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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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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被告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从2004 年6 月23 日至2004 年6 月28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4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2900 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为2500 万元, 截止2006 年12 月20 日结息日利息1,685,188.34 元。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2500 万元, 利息1,685,188.34元(截止2006 年12 月20 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8 月22 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据法院送达的(2007)同民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定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 万元、利息1685188.34 元(利息计算至2006 年12 月20 日)及直至归还之日止产生的全部利息; 2、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143436 元、专递费120 元由本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后,诉讼涉及相关方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原判决,分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公司分别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晋民终字第392 号、(2007)晋民终字第393 号、(2008)晋民终字第49 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三起诉讼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为: 对原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同民初字第13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资金紧缺,公司尚未能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2008 年12 月 15 日, 偿还责任人大同市国资委、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正式签署了《还款免息协议书》,决定对本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行9095 万元逾期贷款采取还本免息方式予以偿还。
受理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被告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从2004 年9 月3 日至2004 年9 月7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2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600 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仍为1600 万元, 截止2006 年12 月20 日结息日利息 1,232,902.82 元。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1600 万元, 利息1,232,902.82元(截止2006 年12 月20 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被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第三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8 月23 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据法院送达的(2007)同民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判定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 年9 月2 日起计算至2007 年2 月5 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案件受理费96175 元、其他讼诉费120 元由本公司、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后,诉讼涉及相关方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原判决,分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公司分别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晋民终字第392 号、(2007)晋民终字第393 号、(2008)晋民终字第49 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三起诉讼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为: 对原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同民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 做出变更判决:1、变更(2007)同民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行借款本金1600 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5 年9 月2 日起计算至2007 年2 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6 年2 月21 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维持(2007)同民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资金紧缺,公司尚未能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2008 年12 月 15 日, 偿还责任人大同市国资委、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正式签署了《还款免息协议书》,决定对本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行9095 万元逾期贷款采取还本免息方式予以偿还。
受理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28
公告日期2009-04-2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 
被告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2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从2004 年6 月22 日至2004 年12 月20 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南郊支行签订了3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290 万元。以上贷款由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目前上述借款本金余额为1240万元, 截止2006 年12 月20 日结息日利息968,348.36 元。因本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额偿还所借款项,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本公司偿还向原告方贷款本金1240 万元,利息968,348.36 元(截止2006 年12 月20 日结息日),及后续产生的全部利息; (2)要求第二被告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3)要求本公司及第二被告承担原告实现以上债权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9 月12 日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据法院送达的(2007)同民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判定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 万元、利息968348.36 元(利息计算至2006 年12 月20 日)及直至归还之日止产生的全部利息; 2、判定借款保证人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案件受理费76852 元、专递费120 元由本公司负担,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后,诉讼涉及相关方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原判决,分别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公司分别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7)晋民终字第392 号、(2007)晋民终字第393 号、(2008)晋民终字第49 号《民事判决书》,对该三起诉讼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为: 对原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同民初字第14 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资金紧缺,公司尚未能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2008 年12 月 15 日, 偿还责任人大同市国资委、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正式签署了《还款免息协议书》,决定对本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南郊支行9095 万元逾期贷款采取还本免息方式予以偿还。
受理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5-06
公告日期2008-05-0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7-11-22
原告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3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 月22 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诉,要求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大同水泥股权受让款2436 万元,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2 月6 日决定立案审理,并于2007 年12月6 日将(2007)将同民初字第109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本公司。本公司为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2002 年9 月30日本公司与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为2436 万元,并约定于2002年12 月30 日前支付第一笔转让款500 万元,于2003 年6 月30 日前支付1000 万元,余款于2003 年9 月30 日前支付完毕。此后,原告协助被告于2002 年12 月3 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迟迟未履行其付款义务。在经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公司于2007 年11 月22 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受让款本金2436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基于相关证据材料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经研究,公司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近日给本公司下达了(2007)同民初字第10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00 元减半收取为81800 元,由本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1-26
公告日期2005-01-26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22
原告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64.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与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定了《关于转让公司所持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并同时协助受让方于2002年12月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和股权过户手续。按照协议规定:海南诚成股权受让剩余款2864万元,海南金牛股权受让款2436万元,应于2003年9月30日前分三期全部支付完毕。在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内,经公司多方催讨,受让方均未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 2003年8月22日,公司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让方海南诚成及海南金牛履行协议,尽快支付股权转让款。2004年2月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我公司诉讼海南诚成拖欠股权转让款一案,从庭审情况分析,将判定我公司胜诉(判决书尚未下达)。
判决内容本公司现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9596号《民事判决书》。 一 、判决被告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二千八百六十四万元; 二、判决被告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一百四十三万二千元; 三、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04-03-0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判决书下达并生效后,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公司履行判决书裁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给本公司下达了(2005)一中执字第42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认为本公司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受理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12-29
公告日期2004-12-29
案件名称转让款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22
原告方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36.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为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2002年9月30日本公司与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依照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持有的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为2436万元,并约定于2002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转让款500万元,于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余款于2003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 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已于2002年12月3日办理完毕,至此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已成为北京东方诚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至今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在经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公司于2003年8月2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受让款本金2436万元、违约金121.8万元、利息损失25.2万元。共计2583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尚需进一步收集补充证据,经研究,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于2004年12月20日下达了(2003)一中民初字第9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万九千五百八十元由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关于海南金牛膜料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本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事宜,公司将继续保持诉讼权力,待相关证据收集充足后,再行起诉。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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