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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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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6-13
公告日期2009-06-13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4.9384 万元
案件描述1994 年7 月22 日中英实业公司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房产转让协议书》和《投资建房还房协议书》。其后,双方还先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现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就该协议的履行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内容2005 年3 月24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民初字第58 号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给付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50.106 万元;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将全部职工宿舍搬迁完毕; 3、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给付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款人民币648324 元; 4、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尚欠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水、电费共计人民币189855.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752.62 元,由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30825.7 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71926.83 元。
判决日期2005-03-24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公司需向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支付违约金、拆迁安置费、水电费等款项本金约434万元人民币,同时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1376 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9 年6 月10 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8 民申字第55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维持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一终字第107 号民事判决。 上述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中英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强制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中止强制执行的裁定书,且至今尚未恢复执行。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12-19
公告日期2008-12-19
案件名称土地房屋转让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汽车客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1994 年7 月22 日武塑集团和中英实业签订了《土地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武塑集团将位于武汉市汉口新华路287 号(原武汉塑料四厂)的全部用地面积7359.23 平方米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水电设施按总价值23,000,000 元(人民币)转让给中英实业。后土地房屋移交给了中英实业,但中英实业尚欠转让费352万元未支付。
判决内容对于上述土地房屋转让欠款纠纷一案,2001 年湖北省高院曾作出[2001]鄂民终字第13 号民事判决,判决中英实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塑集团土地房屋转让费352 万元及利息,退还建房预付款95975 元,中英集团对中英实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中英集团未履行相关义务,武塑集团申请了强制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0543 号《民事裁定书》,对中英集团所有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房地籍江字第03565 号载明的,位于汉口新华路287号第2 号楼所占土地面积1195.85m2 及土地上的附着物14 号、15 号楼(房屋已拆除)的土地面积810m2 经评估折价484.48 万元抵偿给武塑集团。 其后,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新华路287 号地产以13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武汉信泰置业公司,并收取了转让款。 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2001]鄂民终字第13 号民事判决认定“中英集团对中英实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2008 年1 月15 日,湖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8 年8 月14 日,湖北省高院[2008]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39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1]鄂民终字第13 号民事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 月9 日作出(2008)武执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原武汉市中院(2001)武立执字第543 号民事裁定、(2001)武立执字第543-4 号民事裁定;2、将原武房地籍江字第03565 号载明的、位于江汉区新华路287 号第2 号楼房屋及所占土地面积1195.85 平方米和14、15 号楼(房屋已拆除)的土地使用面积810 平方米,回转至中英集团名下;3、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鄂民终字第13 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2
公告日期2008-03-22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5-11-24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及截至2005 年11 月20 日相应利息约63万元和其后的利息、罚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对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 万元及截至2005 年11 月20 日相应利息约66 万元和其后的利息、罚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对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商初字第54号、66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06)蔡执字第311、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偿还两笔借款本金共4000万元,另外,需支付利息、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等各项费用共190万元。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6
公告日期2006-07-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5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江汉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向武塑集团发放了5 笔贷款共计本金5855 万元,并且神光公司和捷特公司对以上5 笔贷款提供担保,现5 笔贷款均已到期,但武塑集团、神光公司和捷特公司均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黄民三初保字第20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武塑集团、神光公司银行存款3175 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所享有的股权;查封冻结捷特公司银行存款2340 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所享有的股权。 公司已就本案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方式处理,原告江汉支行于2006年7月18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黄民三初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江汉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29,635元由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26
公告日期2006-07-26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塑料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284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2年3月29日至2005年9月16日期间,申请人江汉支行与第一被申请人武塑集团先后签订了9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份《借款展期协议》和1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江汉支行共向武塑集团发放贷款本金12,892万元,公司至今只偿还了人民币50万元的贷款本金,尚欠江汉支行人民币12,842万元本金及人民币750万元利息共计13,592万元逾期未还,同时,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其中的贷款提供了抵押和保证形式的担保。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仲裁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592万元; 2、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为其借款所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确认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为第一被申请人借款所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裁令第二、三、四被申请人分别承担约定的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仲裁费用由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内容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7月25日向我公司送达了(2006)武仲裁字第0022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12,842万元及利息人民币750万元; 2、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为上述裁决第(一)项中所涉人民币5810万元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为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涉及人民币268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涉及人民币317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被申请人对所涉及人民币23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被申请人对所涉及人民币117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第一、二、三、四被申请人若逾期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依法以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鄂信评报字(2006)007号《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价值核实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资产(第一被申请人武塑集团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Ⅲ-2地块在建房产和88,972.0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台双螺杆挤出生产线、第二被申请人神光公司座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2MA-5地块上的5,916.29平方米房产1,468平方米在建车间和座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Ⅱ-5地块的23,334.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申请人的贷款人民币12,842万元本金及利息,有关税费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6、本案仲裁费用计人民币36万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对本次裁定无异议。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汉阳支行 
被告方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 年4 月2 日、2003 年9 月27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武汉捷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两笔金额分别为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同时建行汉阳支行与我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捷特公司仅于2004 年12 月31 日向建行汉阳支行返还本金100 万元,尚欠本金900万元,期内利息316584.52 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内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5 年10 月28 日(2005)硚民二初字第3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限捷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建行汉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0 万元及期内利息316584.52 元。 2、由捷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支付给建行汉阳支行逾期利息(自2005 年6 月21 日起按900 万元的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捷特公司付清上述借款时止)。 3、由本公司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建行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7943 元、财产保全费50520 元,合计108463 元由捷特公司承担101903 元,建行汉阳支行承担6560 元,捷特公司应付部分建行汉阳支行已垫付,由捷特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判决日期2005-10-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协议纠纷
起诉日期2006-03-27
原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41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5年4月27日,公司与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收购协议书》,约定经开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我司债权资产12912万元。同年9月28日,我公司与经开公司以及湖南安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资产重组协议书》,安邦公司同意承接经开公司在《债权收购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并将经审计评估的优质资产抵偿12912万元的应付款,我公司同意将经开公司在《债权收购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安邦公司,并同意接受安邦公司的资产。上述协议经本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公告。此后,本公司履行了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将相关债权转移给安邦公司,但虽经我司多次催促,安邦公司至今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未将其持有的湖南安邦制药和云南普洱不一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各99%的股权过户至本公司名下。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06年3月27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裁决安邦公司立即将其持有的湖南安邦制药有限公司和云南普洱不一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各99%的股权过户至我司名下并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本案全部仲裁费和保全费由安邦公司承担。同时,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安邦公司银行存款135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土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04-07-27
原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华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308.6836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4 年7 月27 向武汉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就公司与武汉华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了仲裁申请,2001 年3 月20 日,公司与华寅工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公司将其执行所得的7.8 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华寅工贸,由华寅工贸向公司支付转让费共计4,680,000.00 元人民币。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分2001 年3 月23 日、9 月20 日、2002 年3 月20 日三期各支付1,560,000.00元人民币。此后公司按照约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华寅工贸仅于2001年3 月20 日、3 月27 日、9 月17 日、2002 年7 月8 日分四期支付1,860,000.00元人民币后,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 直至2004 年6 月2 日,华寅工贸对所欠我司的本金部分2,820,000.00 元余额予以签章确认,并于2004 年6 月29 日付款300,000.00 元人民币。截止至2004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2,520,000.00 元人民币,同时发生逾期付款违约金566,836.20 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根据(2005)武仲裁字第0094 号裁决书,武汉仲裁委于2005 年2 月21 日裁决华寅工贸偿还我公司本金及违约金等共计3,147,438.20 元。
判决日期2005-02-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华寅工贸拒绝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已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案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中。
受理法院武汉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97.6279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与第一原告于2003 年12 月30 日签订了700 万元的借款合同,经开公司与第一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二原告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本公司及第三被告经开公司于2004 年7 月30 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6 个月,与此同时,展期协议约定第三被告神光模塑为本公司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本公司除分期偿还本金23721.35 元及部分利息外,截止2005 年3 月21 日尚欠本金6976278.65 元及利息30749.14 元,两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判决内容2005 年6 月13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73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并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 1、武塑集团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银行京汉支行偿付截止2005 年3月21 日的借款本金6976278.65 元、利息30749.14 元,共7007027.79 元; 2、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69 元,保全费35520 元,由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5-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 年3 月10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7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一年,同时第二被告神光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公司与第二被告神光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判决内容2005 年6 月13 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72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并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 1、武塑集团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银行武汉京汉支行偿付借款本金700 万元及截止2005 年3 月21 日的利息65519.68 元,两项合计7065519.68 元; 2、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392 元、保全费35770 元,由被告武塑集团负担。
判决日期2005-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05 年9 月前还款本金755 万元及全部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剩余645 万元,民生银行已重新与我司 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期限2005 年9 月26 日至2006 年5 月26 日,对于此笔新增贷款,公司均正常还息。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担保债务追偿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与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担保债务追偿纠纷。
判决内容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武经初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贸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公司偿还债务350 万元人民币,并应赔偿代偿债务150万元自2003 年8 月1 日起及200 万元自2003 年8 月1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27510 万元,保全费18020 元,差旅费41131 元,均由中贸发公司负担,执行中一并付给我公司。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强制执行未果。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执字第00174-3 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被执行人中贸发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资产已因另案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且该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权益短期内也不能处置,本案执行工作已不能继续开展”,因此裁定(2003)武经初字第306 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15
公告日期2006-04-15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 
被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5 年3 月31 日与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签订了500 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11 个月,同时,合同约定从2005 年4 月1 日起至2006 年1 月31日止,公司每月等额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5 万元,2006 年2 月20 日前足额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由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其后,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05 年6 月2 日和同年6 月21 日三次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5万元,并于2005 年6 月2 日起,分别六次向解放公园支行支付款项,付清截至2005 年6 月21 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
判决内容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19 号民事判决书: 1、公司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5 万元及利息; 2、解放公园支行对公司厂房租金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神光模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受理费35010 元、二审受理费35010 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25520 元均由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二终字第89 号民事判决书: 1、公司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5 万元及利息; 2、解放公园支行对公司厂房租金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神光模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受理费35010 元、二审受理费35010 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25520 元均由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8-06
公告日期2004-08-0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岸支行 
被告方武汉市塑料十一厂 武汉塑料工业股份有限(集团)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52.1122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岸支行诉被告武汉市塑料十一厂、武汉塑料工业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判决内容(1996)武经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塑料十一厂应偿还原告建行江岸支行贷款本金一百九十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六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二元一角九分; 二、上述款项被告塑料十一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行江岸支行。在强制执行塑料十一厂的财产仍不足以消偿其债务时,由被告塑料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2]鄂执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黄法执通字第52号执行通知书,省高院裁定如下:将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江岸支行申请执行武汉市塑料十一厂和武汉塑料工业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级并指定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4
公告日期2002-03-14
案件名称土地房屋转让欠款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汽车客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关于原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汽车客运公司土地房屋转让欠款一案.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并从1998年5月23日至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被告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房预付款95975元。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由被告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2001]鄂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武塑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英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武塑集团公司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并从1998年5月23日至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第二项,即中项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武塑集团公司建房预付款95975元;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款项由中贡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及利息(从1998年7月1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一年期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4、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房预付款95975元; 5、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有给付内容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2001)武汉执字第0543号民事裁定书}:对武汉中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武房地籍江字第 03565号载明的位于汉口新华路287号第2号楼所占土地面积1195.85m2及土地上的附着物14号、15号楼(房屋已拆除)的土地面积810m2经评估折价484.48 万元抵偿给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6-13
公告日期2000-06-13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 
被告方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因贷款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令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并赔偿利息及罚金。本公司因于1986 年为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而涉及诉讼。
判决内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武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的诉讼请求。 判后,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经湖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日期2000-06-1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1999-03-17
公告日期1999-03-17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武汉塑料六厂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38.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诉武汉塑料六厂欠款738万元债务纠纷案。
判决内容1998年4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塑料六厂偿还 公司借款计人民币676万元及利息。判后,武汉塑料六厂不服,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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