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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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17
标题欣龙控股: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公司董事郭开铸先生之女郭颖嘉女士近期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经公司核查,郭颖嘉女士此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故不存在应当将收益上交至公司的情况。2、郭颖嘉女士确认,本次短线交易是由于其委托管理证券账户的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郭开铸先生对此次交易情况并不知情。3、郭颖嘉女士知悉短线交易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同时承诺,后续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4、公司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2-03
标题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价格法》
文件批号都市监处字[2020]118号
批复原因经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宜昌欣龙卫材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大幅度提高熔喷布的销售价格,情节较重。
批复内容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宜昌欣龙卫材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0.00元。
处理人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6
标题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回复我部,并提交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84号
批复原因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11月21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告》称,你公司拟转让海南欣龙丰裕实业有限公司29%的股权,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19,363.01万元。2017年12月,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正式协议签署过程中,交易对手方海南德璟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调整交易价格至17,624.26万元。你公司未就交易价格调整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的合同金额与股东大会审议金额出现了1,738.75万元的差异。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6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30
标题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9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注到,2018年7月27日公司股票换手率为30.38%,与前5个交易日日均换手率比值达到40.56,公司股票交易存在异常,请公司董事会做好相关工作。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3-22
标题欣龙控股: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日前,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控股”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开铸先生下发了《关于对郭开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号),确认郭开铸先生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欣龙控股的情形。2015年11月25日,欣龙控股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由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永昌和”)收购海南筑华77%的股权。此次股权收购后,海南永昌和成为海南筑华大股东,郭开铸先生通过持有海南永昌和95%股权成为欣龙控股实际控制人,属于上市公司欣龙控股的收购人。由于郭开铸先生曾因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于2014年6月25日受到海南证监局给予的警告并处以1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海南证监局认为,郭开铸先生上述收购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郭开铸先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郭开铸先生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改正前,受郭开铸先生支配的海南筑华不得行使其持有欣龙控股股份的表决权。同时,海南证监局发函告知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海南筑华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3-15
标题欣龙控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7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9日,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7号)。
批复内容日前,公司已对上述关注函进行了回复,现将相关回复内容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9
标题欣龙控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2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公司发出《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2号)。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12月5日,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控股)直通披露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显示,欣龙控股控股股东变更为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永昌和”),海南永昌和控股股东郭开铸成为欣龙控股实际控制人。郭开铸曾于2014年6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司管理部于12月9日就郭开铸收购欣龙控股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欣龙控股发关注函,并于12月11日收到欣龙控股回复。欣龙控股回复中称:“本次收购人为海南永昌和,而非郭开铸,两者是不同法律主体,郭开铸受到行政处罚并不能代表或标明海南永昌和存在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请欣龙控股在12月17日前书面回复以下问题,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请欣龙控股说明郭开铸与海南永昌和是否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请欣龙控股律师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2、请欣龙控股说明郭开铸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定义的收购人。郭开铸近三年内收到证监会行政处分,其收购行为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请欣龙控股律师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批复内容本公司接到上述《关注函》后,就《关注函》所涉问题专项向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并请该所发表专业意见。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为此于2015年12月17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见公司同期披露的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股权专项核查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6
标题欣龙控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一)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32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公司发出《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32号)。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欣龙控股实际控制人近期发生变更,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永昌和)通过受让海南筑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77%的股权间接持有你公司12.88%的股权,其控股股东郭开铸相应变更为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以公司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8.7元计算,12.88%的股权价值超过6亿元。从海南筑华的角度来看,77%的股权价值超过1.87亿元。但本次交易的对价仅为2178.33万元,过于便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书》显示,郭开铸和曾裕超分别持有海南永昌和95%和5%的股权,但企业信用信息网却显示海南永昌和的两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郭开铸和张佶欣。张佶欣是海南富乾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欣龙控股曾向该公司违规提供财务资助6000万元。 三、海南永昌和在阐述此次权益变动原因时曾表示,公司将利用自身及其相关的有效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争取将欣龙控股做大做强。但海南永昌和成立仅两个月,目前尚无任何实际业务。而郭开铸所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也大多亏损或停产,海南同泰丰是郭开铸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合计210万,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8077万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9%。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还显示,海南同泰丰绝对控股了海南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东昶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及海南欣安实业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上述公司均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对上述问题表示关注,要求本公司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予以回复,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公司在收到上述《关注函》后,即向海南永昌和及郭开铸先生发出正式函件征询相关问题,并且,根据公司管理部关于补充要求海南永昌和对于相关问题进行说明的事项,再次发函给海南永昌和。近日,本公司陆续收到海南永昌和的2份回复函件。现公司将海南永昌和的回复函所涉相关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6
标题欣龙控股: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二)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35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公司发出《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35号)。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欣龙控股于12月4日直通披露的《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显示:“郭开铸先生曾于2014年6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要求本公司在12月11日前予以书面回复,说明上述收购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建议本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项核查。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关注函》关注事项说明及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27
标题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174号
批复原因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司”)于2015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5】第1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内容如下: 1、报告期你公司化工业务生产量小于销售量,但库存量却大幅增加,请说明原因。 2、报告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339.57万元,请说明原因。 3、你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2.1亿元,请详细说明你公司货币资金的存放情况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况。 4、你公司报告期对澄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营业部发生其他应收款569.9万元,请说明上述款项发生的原因。 5、你公司期末库存商品余额高达4013万元,较期初大幅增长,且部分产品毛利率为负数,请按产品类别结合市场价格、毛利率情况说明期末存货余额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批复内容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8-26
标题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64号
批复原因该决定涉及公司包括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恒信移动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锻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针对上述公司2012年度审计。
批复内容对立信以及注册会计师段奇、李超、庄继宁、吴海燕、王乐栋、冯金刚、李彦峰、卞师军、李萍、张勇、诸旭敏、何卫明、谭道义、刘欢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28
标题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1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欣龙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项目合作协议,导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权债务协议,且相关债权债务未及时入账,导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资产受赠事项,且未及时入账,导致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欣龙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欣龙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郭开铸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魏毅、徐继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饶勇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五、对陈喆、葛广政、王中荣、郝钢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六、对骆建政、何佳义、彭晓春、王琦、李荣珍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曰起15曰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 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 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曰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9-14
标题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琼调查通字1307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9
标题关于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1年12月,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协议合作开发土地,并约定由海南长宇无息预支给公司人民币12000万元以承担项目建设费用,待项目建成销售后从公司应分得的项目合作分成中扣还。 2011年12月15日,公司与海南富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同意提供海南富乾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年利息率为8%,第一期还款期为12个月,还款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向海南长宇出具委托付款函同意将应收的人民币6000万元直接支付给海南富乾。海南长宇于2011年12月26日按公司委托付款函支付给海南富乾人民币6000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直到2013年4月26日才履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郭开铸、魏毅、徐继光、饶勇、陈喆、骆建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8-06-28
标题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08]88号
批复原因公司对宜昌磷酸二氢钾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且在历次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均存在误导性陈述。
批复内容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并真诚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琼证监发[2007]48号
批复原因1、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2、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3、公司2007 年半年度报告未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的要求编报,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要求,已经开始着手组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上述专门委员会将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和召集人。 5、为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学习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6、关注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信息,积极组织参加。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南证监局琼证监发[2007]48 号文《关于深入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为负责人的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于 2007 年 4 月份开始启动了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开展了自查、接受公众评议、现场检查、整改等工作。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1-16
标题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海口特派办巡回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文件批号琼证监发[2003]180号
批复原因"三会"运作不规范;部分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准确、完整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海口特派办于200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对本公司在"三会" 运作、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等多方面进行了核查。本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收到海口特派办琼证监发[2003]180号《关于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通知》。
处理人海口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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