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18 |
公告日期 | 2010-06-18 |
案件名称 | 股票交易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8-06-10 |
原告方 |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马丁居里公司 马丁居里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合计持有超过5%的南宁糖业股票后六个月内又抛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即南宁糖业所有。因此,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将其上述交易所获取的收益交付给南宁糖业。我公司为了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08 年6 月10 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在2007 年8 月23 日至2007 年8 月30日期间买入南宁糖业股份后6 个月内即2008 年1 月4 日起至2008 年1月25 日期间又卖出的南宁糖业股份14,535,656 股所获取的收益归原告南宁糖业所有并交付给南宁糖业。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南宁糖业支付占用上述收益期间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的律师费等。
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为了保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已于近日委托律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2、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
2008 年12 月10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 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08 年12 月10 日至2009 年6 月9 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 万元,冻结期间为2008 年12 月10 日至2009 年6 月9 日。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
2009 年6 月9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 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09 年6 月11 日至2009 年9 月10 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 万元,冻结期间为2009 年6 月11 日至2009 年9 月10 日。
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因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有待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进一步判断。
2009 年9 月11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 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09 年9 月11 日至2009 年12 月10 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 万元,冻结期间为2009 年9 月14 日至2009 年12 月13 日。因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有待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最终判决情况方可进一步判断。如本次诉讼胜诉,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
2009 年12 月9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 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09 年12 月11 日至2010 年3 月10 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 万元,冻结期间为2009 年12 月14 日至2010 年3 月13 日。
2010 年3 月10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 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10 年3 月10 日至2010 年6 月9 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 万元,冻结期间为2010年3 月15 日至2010 年6 月15 日。
目前诉讼仍在进行中。
2010 年6 月9 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08)南市民三初字第61、61-1 号《民事裁定书》的要求,继续冻结被告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 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为2010 年6 月9 日至2010 年9 月8 日;继续冻结原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200 万元,冻结期间为2010年6 月13 日至2010 年9 月12 日。 |
受理法院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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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26 |
公告日期 | 2009-03-26 |
案件名称 | 工程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方 | 南宁市八鲤建材有限公司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宁市八鲤建材有限公司和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追讨工程款 |
判决内容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判决(【2007】南市民一初字第23 号),判决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60 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7 月8 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支付华宇建工工程款3,360,696.25 元,利息2,649,052.02 元,南宁糖业负连带责任,此案结案。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8-07-08 |
执行情况 | 八鲤建材有限公司和南宁糖业已于判决送达15 日内提交上诉状至区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诉讼正在进行中。
由于该债务为历史遗留问题,八鲤建材为南宁糖业与南宁统一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资产”)成立前的原公司——南宁统一糖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企业,经协商由南宁糖业与南宁统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资产比例共同承担相应的债务。报告期内,南宁糖业已按资产比例支付3,795,999.69 元。 |
受理法院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区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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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7-29 |
公告日期 | 2005-07-29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3-01-27 |
原告方 | 广东妇健企业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行政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2001年底,广东妇健企业有限公司状告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西侨凤卫生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舒雅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前身)生产并销售的舒雅牌3+1经期全护理系列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案,广西舒雅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获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039号决定书,宣告广东妇健企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该公司不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于2003年1月2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北京高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04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重新进行审理后,再次宣告其无效。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目前广东妇健公司再次向北京一中院上诉专利复审委员会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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