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 1992年9月9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公司) 与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会电力公司)签订《融资回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 约定远东租赁公司以3200万美元现汇购买新会电力公司从国外进口并正在使用的12台发电机组,并以回租赁形式由新会电力公司租回使用。同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会美达公司)、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广东省新会县合成纤维厂,以下简称新会纤纺厂)、广东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会发电厂)共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给远东租赁公司,为新会电力公司提供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生效后,截止1998年10月15日 , 新会电力公司尚欠 1442.520878万美元没有支付。1999年1月8日,远东租赁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