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7) { ["PaperId"]=> string(4) "0818" ["PaperCode"]=> string(6) "000818" ["Bourse"]=> string(4) "深圳" ["CodeType"]=> string(1) "A" ["PaperName"]=> string(7) "*ST锦化" ["CorpId"]=> string(7) "1000818" ["stockid_bourse"]=> string(2) "sz" } *ST锦化(000818)诉讼仲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ST锦化

- 000818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13
原告方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858.541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起因: 2008年9月16日应锦化氯碱的要求,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行葫芦岛分行签定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忠旺集团为中行葫芦岛分行与锦化氯碱签定的编号2008年葫中银结字007号《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提供连带保证。后因锦化氯碱违约没能到期清偿债务,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给付原告人民币48,585,410元及逾期给付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2009年9月10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辽阳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锦化氯碱给付原告人民币48,585,410元,利息计算从代为偿还即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锦化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4,730元由锦化氯碱承担。
判决日期2009-09-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3月9日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0)辽阳执恢字第5号文件,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所拥有的40%的股权96,000,000.00元,其中49,836,625.00元占总股份20.76%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截止年报披露日此部分股权尚未变更。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3
公告日期2010-04-23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9-08-10
原告方锦州银行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锦州银行 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锦化氯碱分别于2006年12月30日、2009年6月23日与锦州银行签定了两份借款合同,借款总计金额3,500万元。其中:2006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29日借款2,000万元,由葫芦岛锦化动力热电公司提供担保;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6月22日借款1,500万元,由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定后,锦州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2009年8月10日,原告锦州银行以借款人——锦化氯碱正在改制,担保人葫芦岛锦化动力热电公司也被锦化氯碱兼并,严重威胁贷款安全为由诉讼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锦化氯碱偿还贷款本金。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我行贷款本金3500万元; (2)要求葫芦岛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葫芦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经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锦民一初字00046号判决: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的2006年12月30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被告葫芦岛市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锦州银行的2009年6月23日借款余额人民币8,000,000.00元。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锦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8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21,800.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葫芦岛市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对123,886.00元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对92,914.00元诉讼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后续进展,本公司已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锦民一初字第0000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指出原告锦州银行于2010 年3 月12 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银行撤回起诉(贷款本金2912 万元),案件受理费193,088 元减半收取为96,544 元,由原告锦州银行负担。
受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6
公告日期2010-04-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01-04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方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09年7月20日与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金额2000万元,利率5.841%,期限从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2月9日。锦化氯碱与原告于2009年2月12日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进出品公司在2009年2月10日到2010年4月21日期间因原告向其授信而形成债务在2200万元最高额度内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锦化集团出具承诺函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11月10日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具无法偿还贷款的说明,2010年1月4日原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00万元; (2)判决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判决生效后延迟给付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执行; (3)判决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判决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10 年4 月1 日,公司收到上述三项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分别披露如下:(一)第九项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二、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2,000 万元的利息及罚息,从2009 年12 月21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如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 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4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裁如下:冻结被告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000万元人民币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目前,一审正在审理当中。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6
公告日期2010-04-0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10-01-04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方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09年7月20日与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金额3500万元,利率5.841%,期限从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2月11日。锦化氯碱与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2月10日到2010年4月21日期间因原告向其授信而形成债务在5500万元最高额度内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锦化集团出具承诺函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11月10日华天公司向原告出具无法偿还贷款的说明,2010年1月4日原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月20日收到法律文书,2010年2月22日一审开庭审理,目前一审判决尚未下达。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3500万元; (2)判令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判决生效后延迟给付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执行; (3)判令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连带责任保证; (4)判令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三)第十一项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本公司为华天实业借款担保纠纷案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1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 万元;二、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3,500 万元的利息及罚息,从2010 年1 月21 日起按照借款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如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800 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4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本公司为华天实业提供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裁如下:冻结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3500万元人民币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6
公告日期2010-04-06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被告方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09年7月20日与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金额1500万元,利率5.841%,期限从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2月11日。锦化氯碱与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签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2月10日到2010年4月21日期间因原告向其授信而形成债务在5500万元最高额度内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锦化集团出具承诺函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500万元; (2)判令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判决生效后延迟给付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执行; (3)判令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连带责任保证; (4)判令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本案经审理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沈中民三初字第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88.8 万元;二、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 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1,288.8 万元的利息及罚息,从2010 年1 月21 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如逾期支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 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4日,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本公司为华天实业提供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初裁如下:冻结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1500万元人民币或相等价值的财产。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9
公告日期2010-03-29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12-22
原告方锦州银行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1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锦化氯碱分别于2009年3月11日至2009年9月11日、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9月11日、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9月16日与锦州银行签定银行承兑协议,总计金额为3000万元。又分别于2009年4月13日至2009年10月13日、2009年4月13日至2009年10月13日、2009年4月17日至2009年10月16日与锦州银行签定了银行承兑协议,累计金额为2900万元。保证人均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均已到期,而锦化氯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锦州银行于2009年12月22日对锦化氯碱提起诉讼,要求偿还累计垫款2912万元。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州银行贷款2,912万元,利息113,772.00元(利息截止2009年12月20日止,以后发生利息另计); (2)要求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实现债权相关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锦州银行诉锦化氯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经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其它相应数额的财产。 近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锦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指出原告锦州银行于2010年3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银行撤回起诉(贷款本金2912万元),案件受理费193,088元减半收取为96,544元,由原告锦州银行负担。
受理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7010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公司分别于2006年7月、2007年4月和2008年3月与珠海万力达公司签定了三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要求履行约定,至起诉之日本公司尚欠珠海万力达公司货款总计370,100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70,100元; (2)判令被告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暂至2009年3月30日为61,548元(其中264,400元部分从2006年10月1日起计算为48,305元;100,100元部分从2007年6月1日起计算为13,243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香民二初字第794号判决:一、被告锦化氯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力达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70,100元;二、被告锦化氯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力达公司支付利息(其中264,400元的利息自2006年10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100,100元部分从2007年6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7,775元,减半收取3,888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07-01
原告方宏运集团葫芦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宏运集团葫芦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起因:2007年5月24日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宏运集团葫芦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定《产品销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销售锦化化工产品,半年合作期内实现销售额6亿元;“宏运集团”存入“锦化集团”帐户6,000万元资金; “锦化集团”保证半年合作期内“宏运集团”净收益不低于7.5%。至2007年9月30日合作期满,锦化集团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约定。2007年10月8日“锦化集团”、“宏运集团”、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协议约定:将“宏运集团”存在“锦化集团”的产品预付款6,000万元直接转给“锦化氯碱”。2008年3月30日“宏运集团”、“锦化氯碱”、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签定协议约定:“宏运集团”同意将存在“锦化氯碱”预付款6,000万元转入“华天公司”名下。2009年5月21日宏运集团有限公司(主体有变化)、“锦化集团”、“锦化氯碱”、“华天公司”签定协议约定:就上述协约定的内容各方同意由“华天公司”负责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偿还对宏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锦化集团”、“锦化氯碱”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请求:2009年7月1日“宏运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锦化集团”、“锦化氯碱”、 “华天公司”连带返还投资款人民币6,000万元及至起诉之日的投资回报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亿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年7月1日“宏运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7月2日“宏运集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华天公司”、“锦化集团”、“锦化氯碱”1亿元资产进行诉前保全,2009年7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华天公司”、“锦化集团”、“锦化氯碱”1亿元等额资产。2009年7月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华天公司”8万吨氯乙稀车间设备装置,2009年9月16日该院又轮侯查封了“锦化集团”持有的“锦化氯碱”国有法人股。2009年8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0.2648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2009年1月1日营口慧源化工有限公司与锦化氯碱签定了购销工业盐协议,约定:慧源化工向锦化氯碱提供工业盐。盛海盐业按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但锦化氯碱未履行付款义务。 诉讼请求: (1)索要货款1,202,648.14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辽宁省2009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营口慧化工有限公司诉锦化氯碱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土地。冻结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民币1,202,648.1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因锦化氯碱提出管辖权异议,2010年1月22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站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锦化氯碱的管辖权异议。对于上述裁定,本公司于2010年2月1日锦化氯碱就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受理法院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买卖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9
原告方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03784.57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 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起因:2009年3月31日营口盛海盐业公司与锦化氯碱签定了购销工业盐协议,约定:盛海盐业向锦化氯碱提供工业盐。盛海盐业按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但锦化氯碱未履行付款义务。 诉讼请求: (1)索要货款803,784.57元,并由被告偿付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年营口盛海盐业公司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锦化氯碱一次性偿还货款803,784.57元。因锦化氯碱提出管辖权异议,2010年1月22日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站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锦化氯碱的管辖权异议。2010年1月22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营口盛海盐业有限公司诉锦化氯碱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2010年2月1日锦化氯碱就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要求将该案件移送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该案目前尚未开庭。
受理法院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承揽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葫芦岛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4000.0000 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2007年12月25日,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与被告签定了变压器中标经济合同。合同约定:为被告定作变压器3台。合同总价款108万元。合同签定后,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约定的义务,被告尚欠定作款21.6万元及质保金10.8万元未清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24,000元; (2)承担逾期付款银行同期借款利息12,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6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锦州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葫芦岛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锦化氯碱与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签定了借款合同。合同签定后,葫芦岛分行履行了约定,将借款分批贷给了锦化氯碱。2009年12月18日,借款到期,而锦化氯碱无力偿还,由辽宁宏程代为辽宁忠旺集团偿还所有借款。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月26日履行了代偿义务,已经偿还了60,000,000.00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60,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辽阳民三初字第号判决: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000.00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41,800.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30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集团、锦化氯碱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锦化氯碱与中信银行葫芦岛分行签定了借款协议,合同签定后,中信银行葫芦岛分行履行了约定,将借款分批贷给了锦化氯碱。2009年12月18日,借款到期,而锦化氯碱无力偿还,由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代为偿还所有借款。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5日履行了代偿义务,已经偿还70,000,000.00元。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70,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辽阳民三初字第5号判决: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000.00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91,800.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30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集团、锦化氯碱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78.9736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锦化氯碱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签定了借款合同,合同签定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将借款19,789,735.77元借给锦化氯碱。此借款于2009年12月到期,此时锦化氯碱已无力偿还,由辽宁宏程塑料集团代为偿还借款。辽宁宏程集团已于2009年12月25日起陆续履行了全部代偿义务。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9,789,735.77元。 (2)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辽阳民三初字第3号判决: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人民币19,789,735.77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40,540.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30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集团、锦化氯碱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273.5593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锦化氯碱与中国银行葫芦岛分行签定借款合同,合同签定后,中行葫芦岛分行分批将借82,735,592.50元借给锦化氯碱。此借款于2009年12月到期,此时锦化氯碱已无力偿还,由辽宁宏程塑料集团代为偿还借款。辽宁宏程集团已于2009年12月25日起陆续履行了全部代偿义务。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82,735,592.50元。 (2)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辽阳民三初字第4号判决:一、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人民币82,735,592.50元;二、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55,4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30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集团、锦化氯碱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3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双方于2007年9月7日签定中标经济合同,合同标的1,040,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加工完成了变压器的生产,并于2008年6月3日交付,于2008年6月29日安装调试完毕。期间锦化氯碱支付了30%货款。此后,剩余货款锦化氯碱一直未还。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3.2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履约保证金20.8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滞纳利息59,132元(自2008年7月4日-2010年1月31日止)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2月3日,公司收到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苏州市华群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诉状。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购销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
原告方河北凯瑞管件公司 
被告方葫芦岛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2007年锦化氯碱热电站四期扩建对所需管件招标,河北凯瑞管件公司中标。2007年12月24日双方签定中标合同。2008年1月2日双方签定购销合同。合同订立后河北凯瑞公司按约定于2008年3月、4月向锦化氯碱交付了全部产品,但锦化氯碱仅支付了30万元款项,剩余125万元未付。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款项125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河北凯瑞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诉锦化动力热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此案已开庭审理,正等待法院判决。
受理法院盐山县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担保追索权纠纷
起诉日期2010-03-01
原告方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21.0972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2009 年1 月9 日应锦化氯碱的请求,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定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沈阳最高保证额G015 号)。同年9 月5 日由辽宁宏程塑料型材公司担保,锦化氯碱又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南湖技术开发区支行签定了编号为沈光银南湖高保字2008-007 号借款合同。合同均约定辽宁宏程集团为上述两家银行与锦化氯碱签定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合同签定后,两家银行将款项借给锦化氯碱。此贷款分别于2009 年12 月9 日、2009 年7 月29 日到期。此时锦化氯碱已无清偿能力。两家银行分别于2010 年2 月25 日、2 月8 日向辽宁宏程集团代为清偿。辽宁宏程集团同意代为清偿,并于2010 年2 月26 日、2 月25 日履行了代偿义务,偿还了42,210,972 元。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于2010 年3 月1 日向辽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42,210,972元; (2)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3月1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集团、锦化氯碱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法律文书。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2
公告日期2010-03-22
案件名称担保追索权纠纷
起诉日期2010-01-30
原告方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案件起因:锦化氯碱与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签定了借款合同。贷款到期后,锦化氯碱已无清偿能力。由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偿还所有款项。辽宁宏程集团已于2010年2月11日履行了代偿义务,偿还了40,000,000.00元。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辽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40,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年1月30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辽宁宏程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诉锦化集团、锦化氯碱公司担保追索权纠纷案的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5-20
公告日期1998-05-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8-05-19
原告方辽宁省兴城市锦兴塑料制品厂 
被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4.7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就辽宁省兴城市锦兴塑料制品厂久欠货款1147034元未付一案向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法庭调查、调解,由于被告方于98年已停产,且欠外债已高达 2000余万元无力偿还的的情况,将被告方价格101万元的两条塑料门窗生产线设备抵帐 ,另137034元由双方原有往来帐抵付给公司,该起诉讼审理终结。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8-05-20
公告日期1998-05-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1998-05-20
原告方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深圳石化阜新塑料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7.85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1998年5月20日就深圳石化阜新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678532.10元一案向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经法庭调查、调解,被告方已将货款全部偿付给公司。该起诉讼 审理终结。公司未受经济损失。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