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
公告日期 | 2010-03-2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国家开发银行 |
被告方 | 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曾于2001年9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为双力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5000万元提供担保的议案,担保期限为2001年9月18日至2008年9月17日止。双力集团以234442.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7033.2万元)和58422.92平方米的房产使用权(评估价值3236.05万元)作为反担保,我公司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934号],调解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按照下列分期付款计划偿付国家开发银行款项:调解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人民币五百万元;在2006年12月25日之前,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在2007年6月20日之前,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在2007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
2、在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如本公司获得了反担保债务偿还,应优先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用以偿还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债务。
3、本公司以对江苏江动盐城齿轮有限公司所享有的3450万元的出资权益和对江苏江动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所享有的950万元出资权益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保字第14679号],同意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我公司承担双力集团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9184.26万元的50%的连带担保责任,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限额为人民币4576.674357万元。
按调解协议规定我公司已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450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款项。2007 年5 月,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我公司作为贷款反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已拍卖,我公司已进入优先受偿程序。2007 年11 月26 日,我公司收到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支付的第一笔优先受偿款项计人民币2600 万元。
公司于2009 年1 月收到受偿款100 万元
于2009 年9 月收到受偿款200 万元,于2009 年11 月收到受偿款1852 万元。截止报告期末,我公司共计收到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支付的优先受偿款4752 万元。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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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11 |
公告日期 | 2007-12-11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南京金蛙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21.6225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2002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金蛙公司于2002年11月30日前给付本公司1,610万元;本公司对金蛙公司的抵押物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94,871元,由被告金蛙公司负担。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南京金蛙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根据调解协议及时偿付本公司货款,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强制执行已经完毕,对执行物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处理尚在与当地政府协商处理中,,2003 年9 月23 日、9 月24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盐执字第13 号,第1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南京金蛙抵押给本公司的座落在溧水县永阳镇毓秀路85 号的21858.14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及59246.19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抵偿我公司债务,但上述抵押资产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07 年12 月3 日,本公司和溧水县公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债务代偿执行和解协议书》,由溧水县公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公司人民币1650 万元,全部结清公司与南京金蛙债权债务,同时公司负责办理南京金蛙抵押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解押手续。2007 年12 月5 日,公司已收到上述债权款人民币1650 万元。公司也已办理完毕上述抵押资产解押手续。公司诉南京金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就此全部了结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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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30 |
公告日期 | 2002-11-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5-17 |
原告方 |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河南省夏邑县农机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0.9729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就与河南省夏邑县农机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夏邑县农机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本公司货款2,709,729.18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4,079元,由被告河南省夏邑县农机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2-06-25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由于被告至今未能偿付本公司货款,本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执行事宜尚在进行中。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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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30 |
公告日期 | 2002-11-30 |
案件名称 |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2-07-19 |
原告方 |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开封拖拉机厂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77.4422 万元 |
案件描述 |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就与开封拖拉机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被告开封拖拉机厂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本公司货款2,774,421.73元;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4,902元,由被告开封拖拉机厂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2-11-12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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