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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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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20
公告日期2005-09-20
案件名称企业收购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4-08
原告方铁岭市财政局 
被告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2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8年底,原告与本公司就收购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原铁岭市开原制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纸公司)国有资产事宜签订《协议书》和《协议书(补充)》后,原告全部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本公司只支付了27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由原告借给了开纸公司用于治理污染。本公司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均未履行,给原告出售的企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壮大,致使该企业未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企业发展预期目的。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①解除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企业收购合同;②由本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③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判决内容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日,此案已(一审)审理终结,本溪中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04)本民二合初字第71号)。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铁岭市财政局与被告本公司1999年6月8日签订的以收购股权为形式的企业出售《协议书》、《协议书(补充)》等内容的《协议书》均无效。 2.原告铁岭市财政局与被告本公司互相返还依前款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原告铁岭市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本公司价款2750万元,并给付被告本公司1450万元经营成果补偿金,合计4200万元;被告本公司同时返还原告铁岭市财政局案件标的企业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 3.驳回原告铁岭市财政局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5-02-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辽宁高院以(2005)辽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1.铁岭市财政局与本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协议书(补充)》无效。 2.铁岭市财政局与本公司互相返还依前款协议而取得的财产:铁岭市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返还本公司价款2750万元,并给付本公司1450万元经营成果补偿金,合计4200万元;本公司同时返还铁岭市财政局案件标的企业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 3.驳回铁岭市财政局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还明确说明:本公司在铁岭市财政局给付4200万元的同时将开纸公司返还给铁岭市财政局,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辨权。本公司在铁岭市财政局未付清4200万元之前,有权拒绝将开纸公司返还给铁岭市财政局。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就管辖权向铁岭中院提出管辖异议。2004年5月31日,铁岭中院以(2004)铁民二合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公司就铁岭中院的裁定结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4年8月31日,辽宁高院以(2004)辽立合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辽宁高院进行审理。
受理法院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0-23
公告日期2004-10-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281.2557 万元
案件描述因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诉沈化集团欠款132812557.33元并要求诉讼保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6日将沈化集团持有的我公司国有股中的14511.056万股(占总股份的34.35%,其中国家股9535.056万股,国有法人股4976万股)司法冻结。 本公司董事会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获知: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其持有的我公司国有股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9月24日至2005年9月23日。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17
公告日期2004-08-17
案件名称海上危险品货物运输纠纷
起诉日期2000-07-07
原告方法国 CMA CGM SA 公司 
被告方江苏汇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7.367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5月27日,本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汇鸿”)签订了36吨漂白粉购销合同。本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按照ISO-9002质量体系要求对上述出口产品衽质量检测,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规定,而且检测方式是与江苏汇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作为法定检测方式的。另外,作为半危品出口,本公司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规定进行了包装物的检验,并在辽宁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有完整的检验记录。由于原告在本报告期内仍未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该诉讼事项尚无进展。 1999年6月18日,江苏汇鸿作为托运人委托法国CMA CGM SA公司(承运人)租用法国Classica Shipping Company Ltd.公司(船东)所有的“CMA DJAKARTA"轮在大连港装运上述货物。原告在诉状中称:1999年7月10日,"CMA DJAKARTA"轮航行至克里特岛以南时,甲板货物发生起火、爆炸,造成该轮和其他货物的财产损失。 2000年7月10日,法国CMA CGM SA公司以法国Classica Shipping Company Ltd.公司告之给自己的理由这依据,将本公司、本公司漂白粉分厂、大连金鹏集装箱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中远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CMA DJAKARTA"轮上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利息、他人货物索赔等共计美元1373670.45元。 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大连海事法院已做出中止的裁定。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大连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海上危险品货物运输纠纷
起诉日期2000-07-07
原告方法国Classica Shipping Company Ltd.公司 
被告方江苏汇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9年5月27日,本公司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汇鸿”)签订了36吨漂白粉购销合同。本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按照ISO-9002质量体系要求对上述出口产品衽质量检测,产品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规定,而且检测方式是与江苏汇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作为法定检测方式的。另外,作为半危品出口,本公司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规定进行了包装物的检验,并在辽宁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有完整的检验记录。 1999年6月18日,江苏汇鸿作为托运人委托法国CMA CGM SA公司(承运人)租用法国Classica Shipping Company Ltd.公司(船东)所有的“CMA DJAKARTA"轮在大连港装运上述货物。原告在诉状中称:1999年7月10日,"CMA DJAKARTA"轮航行至克里特岛以南时,甲板货物发生起火、爆炸,造成该轮和其他货物的财产损失。 2000年7月7日,法国Classica Shipping Company Ltd.公司以经自己委请的检验人对事故现场进行检验,初步认定本次事故系因载于右舷甲板第29和31号BAY位的两箱本公司生产的漂白粉中的一箱起火所致为由,分别将江苏汇鸿、本公司、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请求判令上列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美元5000000元及其利息,以及给原告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费用、利息。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原告已于2003年4 月15 日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4-15
公告日期2004-04-15
案件名称债权债务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2022.7800 万元
案件描述 原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就如何解决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产生纠纷。原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化工集团立即支付欠款320,227,800元及利息;并判令化工集团承担诉讼费。   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判决内容解除原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本公司于2000 年8 月25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 在维持第三人本公司资本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本公司将从原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资产,被告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从第三人本公司取得的资产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五日内分别返还对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上述调解事项,本公司将已受让的东宇药业有限公司和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各99%股权分别返还给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科技创业有限公司。同时,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已受让的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98%股权、沈阳关西涂料有限公司60%股权和沈阳普利司通有限公司35%,以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10840 万元债权返回本公司。
受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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