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5-18 |
公告日期 | 2002-05-18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装饰工程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67.7111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5年3月15日,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福建九州集团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199.22万,利息1684910.67元。借款合同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由于福建九州集团装饰工程公司只归还本金8800元,其余借款本金199.22万及利息1684910.67元未还,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厦经字第1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福建九州集团装饰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99.22万元及利息;2、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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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4-02 |
公告日期 | 2002-04-02 |
案件名称 | 赔偿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股民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十三名原董事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股民状告我司及13名原董事因在1996至1998年期间对外进行虚假信息披露(证监会已于2001 年对此事做了处罚),导致其投资损失, 要求我司及十三名原董事对其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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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6 |
公告日期 | 2002-03-26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江西省景德镇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 |
被告方 | 中国瓷都九州洁具厂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中国瓷都九州洁具厂的借款本金200万及利息82579.20元未还,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要求中国瓷都九州洁具厂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江西省景德镇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借款本金 200万及利息82579.20元,我司应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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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22 |
公告日期 | 2002-03-2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 |
被告方 | 福建厦门赛德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39.8902 万元 |
案件描述 | 由于福建厦门赛德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0万及利息398901.72元未还,现该债权已转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债权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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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3-14 |
公告日期 | 2002-03-1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银行漳州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5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3月, 中国银行漳州支行与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借款总额480万,四份借款合同均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担保。由于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只在2001年9月10日归还本金28万元, 其余借款本金452万及利息未还,中国银行漳州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我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于2002年4月2日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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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法院今判决如下:要求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漳州分行借款本金452万及利息1090307.75元,我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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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4 |
公告日期 | 2002-01-2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城建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厦门建设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12月,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厦门建设公司与工行厦门市城建支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向中建三局厦门公司提供3000万元贷款,本公司提供担保。因借款担保纠纷,银行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中建三局厦门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722.74万元。
2、本公司对该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9.61万元由中三局厦门公司负担,本公司负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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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4 |
公告日期 | 2002-01-24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7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1月至9月,本公司分6 次为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向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借款共计518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 九州映雪啤酒集团仅归还187万元,福建兴业银行漳州分行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71万元及利息、罚息。
2、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3万元由九州映雪啤酒集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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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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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4 |
公告日期 | 2002-01-24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8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厦门农联社)起诉九州房地产公司及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1998年间公司为九州房地产公司担保的三笔贷款本金共人民币1880万元、所欠利息及1994-1996年间三笔贷款的旧欠利息2,575,688.82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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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1999)厦经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九州房地产公司应清偿厦门农联社贷款本金人民币1880万元、利息716,107.20元、旧欠利息2,575,688.82元及诉讼费231489元;本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9-09-27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厦经执字第295、296号裁定如下:将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念坛工业区用地,面积6666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 2099.8万元,扣除评估费43298元,合计2095.47万元折抵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额债务。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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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01-24 |
公告日期 | 2002-01-24 |
案件名称 | 贷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34.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起诉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1993年公司为九州房地产公司担保的贷款美元134万元、所欠利息及1995-1996年间三笔贷款的旧欠利息人民币859016.16元(其中1993年已扣人民币360万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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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1999)厦经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如下:九州房地产公司应清偿厦门农联社贷款本金美元134万元、利息美元823204.48元(已付的人民币360万元折成美元冲抵)、旧欠利息人民币859016.16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69283元;公司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1999-09-28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厦经执字第295、296号裁定如下:将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念坛工业区用地,面积6666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 2099.8万元,扣除评估费43298元,合计2095.47万元折抵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额债务。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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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12 |
公告日期 | 2001-12-1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行莆田县支行 |
被告方 | 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11月,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200万元, 期限四年; 1998年12月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 ,期限四年。上述借款, 约定按季结息,若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两笔借款均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因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约清偿利息,农行莆田县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解除农行莆田县支行与福建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2.福建莆田九州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300万元及自1999年10月19 日起至指定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
3.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6730元由两被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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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2-12 |
公告日期 | 2001-12-12 |
案件名称 | 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99.77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3年12月,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公司签订《厦门莲富大厦房产买卖合同书》,九州房地产公司将厦门莲富大厦商场1- G/1-N卖给禾山信用社。1994年1月,禾山信用社交付了购房款599.77万元。1999年 3月,本公司与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900万元, 约定由九州房地产公司以莲富大厦底层商场(含1-G/1 - N )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物。 2001年7月,禾山信用社同意九州房地产公司将房产买卖合同的义务转移给本公司。因禾山信用社未能取得所购房产所有权,本公司又未退还禾山信用社购房款,禾山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解除1993年12月禾山信用社与九州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厦门莲富大厦房产买卖合同书》;
2.本公司返还禾山信用社购房款599.77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费64353元,由两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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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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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3 |
公告日期 | 2001-10-1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厦门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3月,厦门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向建行厦门市分行借款200万元,期限一年,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厦门市欢乐园娱乐有限公司偿还银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75.04万元;
2.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385元,由欢乐园公司和本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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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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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3 |
公告日期 | 2001-10-1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7月,本公司向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两个月,厦门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满后,中润公司为本公司支付利息共计7.67万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本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
2.中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万元,诉讼保全费2.62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中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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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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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3 |
公告日期 | 2001-10-13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3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0月,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从1998年10月20日至2000年10 月20日止在不超过3400万元的额度内向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聚泰公司以共有财产九州大厦在建工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银行自1999年6月至1999年9月分 7次向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3300万元。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
1.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3300万元及利息465.39万元;
2.如逾期还款,银行有权拍卖或者变卖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泰公司提供抵押的九州大厦首层东侧400平方米,第五层2240.55平方米、第十九层2256.95平方米、 第十八层 1102.49平方米,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33万元由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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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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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10-13 |
公告日期 | 2001-10-13 |
案件名称 | 供货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景福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仲裁 |
涉案金额 | 79390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6月,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最终用户中国工商银行营业办公楼工程指挥部委托,作为大楼机电材料及设备供应分包合同中进口材料及设备的进口代理,与景福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向景福公司购买机电材料和设备。因货款纠纷,景福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判决内容 | 仲裁裁决:
1.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景福公司支付所欠货款79.39万美元;
2.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景福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迟延支付利息8.97万美元;
3.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景福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
4.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仲裁费用的90%即2.57万美元;
5.驳回景福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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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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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22 |
公告日期 | 2001-08-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27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8月,本公司5次向工行厦门市分行借款共计4270万元,均由中福公司提供担保责任。期满后,本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工行厦门市分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利息49.7万元,中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中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740万元及利息122.8万元,中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3万元,财产保全费10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中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840万元及利息131.98万元,中福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6万元,财产保全费10.5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中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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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22 |
公告日期 | 2001-08-2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德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4月和1998年11月,本公司两次向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借款200万元和500万元,均由厦门海德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期满后,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由海德公司代为支付利息共计92.1万元。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1、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2、海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海德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4.02万元,诉讼保全费3.12万元由本公司负担,海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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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22 |
公告日期 | 2001-08-22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 |
被告方 | 厦门象屿九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州集团保税品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5月,厦门象屿九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农行厦门市湖滨支行借款300万元,本公司和福建省九州集团保税品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借款逾期后,象屿九州进出口公司归还借款20万元。农行厦门市湖滨运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厦门市开元人民法院判决:
1、象屿九州进出口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和九州集团保税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1万元,由象屿九州进出口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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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20 |
公告日期 | 2001-07-20 |
案件名称 | 货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省晋江市福联鞋塑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7.09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2月,本公司与福建省晋江市福联鞋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5份买卖合同,本公司收货后,拖欠福联鞋塑公司货款127.09万元。福联鞋塑公司向厦门市开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经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福联鞋塑公司货款127.09万元及利息,关承担案件受理费1.68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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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20 |
公告日期 | 2001-07-2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莆田市涵江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莆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5.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5月和12月,福建九州莆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与工行莆田市涵江支行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1652万元,本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尚欠1505万元未还。
现债权已转移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福建九州莆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债权
人借款1505万元及利息517.12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68万元由两被告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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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7-20 |
公告日期 | 2001-07-20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莆田县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6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至10月,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公司分别与工行莆田县支行签订7份借款合同,共计借款460万元,本公司提供担保。现债权已转移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九州股份莆田公司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
2、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万元由两被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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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9 |
公告日期 | 2001-06-09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行厦门市湖里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18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8月。农行厦门市湖里支行与厦门华湖进出口公司及本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华湖公司发放4笔贷款共计1180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华湖公司未还款,本公司亦未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农行厦门市湖里运行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一、华湖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180万元及利息216.45万元;
二、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9万元,由华湖公司负担,本公司负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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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09 |
公告日期 | 2001-06-09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光大银行厦门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华房地产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2.7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3月,光大银行厦门支行与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厦门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开证额度合同》和一份《授信业务保证合同》,约定银行为开元外贸公司提供400万元美元的开证额度,本公司和远华房地产公司为该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9年8月至11月,银行实际为开元外贸公司代垫金额共计222.74万元美元。开元外贸公司及两保证人均未对上述垫款履行偿还责任。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一、开元外贸公司返还银行信用证代垫款222.74万美元及利息36.67万美元;
二、本公司与远华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04万元人民币,由开元外贸公司承担,本公司与远华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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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30 |
公告日期 | 2001-05-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8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外汇借款合同》,本公司借款 100万美元,期限8个月,开元外贸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履行义务, 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1.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100万美元及利息25.59万元。
2.开元外贸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6.21万元,财产保全费5.31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开元外贸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在规定期限内,本公司未偿还债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本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整,同时查封、冻结本公司在下属全资子公司九州龙岩高岭土公司投资100%的股权,未经法院同意,不允许办理有关股权变更、过户手续。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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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租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43.36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6月,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金融租赁合同,本公司将8台设备转让给浙江信托公司后回租,期限一年,年租金543.56万元。中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租赁期满后,本公司未支付租金,中福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1.本公司支付给浙江信托公司租金543.36万元,名义货价10万元,违约金99. 14万元,律师代理费4.23万元。
2.中福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中的租金543.56万元,律师代理费4.23 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租赁物归其所有。
本案受理费4.28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中福公司对其中
6.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8万元,由中福公司负担。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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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5月,工行厦门市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向本公司贷款200万元,期限6个月,厦门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期满后本公司未还款,中润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银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1.本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8.82万元。
2.中润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09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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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工行厦门市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及抵押协议, 由银行向本公司提供贷款200万元,期限两年,本公司以厦门湖光大厦第五层4个单元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期满后,本公司未还款,银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1.本公司偿还银行贷款200万元及利息18.42万元。
2.本公司以上述抵押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责任。
本案受理费2.0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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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26 |
公告日期 | 2001-05-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思明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1.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1月, 工行厦门市思明支行与厦门映雪啤酒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银行向厦门映雪啤酒公司提供贷款200万元,期限4个月, 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满后,厦门映雪啤酒公司仅偿还本金29万元,余款及利息未付,银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厦门映雪啤酒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71 万元及利息20.96万元,本公司对该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96万元,由厦门映雪啤酒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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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17 |
公告日期 | 2001-05-17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华林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奇剑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福建兴业银行华林支行与福建九福公益有限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九福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10个月,由本公司及蔡奇剑提供担保责任。1999年6月福建兴业银行华林支行与福建九福公益有限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九福公司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一年。由本公司及蔡奇剑提供担保责任。
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九福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任人未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九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45.3万元。
(二)本公司与蔡奇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42276元由三被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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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17 |
公告日期 | 2001-05-17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3月,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与本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900万元,期限一年,由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九州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所拥有的厦门莲富大厦底层商场4个单元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物。贷款期满后,本公司及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责任。银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08.61万元;
(二)开元外贸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本公司、开元外贸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银行有权拍卖,变卖九州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本案6.0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开元外贸公司、九州房地产公司负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15 |
公告日期 | 2001-05-15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农业银行厦门市江头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1998年11月和1999年7月,农业银行厦门市江头支行两次与九州集团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九州集团房地产公司贷款300万元、190万元(期限均为9个月),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期满后,九州集团房地产公司仅归还部分利息,本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银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一)九州集团房地产公司偿还贷款490万元及利息73.89万元;
(二)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7万元由九州房地产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5-15 |
公告日期 | 2001-05-15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光大银行厦门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中国光大银行厦门支行与厦门云顶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银行贷款600万元,期限7个月,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期满后,云顶房地产公司未还款,本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银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如下:
(一)厦门云顶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2.47万元;
(二)厦门云顶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光大银行本案律师费用3.31万元;
(三)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光大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万元,由云顶房地产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30 |
公告日期 | 2001-04-30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就公司未能归还500万元贷款一事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公司应偿还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500万元贷款及利息、罚息28.9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0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500万元,期限一年,本公司以九州大厦(本公司办公大楼)提供质押。借款期满后,本公司未还款,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本公司偿还建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87.75万元。
2.若本公司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依法拍卖、变卖九州大厦,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8.9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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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2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本公司借款500万元,期限7个月,海洋集团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两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9.06万元。
2.海洋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3.6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海洋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建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3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本公司借款600万元, 期限一年,开元外贸提供担保。
1998年8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本公司借款400万元,期限7个月,开元外贸提供担保。
上述借款期满后,本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及部分利息,担保人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47.68万元。
2.开元外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5.74万元,由本公司负担,开元外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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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1月,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原告提供贷款150万美元, 期限6个月。海洋集团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为本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 两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美元及利息25.25万元。
2.海洋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8.27万元,由本公司负担,海洋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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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p1998年12月,本公司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为开元外贸集团在1998年12 月至1999年8月期间向原告所借的22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开元外贸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157.52万元。
2.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4.28万元,由开元外贸公司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6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2月,本公司出具《不可撤消担保书》为开元外贸集团在1998年12 月至1999年7月向原告所借的16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 ,两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开元外贸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118.73万元。
2.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9.59万元,由开元外贸集团负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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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厦门分行 |
被告方 | 为厦门九溪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同日接到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3份《民事判决书》,原告均为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被告均为厦门九溪实业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案情雷同,均为九溪实业向原告借款,本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借款期间为1998年12月至2000年1月,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分别判决如下:
1.九溪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4.94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8万元,由九溪实业负担。
2.九溪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5.4万元 ,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8万元,由九溪实业负担。
3.九溪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15.37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8万元,由九溪实业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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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7 |
公告日期 | 2001-04-17 |
案件名称 | 涉嫌走私一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司法机关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公司因涉嫌走私一案经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原董事长赵裕昌及个别董事因走私或经济问题先后被司法机关逮捕。母公司及部分下属企业部分资产和银行帐户被冻结。 |
判决内容 | 2001年2月27日, 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综述如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994年至1998年间被告单位福建九州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伪报贸易方式,与其他单位共同走私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
通货物总价值人民币277194万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80674万元,其行为已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
20000万元。继续追缴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币1364.8万元。
涉案个人一并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日期 | 2001-02-27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日期 | 2001-04-12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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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
公告日期 | 2001-04-0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1月4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签订借款合同, 由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向本公司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责任。借款期满后,公司未还款,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1999年 11月,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将债权移交给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债权人已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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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7 |
公告日期 | 2001-04-07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原告均为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公司均为被告,分别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案情雷同均为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借款期间为1998年5月至 2001年1月. |
判决内容 | 判决结果分别为:
(一)厦门九州鹭岛经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80.23万元;
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审理费64020元,由鹭岛公司承担, 本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二)厦门九州医疗保健品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57.47万元;本
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2884元,由厦门九州医疗保健品公司承担, 本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厦门九州集团保税品公司(以下简称“保税品公司”),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50万元及利息51.98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5109元, 由保
税品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2.65万元;厦门九州医疗保健品
公司和九州综合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7643元,由本公司承担, 保健
品公司和九州商社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公司偿还原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5.88万元;保税品公司和九州综合
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304元,由本公司承担, 保税品公司和九州商
社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76.8万元; 保税品公司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8851元,由本公司承担,保税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厦门捷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75.43万元;
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5782元由捷建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
上述被告人中,九州医疗保健品公司、九州集团保税品公司为本公司下属企业。
九州鹭岛经贸有限公司、厦门捷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九州综合商社下属企业。九
州综合商社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持股6566.5万股)的资产委托经
营人。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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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05 |
公告日期 | 2001-04-05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商银行厦门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诉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州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工商银行厦门分行请求判令九州集团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九州集团公司与本公司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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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4 |
公告日期 | 2001-02-24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12月18日, 福州心连贸易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占江支行所属东门营业所(现划归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同日,银行向福州心连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100万元,期限10个月,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经三方协商一致 ,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展期一年,本公司仍承担保证责任。展期届满后,福州心边贸易公司未按时还款, 本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福州心边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00年9月1日被福州市工商局依法注销。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本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晋安支行贷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
(二)本案诉讼费15550元,由本公司承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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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2-24 |
公告日期 | 2001-02-24 |
案件名称 | 交纳承包金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厦门万石娱乐中心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21.4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5年12月11日, 厦门万石娱乐中心与本公司签订一份《厦门万石娱乐中心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自1995年12月11日至1999年5月10日,其中1998年5月11日至1999年5月10日的月承包金为38.33万元。合同签订后, 本公司陆续投入固定资产1500万元。2000年5月,经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 属于本公司的财务共计521.4万元。因本公司在经营期间未能按时交纳承包金,厦门万石娱乐中心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审理后判决:
(一)确认厦门万石娱乐中心与本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终止;
(二)本公司将该娱乐中心经营场所(1—4楼)移交厦门万石娱乐中心使用;
(三)本公司向厦门万石娱乐中心支付承包金268.33万元及滞纳金;
(四)本公司按月承包金38.33万元(从1999年5月11日起至2000年5月9日)向厦门
万石娱乐中心支付经营场所使用费;
(五)驳回厦门万石娱乐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厦门万石娱乐中心向本公司支付521.4万元,本公司在万石娱乐中心投入的
财产归厦门万石娱乐中心所有。
本案受理费27691元及评估费33000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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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30 |
公告日期 | 2000-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8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8月,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原告向中福实业提供一年期贷款800万元, 中福置业与本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届满后, 三被告均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中福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39.8万元。
2.中福置业与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5万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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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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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30 |
公告日期 | 2000-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交通银行福州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4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4月30日原告分别与中福实业、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原告向中福实业发放期限10个月贷款400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中福实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2.45万元。
2.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3.07万元由两被告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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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30 |
公告日期 | 2000-12-3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案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5月24日,厦门建行与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厦门建行向本公司发放一年期借款800万元,九州映雪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800 万股法人股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海洋实业公司为借款中的7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
1.本公司偿还厦门建行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86万元。
2.若本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 厦门建行有权依法处分九州映雪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物(800万股法人股),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海洋实业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债务中的7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75.3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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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01 |
公告日期 | 2000-12-0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9年8月10日,福州市商业银行与本公司签订350万元人民币贷款合同,九州商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约还款,九州商社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
判决内容 | 1、本公司偿还福州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350万元、利息及罚息29.53万元。
2、福州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受理费2.8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01 |
公告日期 | 2000-12-0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 厦门滨海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
案件描述 | 1997年8月,原告与本公司、滨海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漳州啤酒厂,原告投资该项目2000万元,期限五个月,全权委托本公司承包经营,原告不承担投资风险与亏损。滨海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不可撤消信用担保。期满后,本公司先后还款1450万元,并出具还款承诺函,增加九州商社承担还款连带担保责任。期至,本公司未还款,九州商社也未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内容 | 原协议书无效,本公司归还原告本金550万元及199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利息; 九州商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4.66万元由本公司负担,九州商社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12-01 |
公告日期 | 2000-12-0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8月,本公司与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书, 双方合作开发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实达集团投资 2000万元人民币,期限5个月,委托本公司承包经营,厦门滨海有限公司和九州商社提供保证责任。期满后,本公司还款1450万元,担保人未履行义务,实达集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原协议书无效,本公司归还实达集团本金550万元及199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利息, 九州
商社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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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9-07 |
公告日期 | 2000-09-0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福州市五四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0.0000 元 |
案件描述 | 1997年7月至1999年2月期间,本公司与工行福州市五四支行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共借款人民币1120万元,美元370万元,分别由九州福安公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州综合商社、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期满后,本公司与担保人均未履行义务。银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判决如下: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120万元、美元370万元及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同时, 工行五四支行有权从九州福安公司抵押物的处理价款中优先受偿;海洋实业, 九州商社与中福公司对相应的借款本息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社受理费23.76万元,由公司负担20万元、九州福安公司负担2万元、海洋实业负担1.2万元、九州商社、中福公司负担0.56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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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31 |
公告日期 | 2000-08-31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州市商业银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2月,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福州市商业银行借款 150万元,期限一年,本公司与九州船务公司提供担保。期满后,三公司均未履行义务,银行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审理后判决:九州方圆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150万元及利息7.04万元, 本公司与九州船务公司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诉讼费1.53万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0-08-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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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25 |
公告日期 | 2000-08-2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商银行建瓯市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4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2月,本公司在与福建省建瓯市政府签订的《兼并建瓯市罐头厂合同书》中约定:对建瓯市罐头厂欠建瓯市工行240万元贷款的利息296.8万元,停息挂帐三年,期满后,由本公司分三年还清。三年期满后,九州(集团)建瓯罐头厂和本公司均未偿还首期应还利息,工行建瓯支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九州(集团)建瓯罐头厂应偿还银行首期利息98.93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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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17 |
公告日期 | 2000-08-17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2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5月,公司与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人民币短期借款合同》两份,共计借款人民币1200万元,九州综合商社提供担保责任。期满后,本公司与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法院审理判决:本公司应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202.85万元,案件受理费8万元。福建九州综合商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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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10 |
公告日期 | 2000-08-10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8年12月,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 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期满后,本公司与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本公司偿 还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厦门开元外贸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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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8-02 |
公告日期 | 2000-08-02 |
案件名称 | 违约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64.5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10月, 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轻工机械集团向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提供20000瓶/时啤酒罐装生产线及相应附属设施,总货款964.5万元。 因九州映雪啤酒集团未按协议还清欠款,轻工机械集团提起诉讼. |
判决内容 | 法院判决,九州映雪啤酒集团偿还欠款344.5 万元及利息113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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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7-18 |
公告日期 | 2000-07-18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工商银行建瓯市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92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1996年12月至1998年4月期间,福建九州集团建瓯罐头厂数次向工商银行建瓯市支行借款共计920万元,均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九州(集团 ) 建瓯罐头厂须偿还工行建瓯支行借款本金92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支付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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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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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6-23 |
公告日期 | 2000-06-23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 |
被告方 | 中国福建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391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就中国福建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未能按期偿还3910万元贷款一事,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中国福建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偿还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本金3910万元贷款,利息1744.89万元。
本公司与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曾为中国福建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就该笔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闽都支行提供担保。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29.28万元,由中国福建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支付,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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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5-26 |
公告日期 | 2000-05-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与本公司作为债务人福建九州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中国教育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借款1500万元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内容 | p因九州房地产未能按约还款,中国节能投资公司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金1410.14 万元及利息罚息。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通过法院向九州房地产公司追讨该项债务。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九州房地产公司偿还该项债务,本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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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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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5-26 |
公告日期 | 2000-05-26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节能公司 |
被告方 | 九州房地产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10.14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
判决内容 |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2000)一中经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九州房地产公司应偿
付中国节能公司贷款本金1410.14万元及利息、罚息及案件受理费8万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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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5-26 |
公告日期 | 2000-05-26 |
案件名称 | 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
被告方 | 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公司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城北支行就福建九州方圆经济发展公司未能按期归还1000万元借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经法院判决, 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榕经初字第85号, 福建九州方圆经
济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56.60万元、诉讼费6.28万元。本公司是该笔贷款的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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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0-03-25 |
公告日期 | 2000-03-25 |
案件名称 | 贷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
被告方 | 本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就公司未能归还500万元贷款一事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判决内容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公司应偿还福建省华侨信托投资公司500万元贷款及利息、罚息28.9万元。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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