抵押房产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1
公告日期2010-04-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6月2日和2003年6月30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龙工业园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31101200300005528、31101200300006750),约定向上海欣龙工业园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至2006年4月15日止;同时,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安就上述借款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上海欣安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6年4月14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龙工业园、上海欣安签订了两份借款展期协议,对编号为31101200300005528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展期至2007年9月15日,对编号为31101200300006750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展期至2007年8月25日;同年5月24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又与上海欣龙工业园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由上海欣龙工业园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展期到期后,上海欣龙工业园及上海欣安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上海宝山支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欣龙工业园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13957713.67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对上海欣龙工业园提供的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3)上海欣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编号为31101200300005528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2)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利息人民币2487537.18元(截止2007年9月14日)以及2007年9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编号为31101200300006750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4)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利息人民币2361648.47元(截止2007年8月24日)以及2007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5)若上海欣龙工业园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的,则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可以与上海欣龙工业园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欣龙工业园所有;(6)上海欣安对上述第五项抵押房产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1
公告日期2010-04-01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 
被告方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1月15日,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欣龙工业园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以上海欣龙工业园位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2004年1月至2004年4月,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向上海欣龙工业园发放贷款人民币7000万元,其中:(1)编号为31101200400000481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1月16日至2009年9月14日止,同时上海欣安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编号为31101200400002663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6日至2009年9月14日止,同时上海欣安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编号为31101200400004050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4年4月30日至2009年9月14日止,同时上海欣安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上海欣龙工业园违反了借款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农行上海宝山支行于2008年6月20日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由于上海欣龙工业园及上海欣安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上海宝山支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上海欣龙工业园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贷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13596388.97元(计至2008年12月20日)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对上海欣龙工业园提供的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3)上海欣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31101200400000481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2)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31101200400000481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人民币1960819.14元(截止2008年12月20日)以及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31101200400002663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4)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31101200400002663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人民币1932513.17元(截止2008年12月20日)以及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5)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31101200400004050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6)上海欣龙工业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借款31101200400004050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人民币9703056.66元(截止2008年12月20日)以及自2008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7)若上海欣龙工业园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六项还款义务的,则农行上海宝山支行可以与上海欣龙工业园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富联二路99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上海欣龙工业园所有;(8)上海欣安对上述第七项抵押房产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1
公告日期2010-04-01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 
被告方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 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宝山区顾村工业公司(下称顾村公司)以上海欣安及上海欣龙工业园未能达到其与上海欣安签署的《项目投资合作合同》所要求的产值、税收水平及欠付征地合同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上海欣安及上海欣龙工业园共同承担其经济损失。诉讼三方已于2009年12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已经三方授权人签字但尚未签章)。调解协议主要约定:1、在调解书签订后15天内,上海欣龙向顾村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00万元;2、在调解书签订后17个月内,上海欣龙应每月向顾村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00万元,直至将原合同欠款1904.64万元全部还清;3、上述1904.64万元合同欠款的支付以工业园区内200多颗原拟用于发地产开发的树木作为履约担保;4、若上海欣龙在2012年前达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的产值及利税额,则顾村公司同意减免1904.64万元合同欠款的利息,否则,上海欣龙将一次性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300万元。5、上海欣龙若累计两次不能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顾村公司有权依法以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6、诉讼费用由上海欣龙承担,顾村公司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后15天内且在收到上海欣龙首期付款和首期应付诉讼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目前止,上海欣龙一直在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责任。顾村公司的撤诉事项尚未办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诉讼三方已于2009年12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已经三方授权人签字但尚未签章)。调解协议主要约定:1、在调解书签订后15天内,上海欣龙向顾村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00万元;2、在调解书签订后17个月内,上海欣龙应每月向顾村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00万元,直至将原合同欠款1904.64万元全部还清;3、上述1904.64万元合同欠款的支付以工业园区内200多颗原拟用于发地产开发的树木作为履约担保;4、若上海欣龙在2012年前达到《项目投资合作合同》的产值及利税额,则顾村公司同意减免1904.64万元合同欠款的利息,否则,上海欣龙将一次性支付欠款利息人民币300万元。5、上海欣龙若累计两次不能按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顾村公司有权依法以拍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6、诉讼费用由上海欣龙承担,顾村公司同意在《调解协议》签后15天内且在收到上海欣龙首期付款和首期应付诉讼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目前止,上海欣龙一直在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责任。顾村公司的撤诉事项尚未办理。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10
公告日期2008-01-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7-06-26
原告方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被告方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曾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2370 万元人民币(目前余额为2000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以上海欣安未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担保人成为本案被告。 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欣安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70万元、利息288073.50(截止2007年5月28日)以及逾期罚息; (2)如第一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决拍卖第二被告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抵押于原告的房产; (3)判令第三被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1、本公司曾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欣安)向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下称上海交行)借款2370 万元人民币(目前余额为1799.2 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相关公告见2007 年3 月14 日、3 月15 日及6 月29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后因上海欣安到期未清偿债务,上海交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司作为担保人成为本案被告。(该诉讼事项相关公告见2007 年8 月16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案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0 月17 日出具(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4 号民事调解书。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0 月17 日出具(2007)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84 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表明:上海欣安应于2007 年10 月31 日前向原告上海交行支付人民币200 万元,于2007 年11 月20 日前支付人民币200 万元,余额于2007年12 月15 日前一并支付;上海欣安届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上海交行可以与抵押人上海欣龙非织造新材料工业园有限公司协议,以登记证明号为“200611015402”的他项权利(抵押)证明上记载的坐落于上海市富联路99 号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海欣安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责任,如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有权向上海欣安追偿。 由于上海欣安未在《民事调解书》约定的10 月31 日前偿还上海交行借款200 万元,上海交行已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日前已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执字第1024 号《执行通知》。目前,上海欣安已于2007 年11 月9 日向上海交行还付了人民币200 万元,为此,各方当事人于2007 年11 月14 日再次进行了调解。经过协商,执行法院在征得申请执行人上海交行同意后,接受了被执行各方提出的暂停立即强制执行的要求,同意仍按原《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还款。 至目前止,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还付大部分银行借款,公司担保借款本金余额已降至399.9 万元人民币;上海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余额也已降至800 万元人民币。但由于两公司预期还款资金未能如期到位,未能全额还款。至本公告发布时,我司的上述担保尚未完全解除。近日,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欣安进出口有限公司再次向本公司确认其会在2008 年2 月底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5-14
公告日期2005-05-1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5-04-04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被告方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 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6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建琼营SL030627号),期限1年。该笔贷款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借贷双方又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将原借款展期至2005年6月26日,并由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同时由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足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建琼营SL抵字040924-1、040924-2、040924-3号)。 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已卷入重大诉讼为由宣布上述展期后的贷款到期,并以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05年4月4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中止合同编号为建琼营SL展字040627的《借款展期协议书》;(2)请求判 令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1925667.53(截止2005年3月31日);(3)请求判令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贷款本金40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决被告担负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判决原告与被告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南洋大厦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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