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3 |
公告日期 | 2010-04-03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5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珞路营业部 湖北亚威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大有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7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因2003 年3 月与公司武汉武珞路营业部、湖北亚威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大有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3075 万元贷款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2007 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武民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湖北亚威实业有限公司对贷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武汉大有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公司及武汉武珞路营业部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本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2007-08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5 月21 日,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认定武汉大有网络服务投资公司负责人谢杰等人涉嫌贷款诈骗,并予立案侦查。就此,本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此前,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
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08年9 月11 日做出(2008)鄂民二终字第0058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正在侦查中的大有公司谢杰等人涉嫌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与本案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故本案的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据此裁定中止诉讼。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2009 年3 月,湖北省公安厅重新指定由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侦办。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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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3 |
公告日期 | 2010-04-03 |
案件名称 | 国债保管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4-01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汉阳支行 |
被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沿港路营业部 湖北元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朱耀明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银行汉阳支行2004 年1 月诉公司及下属武汉沿港路营业部、湖北元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1.5 亿元国债保管合同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一审判决,判令朱耀明赔偿中国银行汉阳支行借款本金7,477.48 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本公司及下属原武汉沿港路营业部对朱耀明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本公司及下属原武汉沿港路营业部清偿后有权向朱耀明追偿;驳回中国银行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6 年9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二终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7年2 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因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为依据,为此作出(2007)鄂民二初字第0000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审理。该刑事案件经过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截止2007 年12 月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认定龚某某(原中国银行汉阳支行负责人)等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并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民事纠纷尚处于中止审理。
2008 年3 月至5 月,中国银行汉阳支行累计收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的涉案资金及证券市值约7,556 万元。此前,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上述民事案件尚处于中止审理中。
2008 年7 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恢复审理。同月,原告中国银行汉阳支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实际用资人朱耀明为共同被告,获准。该案于2008 年10 月31 日重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在诉讼过程中。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在法定期限内,本公司及中国银行汉阳支行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民事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2010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已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尚未作出判决。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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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3 |
公告日期 | 2010-04-03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1-08 |
原告方 | 广东省茂名市国债服务部 |
被告方 | 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1 年8 月,广东省茂名市国债服务部以1995 年7 月700 万元侵权为由在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红莲湖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诉讼,将本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后变更为被告。 |
判决内容 | 2007 年1 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茂中法民三重初字第1 号民事判决,判令本公司在湖北省高级法院(1999)鄂法立调字第1 号案执行终结后,对国债服务部的700 万元损失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1995 年7 月4 日起计至还清日止。本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 年6 月4 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2 月18 日作出裁定,撤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重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因茂名市国债服务部不交纳诉讼费,且在法院书面通知限期交纳后,茂名市国债服务部仍未能交纳诉讼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1 月12 日作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商初字第10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该裁定书正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内,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此前,本公司根据可能履行的义务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
受理法院 |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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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3 |
公告日期 | 2010-04-03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胡建刚 胡爱萍 彭金华 |
被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利济北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40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客户胡建刚、胡爱萍、彭金华诉公司利济北路营业部2002 年监管不力造成其委托理财发生损失纠纷案,2008 年3 月以公司向胡建刚、胡爱萍赔付83.6 万元了结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 年5 月12 日作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民二终字第1238 号民事判决,判令彭金华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即3.234 万元,江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0.78 万元,胜利街营业部对江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9-05-12 |
执行情况 | 彭金华案(诉讼标的15.4万元)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4 月以(2006)武民二终字第72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硚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现案件正在重审过程中。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胡建刚、胡爱萍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彭金华案尚在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案件尚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二审诉讼过程中。
该判决已生效,公司于2009 年6 月支付赔偿款32,340 元了结。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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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3 |
公告日期 | 2010-04-03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8 |
原告方 | 胡文军 |
被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9.0793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8月,股民胡文军以2003 年5 月与湖北重友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起诉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190,793.41 元及交易手续费、印花税6,383.87 元和诉讼费。2007 年11 月,玄武区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尚未开庭。 |
判决内容 |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营业部赔偿胡文军损失48.43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86 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4 月30 日,费卫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返还北大荒、上海石化等股票并赔偿股息损失29.25 万元,返还资金2.2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0.64 万元及诉讼费;胡文军向该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返还北大荒、上海石化等股票并赔偿股息损失16.89 万元,返还资金281.86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4.70万元及诉讼费。经南京玄武区法院(2007)玄民二初字第7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2009 年7 月共支付赔偿款810,305.01元了结。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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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3 |
公告日期 | 2010-04-03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8 |
原告方 | 费卫 |
被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32932.93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8月,股民费卫以2003 年5 月与湖北重友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起诉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832,932.93 元及交易手续费、印花税4,787.3 元和诉讼费。2007 年11 月,玄武区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尚未开庭。 |
判决内容 |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营业部赔偿费卫损失32.6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5.03 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8 年4 月30 日,费卫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返还北大荒、上海石化等股票并赔偿股息损失29.25 万元,返还资金2.20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0.64 万元及诉讼费;胡文军向该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返还北大荒、上海石化等股票并赔偿股息损失16.89 万元,返还资金281.86 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4.70万元及诉讼费。经南京玄武区法院(2007)玄民二初字第78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2009 年7 月共支付赔偿款810,305.01元了结。 |
受理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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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03 |
公告日期 | 2010-04-03 |
案件名称 | 执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1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问题裁定追加本公司及下属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为被执行人,并冻结本公司资金1,635.49 万元,随后将该款扣划至该院账户。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问题裁定追加本公司及下属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为被执行人,并冻结本公司资金1,635.49 万元,随后将该款扣划至该院账户。同年3 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我公司及番禺路营业部为共同被执行人法律依据不足,原裁定应予撤销,但番禺路营业部确实存在工作过错,应在8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09 年11 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公司与强制执行案件申请人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本公司向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赔付6,200,000.00 元,剩余款项10,154,890.88 元已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 年12 月发还给本公司。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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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3-10 |
公告日期 | 2009-03-10 |
案件名称 | 侵权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7-01-18 |
原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 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腾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42.2935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7 年1 月18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腾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18,422,934.76 元;请求判令被告上海静安区公证处作的(2004)沪静证经字第7540 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04)沪静证执行字第35 号《执行证书》无效;由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1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司法协助问题裁定追加本公司及下属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为被执行人,并冻结本公司资金1635.49 万元,随后将该款扣划至该院账户。同月,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并申请对该资金进行财产保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协助要求,请求该院停止将上述资金支付给执行申请人上海华山康健医疗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予司法协助。
2007 年3 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尚未作出答复意见。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在执行及诉讼中。
本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目前该案尚在执行及诉讼中。 |
受理法院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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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31 |
公告日期 | 2008-03-31 |
案件名称 | 损害赔偿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13.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诉上海浦东长城建材工业外经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浦东长城”)及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2013 万元损害赔偿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浦东长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本公司返还本金18,801,098.57 元及利息并赔偿664,451.22 元,承担诉讼费107,337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原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2007 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1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7-05 |
执行情况 | 由于浦东长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公司于2007 年7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受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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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31 |
公告日期 | 2008-03-31 |
案件名称 | 委托理财及监管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吴少勋 |
被告方 | 上海阔平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友源资产管理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路营业部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吴少勋因2003 年2 月、3 月与上海阔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友源资产管理公司及本公司武汉友谊路营业部、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委托理财及监管纠纷案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7 年3 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公司与吴少勋达成调解,由公司向吴少勋赔付500 万元现金及570 万元房产。调解协议达成后,公司已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与吴少勋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 |
受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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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1 |
公告日期 | 2002-03-21 |
案件名称 | 油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灵寿县扶贫办所属加油站承包人 |
被告方 |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5.5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9年9月25日和2000年3月23日判决我公司欠灵寿县扶贫办所属加油站承包人油款案。2001年6月我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日作出(2001)石经监字第29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年4月18日由一审法院下发执行令从我公司划走资金285.54 万元。 |
受理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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