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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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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01-12-04 |
案件名称 | 商标侵权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州市穗城东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傅子传(广州市天河天平德信和木业经营部)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768.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系广州市穗城东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诉状中称其为树脂复合板的专业销售商,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经国家商标局的批准,取得“无敌金刚”的《商标注册权证》。现将傅子传(广州市天河天平德信和木业经营部)作为第一被告, 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讼原因为:“不正当竞争”,认为本公司产品采用的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和产品名称相近似,且低价倾销,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金768万元及登报道歉声明等。 |
判决内容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1 )穗中法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 驳回原告广州市穗城东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10 元由原告广州市穗城东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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