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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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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2000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原告还请求法院保全上述二被告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人民币及从2005年9月20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754583.35元人民币及利息(该利息利率按月息0.730125%计付,自2005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元,合计210730元,由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04-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尚余1963.52 万元贷款未归还。 依据福建省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三农集团、本公司银行存款2,000 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08 年5 月26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农集团签署《减免利息协议》,约定三农集团履行该协议规定的所有义务后,同意减免三农集团所欠的全部借款利息(含协议前及协议后所欠全部利息)。该《减免利息协议》涉及的债权包括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借款在内,该《减免利息协议》本公司未签署,延期后的还款期限已超过保证期间。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825.41 万元未归还。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8日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自2004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 2、请求判令我司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请求判令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因诉讼应对的律师费等费用。
判决内容(2004)榕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列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4年8月1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82000元。 3、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我司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追偿权。 4、本案受理费110010元,由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司负担。
判决日期2004-12-1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我司向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了解的情况,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0日前后向其还款400万元,但因其一直未支付本案律师费和受理费合计292010元,故原来协商的1600万元的贷新还旧手续一直无法办理。因现判决书的有效时限已到,中信银行为保护自身权益,故申请执行。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6 月15 日向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 截止2008 年6月30 日,尚余1280 万元贷款未归还。 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963.52 万元未归还。 2008 年4 月17 日,三农集团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320 万元,2009 年,三农集团向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偿还了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256 万元。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024 万元未归还。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被告一)于2002年5月29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原告)借款6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到期日2005年5月29日,其中2000万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4000万元由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被告二)以其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31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现因"被告一"在贷款期限内拖欠"原告"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我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列为被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6028万元的财产。 请求判令"被告一"我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自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2月21日为284385.36元,本息合计60284385.36元);请求判令"被告二" 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被告三"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则拍卖"被告二"之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原告优先受偿;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暂时冻结了我司及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的银行帐户(被冻结金额约90万元),并暂时冻结了我司持有的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的股权和福建爱普生实达电子有限公司40%的股权。 法院下达了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尚有贷款本金6,000 万元未归还。 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尚有贷款本金6,000 万元未归还。其中4000 万元执行诉讼搁置一年,2000 万元执行诉讼搁置两年。 2009 年4 月,深圳发展银行与本公司分别签订了《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债务清偿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约定对于其中由陕西现代农业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00 万股股份质押的4000万贷款部分,公司作为主债务人应自人民法院对现代农业与永安保险、宝安支行确认《股权证书》、《股东名册》无效案件再审作出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清偿4000 万元贷款本息、费用;深发展同意按《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第四条第2 项之约定在4000 万元贷款清偿之后给予债务减免,因上述4000 万元贷款未按照《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清偿,故自2009 年1 月1 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此部分贷款的利息,且公司应向深发展支付上述4000 万元贷款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96200 元;由陕西现代农业质押担保的4000 万元贷款本息、诉讼费用所对应得有宝安支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再审案件的判决结果,由公司全部承担或承担二分之一;对于其中三农集团担保的2000万元贷款债务,公司应依据《债务重组框架协议》,于2009 年11 月8 日前清偿完毕贷款本金、费用及约定的利息,深发展同意按《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第四第3 项之约定对2000 万贷款给予债务减免,否则深发展自2009 年11 月9 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此部分贷款的利息。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公司尚欠6000 万元本金未归还。 2009 年12 月16 日,本公司与深发展深圳市人民桥支行、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晋富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债务重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本公司向深发展人民桥支行申请重组贷款4500 万元,用于清偿对保安支行的贷款债务,在重组贷款出账后3 个月内归还贷款本金500 万元。如本公司能够遵照《债务重组框架协议》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一、本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深发展同意按框架协议第四条第3 项之约定给予相应的债务减免;如本公司违反约定,则丧失有关债务减免的权利,同时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终止。为上述4500 万元重组贷款提供的担保有:1、本公司以其持有的所有有效商标提供质押担保;2、本公司以其拥有的南京梦都大街滨江奥城176-1 号、-3 号的14 宗商铺提供抵押担保;3、晋富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26.32%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4、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融创置地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该笔借款尚欠本金4500万元未偿还。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共贷款人民币2800万元(共分三笔:其中一笔1000万元于2005年9月13日到期尚未归还,一笔900万元将于2006年1月7日到期,一笔900万元将于2006年1月9日到期)。因原告认为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且有1000万元贷款已逾期,故原告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归还上述2800万元万元贷款,我司及下属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贷款的担保方(其中我司担保1000万元、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担保1800万元)被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171337元(暂算至2005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月7.965%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310659元(暂算至2005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月8.37%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各自的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收回债权的费用152万元。 5、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就该2800万元人民币欠款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将《民事调解书》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四方确认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12月21日,尚欠建行芜湖市分行贷款本金2800万元人民币,利息1044932.16元人民币(计算至2005年12月21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我司、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我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按照以下的时间和数额向建行芜湖市分行支付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一) 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 (二) 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0万元; (三) 2006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万元; (四) 2006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900万元; (五) 2006年1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900万元以及利息和192024元的诉讼费用。 4、我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在2006年3月31日前向建行芜湖市分行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若到时三方未按时足额归还本协议约定的款项,该保证金可冲抵以后应还款项。 此外,就本案我司大股东关联企业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行芜湖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本案所涉及债务中的25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上述三方承诺的在2006年3月31日前至2006年12月20日前应归还的2500万元人民币未按时归还时承担还款义务。 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尚未归还贷款余额为500 万元。 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本公司已还清2800 万元贷款本金。 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上述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上述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
受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的2000 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暂时冻结了上述三家公司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资产(冻结资产的限额为2000 万元人民币)。
判决内容“(2005)一中民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人民币二千万元及利息(自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七点三零一二五计付,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部分计收复利;同时支付逾期偿还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到至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利息所产生的复利二百三十四元七角)。 2、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一十元、财产保全费十万零五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一万零一十元(来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日期2005-07-2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归还180.12万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同意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签署协议之日归还20万元人民币(目前已归还),在2006年5月30日前归还900万元人民币,在2006年11月30日前再归还900万元人民币及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232530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考虑在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上述所有欠款后对该欠款的表外利息予以减免,具体减免方案另行协商。 查封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2800 万元的股权。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尚有贷款本金1,500 万元未归还。 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尚有贷款本金1,500 万元未归还。 日前北京实达和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及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富投资”)共同签订《减免利息协议》,协议有关内容如下: 1、各方确认截止2008 年10 月21 日,北京实达尚欠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 万元及利息6932448.56 元未归还。 2、深圳百富投资同意按下列计划分期代偿北京实达所欠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债务:第一期,在2008 年12 月19 日前,代偿400 万元贷款本金;第二期,2009年3 月底,代偿600 万元贷款本金;第三期,2009 年6 月底,代偿剩余贷款本金500 万元。 3、在深圳百富投资代偿完上述全部1500 万元债务后,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同意减免北京实达上述债务的所欠利息(包括截至2008 年10 月21 日的利息为6,932,448.56 元及至贷款结清日止的全部欠息),并及时向北京实达发送《减免利息通知单》。 目前深圳百富投资已代偿了第一期400 万元贷款本金。有关北京实达如何归还深圳百富投资代偿款项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期,2009 年3 月底,代偿600 万元贷款本金;第三期,2009 年6 月底,代偿剩余贷款本金500 万元。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1100 万元未归还。2009 年3 月31日,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兴达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偿还建行海淀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北科尚欠500 万元本金未清偿。2009 年7 月3 日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完毕,2009 年7 月7 日,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对北科余下贷款利息7,938,402.43 元予以全部减免。该案件已结案。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诉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拖欠贷款650 万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65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复利、罚息。(计算至2008 年2 月21 日为1436766.26 元) 2、请求判令担保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近日我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六百五十万元。 2、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百分之六点一三八的利率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支付六百五十万借款本金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至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的利息(此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相应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并按此项确定的利率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偿付复利。 3、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作为罚息利率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偿付六百五十万元借款本金自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至六百五十万借款本金偿清之日的罚息,并按该罚息利率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偿付复利。 4、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6、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案件受理费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七元及保全费五千元,均由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3 月17 日,华夏银行北京万柳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该笔欠款本金尚余650 万元未偿还。 2009 年公司偿还本金10 万元,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余借款本金640 万元未偿还。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450万元人民币借款于2005年9月17日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借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截止2006年1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29295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2005年1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2656元、实际支出费用6531元,合计39187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04-1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尚余379 万元贷款未归还。 2007 年9 月11 日,本公司与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尚余294 万元贷款未归还。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尚余198 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2009 年第一季度,本公司代安徽实达偿还48 万元借款本金。 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尚余102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我司已偿还全部欠款本息,该案件已结案。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因欠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万元到期未归还,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司和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司、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将《民事调解书》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三方确认,至2005年12月19日止,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共欠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万元,利息504522.75元。自2005年12月20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2、上述欠款,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04522.75元、2006年2月28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50万元,自2006年3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直至全部还清。 3、上述借款本金1950万元自2005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由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季度向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支付。 4、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本金或利息,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有权就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10元,其他诉讼费21502元,诉讼保全费5820元,共计134832元,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共同负担,并于2006年1月26日前给付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 后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时间归还欠款。近日应债权人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原芜湖市商业银行环城路支行更名)要求,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下,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将原质押给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的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241号的厂房(土地面积17491.58平方米、建筑面积12945.93平方米)转让给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2100万元人民币。转让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的评估、过户、诉讼、执行等费用后(所有费用合计1744343.6元人民币),实得约19255656.4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归还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欠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的1950万元欠款及利息,不足部分未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008 年6 月13 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剩余义务。 2009 年4 月27 日,徽商银行芜湖环城路支行与本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代为偿还的余额为1,513,270.70 元人民币,并不再产生利息。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本公司尚余1,313,270.70 元未偿还。 截至2009 年12月31 日,尚余本金551,270.7 元未偿还,该余额不再产生利息。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101.6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万元人民币(2006年3月21日之后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由法院直接判决)。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实现债权费用1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 2、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6000元。 3、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65010元、其它诉讼费3000元,合计68010元,由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09-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日前福建三农已和农行三明分行签署了《减免利息协议》:确认截至2008年4 月7 日福建三农尚欠农行三明分行借款本金1100 万元、利息211639.65 元。福建三农目前已归还上述本金的20%,即人民币220 万元,其余本金由福建三农在8 年内等额分期偿还(每年还款日期为该年的12 月31 日)。在福建三农履行本金还款计划后农行三明分行将免除福建三农所欠利息及以后新增的利息。 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尚余880 万元贷款未归还。 截至2009 年12月31 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770 万元未归还。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的1.4亿元人民币三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对上述三被告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查封、冻结上述三家公司合计价值143296576.44元的财产(其中我司对上述贷款中的9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中的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亿元元及所欠的相应利、罚息、复利(暂计至2005年8月21日,共欠人民币3296576.44元),以及律师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上暂计人民币143296576.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承担9000万元、500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的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近日我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发展银行国贸支行偿付借款本金1.4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0日间按《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从200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本金1.4亿元进行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以2005年3月21日至2005年8月20日止的利息进行计算。 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0日间按《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以本金9000万元进行计算,罚息从200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本金9000万元进行计算。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上述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0日间按《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以本金5000万元进行计算,罚息从200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本金5000万元进行计算。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上述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6492.88元、财产保全费717002.88元,共1443495.76元,由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927961元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515534.76元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日期2006-06-0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7 年12 月29 日我司已归还上述由我司担保的9000 万元借款本金、费用及各方约定的利息。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已同意对我司其余所欠利息、罚息、复利予以减免,减免金额为17595423.01 元人民币。该项债务重组将给我司2007 年度带来17595423.01 元人民币的债务重组利得。该项债务重组利得为一次性收益,不会给公司带来现金流。 2008 年3 月14 日公司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方就上述债务的重组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代偿及还款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第2008-016 号)。2008 年3 月31 日,三木集团已按照《代偿及还款协议书》规定向银行代为还清5000 万元贷款本金 。 2008 年3 月31 日,三木集团已按照《代偿及还款协议书》规定向银行代为还清5000 万元贷款本金 。 2008 年5 月22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深中法执字第1009 号《结案通知书》。 2009 年4 月28 日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深圳国贸支行、人民桥支行、北京昂展职业有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框架协议书》补充协议(一):截止2009 年3 月31 日,公司为三木集团担保的重组贷款本金余额4000 万元(2009 年3 月,公司已代三木集团归还原借款本金5000 万元中的1000 万元),已逾期。由三木集团向人民桥支行重新申请贷款4000 万,用于清偿已到期的重组贷款本金部分,贷款期限为贷款出账之日起至2010 年1 月31 日;公司承诺与2009 年11 月30 日前归还上述贷款中的20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剩余20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与2010 年1 月31 日前全部清偿。 2009 年6 月25 日,深圳发展银行减免了原北科由三木集团担保的1000 万元贷款相应欠息2,578,749.01 元;2009 年6 月30 日,三木集团向人民桥支行重新申请贷款4000 万,清偿了已到期的重组贷款本金;2009 年8 月19 日,公司清偿了三木集团在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替我司承贷的3821.4875 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木集团清偿了余下178.5125 万元贷款本金。 2009 年12月16 日,深圳发展银行减免了原北科由三木集团担保的4000 万元贷款的相应欠息,我司因此获得债务重组利得8,904,581.44 元。
受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93.674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936744.7元人民币借款于2005年11月12日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936744.7元及其利息332374.79元(利息结至2006年3月20日)。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2936744.7元,并支付从2006年1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自2006年1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636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116870元,合计24623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06-1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三明签订了《减免息协议书》 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尚余1834.94 万元贷款未归还。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13,762,046.82 元未归还。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截止2006年8月20日的利息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该利息从2006年9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207%计付)。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4501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合计45210元,由上述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6-12-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年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4 万股的股权。 截止2008 年6月30 日,尚余700 万元贷款未归还。 截止2009 年6 月30 日,三农集团尚欠本金700 万元未归还。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上述700 万元本金已偿清。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3-20
公告日期2010-03-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909.62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诉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909.62万元人民币借款于2005年9月29日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和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9.62万元及违约利息(自2004年10月13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06年8月16日的违约利息为人民币1931034.86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近日我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山支行支付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利息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6年8月16日为1726752.48元,2006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按季计息,并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案件受理费18694元由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件受理费负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7-09-2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尚有贷款本金1,700 万元未归还。2008 年3 月25 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 2008 年3 月25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编号:2008003),依据该协议,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具体为:2008 年3 月31 日前,本公司代为归还200 万元;对剩余的1,500 万元欠款分三期归还,2008 年6 月30 日前归还500 万元,2008 年12 月31 日前归还500 万元,2009 年6 月30日前归还500 万元。在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对该两笔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和罚息)予以全额免除。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尚欠本金1200 万元未归还。2009 年2 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补充协议》,对约定还款计划变更为:2009 年3 月31 日前,本公司归还150 万元;2009 年6 月30 日前归还300 万元;2009 年9 月30 日前归还300 万元;2009 年12 月31 日前还清欠款本金。2009 年1-3月,公司分三次陆续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50 万元。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尚欠本金950 万元未归还。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尚余借款本金730 万元未归还。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公告日期2009-08-31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被告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诉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于2005年3月16日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公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还请求法院冻结上述两被告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至还清贷款前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1、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从2005年6月21日起计至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分段计付)。 2、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合计113530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2005-09-05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于2005年10 月13 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该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该笔贷款尚未归还。 2009 年6 月19 日, 三农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清偿了上述由我司担保的逾期贷款本金。
受理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31
公告日期2009-08-31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华夏银行万柳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80.5000 万元
案件描述控股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借款3400 万元,截止到2007 年8月31 日尚欠本金280.5 万元,累计利息1250039.34 元。
判决内容2007 年5 月23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但质押担保责任后的不足部分,由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7-05-23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原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一中民终字第3937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北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万柳支行借款本金280 万5 千元及利息;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北科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华夏银行万柳支行有权以盛邦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300 万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的不足部分,由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北科公司追偿。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华夏银行万柳支行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4720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2009 年6 月30 日,该笔欠款已结清。
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于2002年8月2日向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原告)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到期日2005年8月2日,由我司(被告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一"以其所持有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3100万股)提供质押担保。现因"被告一"在贷款期限内拖欠"原告"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我司列为被告,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4019万元的财产。 请求判令"被告一" 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自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暂计至2005年2月21日为189590.24元,本息合计40189590.24元);请求判令"被告二" 我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则拍卖"被告一"之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原告优先受偿;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判决内容1、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利息189590.24元(截止至2005年2月21日止,2005年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有权申请强制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3、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0957.95元、诉讼保全费201470元由被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暂时冻结了我司及我司下属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南门支行的银行帐户(被冻结金额约90万元),并暂时冻结了我司持有的福建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的股权和福建爱普生实达电子有限公司40%的股权。 现我司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调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我司将质押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深圳市宏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转让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转让款优先用于偿还上述我司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的欠款。在我司及时办理上述股权转让手续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承诺对4000 万元贷款本金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下浮10%计算利息。目前上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00 万股股份转让事宜已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截止2007 年12 月28 日我司已归还上述4000 万元借款本金、费用及按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利息。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宝安支行已按承诺对我司其余所欠利息、罚息、复利予以减免,减免金额为2824388.12 元人民币。 2008 年12 月4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深中法执字第264 号《结案通知书》。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4-30
公告日期2009-04-30
案件名称利息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2.6752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山支行诉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1726752.48元人民币借款利息未归还纠纷(本金已归还),我司和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原借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1726752.48元(自2003年9月3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06年8月16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其他因原告实现权利所支付的费用。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龙马软件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年、2009 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本公司、北科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编号:2008003)和《债务和解补充协议》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07
公告日期2009-01-07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被告方交大铭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4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诉被告交大铭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4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于2005年5月30日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交大铭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截止到2006年7月21日的利息1041144.63元(合同期内不欠息,自2005年10月22日至2006年7月21日的利息1041144.63元)。自2006年7月22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和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上述贷款及相应利息已被法院出具执行通知。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该项贷款尚未偿还 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该项贷款尚未偿还,其他事项尚无进一步进展。 近日北京实达和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就该案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现将执行和解协议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双方确认截止2008 年12 月份交大铭泰尚欠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借款本金14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该项借款由北京实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北京实达承诺于2008 年12 月31 日前一次性代向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偿还交大铭泰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整。 3、建行北京海淀支行承诺,在北京实达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建行北京海淀就本案剩余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执行费用)将不再向北京实达追偿,就此免除北京实达在本案中对交大铭泰剩余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4、建行北京海淀支行承诺,积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配合北京实达就本案剩余债权向交大铭泰继续追偿。 目前北京实达已代向建行北京海淀支行偿还了上述交大铭泰的借款本金人民币600 万元。该600 万元款项由深圳市百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支付,有关北京实达如何归还深圳百富投资代偿款项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29
公告日期2008-08-2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申请人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不超过3500万元的财产。现已冻结了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34%股权(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帐户部分资金。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经我司、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友好协商,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近日我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一份,现将调解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三方确认:截止2006年6月29日,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三笔借款本金合计3500万元人民币,我司对上述三笔合计3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同意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以下还款计划,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保证按还款计划分期偿付贷款本金、诉讼费及诉前保全费,并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我司对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下列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款计划如下: 1、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06年7月10日前归还原告贷款本金825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186234元、诉前保全费175000元。 2、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06年7月20日前归还原告贷款2675万元及所有贷款利息(利息计算截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在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原告还清350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和诉讼费、诉前保全费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原对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措施。 四、若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和我司违反本协议任一条之规定或未能按上述还款计划改造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均视为上述还款期限全部到期,则原告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和我司的财产,用于归还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积欠原告所有的借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实现全权的相关费用。 截止2007 年12 月31 日,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已归还该笔逾期借款1180 万元,尚欠本金 2320 万元未还。 2008 年6 月24 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南门支行以其债权已受清偿为由,撤回执行申请。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5
公告日期2008-08-1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41.706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417060.10 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417060.10 元及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17060.10 元,并承担自2005 年7 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受理费37095 元,实际支出费用7419 元,合计44514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我司和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就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1、原判决中欠上述两公司欠款本金总额为9319794.98 元人民币,扣除已还126 万元后尚有本金8059794.98 元及利息未归还,我司目前又已付75 万元,余款以675 万元为还款总数自2008 年7 月开始每月归还40 万元,直至还清675万元。 2、我司按上述约定如期还款后,上述两公司同意放弃对剩余债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追偿,同意上述两案执行完毕结案。 3、上述两案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以法院已收票据为准,各自承担。 目前我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开始归还欠款。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8-15
公告日期2008-08-1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0.273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902734.88 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902734.88 元及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还原告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02734.88 元,并承担自2005 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受理费29525 元,实际支出费用5905 元,合计35430 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我司和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就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1、原判决中欠上述两公司欠款本金总额为9319794.98 元人民币,扣除已还126 万元后尚有本金8059794.98 元及利息未归还,我司目前又已付75 万元,余款以675 万元为还款总数自2008 年7 月开始每月归还40 万元,直至还清675万元。 2、我司按上述约定如期还款后,上述两公司同意放弃对剩余债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追偿,同意上述两案执行完毕结案。 3、上述两案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以法院已收票据为准,各自承担。 目前我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开始归还欠款。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10
公告日期2008-01-1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宇洋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4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曾于2004 年12 月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的银行贷款2400 万元提供担保,该项贷款在2005 年12 月到期后有2150万元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未归还,到2006 年末未归还本金下降为1840 万元。 日前我司收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转来的起诉状一份,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1840 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借款担保方之一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40 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1,982,431.78 元,合计20,382,431.78元(利息、罚息和复利仅计至2007 年4 月21 日,该日之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收);并支付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8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宇洋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 家担保方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和应承担的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上述各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7 年12 月25 日诉讼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07 年12 月28 日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归还所有欠款,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已撤回起诉,因此我司对该项贷款的担保责任已得到解除。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1-10
公告日期2008-01-1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被告方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 福建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陈芸 汪清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9日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福建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芸、汪清共同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77727.25元(暂时计到2005年3月20日,2005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至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芸、汪清对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我司获悉,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已归还了上述贷款本金余额200 万元。因此我司对该公司贷款本金的担保责任已得到解除。为此我司在以往年度对该项或有负债计提的326 万元的或有负债损失有200 万元可在当期转回,并计入我司第三季度利润。 近日我司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鉴于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已归还了上述贷款本金200 万元及部分利息,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同意免除剩余利息,本案已终结。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0
公告日期2007-12-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5.11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051100.05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担保的货款人民币1051100.05元及自2005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05年8月1日,为人民币929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民初字第21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2,100.0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与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460,000.00 元后,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460,000.00 元人民币欠款,记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受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0
公告日期2007-12-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1.9788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319788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还请求在1319788元人民币价值范围内保全两被告的财产。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19788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05年7月7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根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芜中民二初字第007 号民事调解书: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19,788.00 元。现我司与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593,904.60 元后,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593,904.60 元人民币欠款,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0
公告日期2007-12-20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 
被告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4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仓山支行诉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三笔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其中两笔贷款的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10 万元,利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453110.27 元(暂时计到2005 年6 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300 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我司获悉,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已归还了上述贷款本金余额1249.54 万元及大部分利息(截止9 月20 日还有24.83 万元利息未归还)。因此我司对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大部分得到解除。为此我司在以往年度对该项或有负债计提的1430.02 万元的或有负债损失有1405.19 万元可在当期转回,并计入我司第三季度利润。 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已归还了该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该案件已结案,因此我司对该公司的担保责任已解除。
受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0
公告日期2007-12-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40.5936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405935.7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内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1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05,935.70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案经各方协商调解,已签订《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有关内容 1、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05935.70元人民币,并同意在2006年6月30日前还清。 2、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7040元,由原告承担13520元,两被告承担13520元。 现我司与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2,450,000.00元后,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由北京讯宜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2,450,000.00 元人民币欠款,邵武市人民法院已结案。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0
公告日期2007-12-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75.045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750455.48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750455.48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人民法院(2006)马民初字第43 号民事判决书:因我司替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50,455.48 元。截止2006 年末我司还欠其1,550,455.48 元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与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支付给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0 元后,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 目前我司已向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1,000,000.00 元,深圳市镭之光电子有限公司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受理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12-20
公告日期2007-12-20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60.2305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602305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602305元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5.3%,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货款1602305元。并承担自2005年7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3%年计算)。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18022元,实际支出费用3604元;合计21626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与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我司一次性支付给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人民币801,152.50 元后,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目前我司已支付上述801,152.50 元人民币欠款,武汉唯冠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31
公告日期2007-08-31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56837.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856837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856837元及308461.32元的赔偿金(合计1165298.32元,赔偿金按约定的日0.2%从2005年11月26日计至付清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加工费人民币856837元。 2、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05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之日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与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我司按原欠货款856,837.00 元人民币的25%即214,209.25 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后,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担保债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受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8-31
公告日期2007-08-31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96948.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美元496,948.00元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所欠原告之货款共计美元496,948.00元及自2005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二计算之逾期利息(至起诉日之金额为美元49,694.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96948美元,并按照日息万分之二利率向原告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05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与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我司按原欠货款496,948.00 美元的30%即149,084.40 美元一次性支付给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及利息,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7-14
公告日期2007-07-14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37.935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37935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379350元人民币及暂计至2005年8月31日的利息15931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根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6)鼓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因我司替我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提供担保,应偿还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79,350.00元及从2005年7月8日至还款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与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在我司按原欠货款1,379,350.00元的30%即413,805.00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给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深圳市东维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免除我司其余全部债务,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执行
受理法院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8
公告日期2007-01-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6-09
原告方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 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97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2月29日及2004年4月15日,原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二份借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1500万元、2470万元人民币,共计397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12月31日及2005年4月30日,约定借款期间被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延期付款,每迟延一日需向对方支付所迟延支付金额0.05%作为违约金。2004年11月16日,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担保函》,愿意为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357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未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70万元及利息557.58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93.18万元(暂计至2006年7月31日)。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其中3574万元人民币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9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率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付至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逾期还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违约金至还清款项为止。 2、判令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357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债务后,有权对其清偿部分向债务人福建四通电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86048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8
公告日期2007-01-18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1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4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81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为2005年4月30日前,约定借款期间被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同时约定任何一方延期付款,每迟延一日需向对方支付所迟延支付金额0.05%作为违约金。2004年11月16日,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二份《还款担保函》,愿意为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37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履行其应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新通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1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人民币137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鉴于本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原告和两被告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了双方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原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55元,由原告福建实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11-02
公告日期2006-11-02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方北京光前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香港铭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1年4月26日,公司下属北京实达电脑软件集成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原告。)与被告北京光前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香港铭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光前裕业公司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人民币,还款期限12个月,从款项汇入其帐户之日起计算;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同时约定,由被告香港铭泰公司以其拥有的388.2万股香港实达科技(香港联交所代码0706)股票为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对不足偿还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光前裕业公司分文未偿,被告香港铭泰公司也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为此原告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光前裕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香港铭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388.2万股香港实达科技(香港联交所代码0706)股票为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并对不足偿还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06
公告日期2006-09-06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33341.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533341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33341元及同期银行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近日我司收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3341元。 2、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前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340元,其他诉讼费2070元,合计12410元由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05
公告日期2006-04-0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12750.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41275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将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列为被告进行诉讼。
判决内容1、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联想(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1275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暂计至自2005年7月8日为人民币105445.5元)。 2、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受理费10192元人民币。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4-05
公告日期2006-04-05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赞华(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52023.0000 元
案件描述原告赞华(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152023美元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152023美元及违约金6089.9美元(从2005年7月7日暂计算至2005年8月16日),折合人民币1290088.2元。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赞华(香港)有限公司欠款152023美元及其利息,该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05年7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2、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受理费16410元人民币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3
公告日期2006-01-13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2.1136 万元
案件描述我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因欠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21136.4元人民币到期未归还,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我司作为该项货款的担保方也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
判决内容近日我司及我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就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将判决书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21136.4元人民币。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116元、财产保全费6020元、其它诉讼费3300元,合计24436元由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我司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就该欠款和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将协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我司同意于2006年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80万元人民币给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支付),其余款项(245572.4元人民币)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2、本案执行费3866元由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上述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受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1-13
公告日期2006-01-1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里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里支行的900万元人民币半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里支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15790.5元(暂计至2005年8月1日),律师代理费4.6万元,共计人民币9061790.5元。 2、请求判令原告对借款项下所抵押和质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1、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2005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5.742%计算;自2005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613%计算)。 2、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律师费46000元人民币。 3、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拍卖、变卖被告提供的质押物(房产和股权),所得款项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偿还上述债务。 4、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两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5319元、诉讼保全费45599元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目前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里支行协商有关还款方案,争取尽快使该项诉讼得到圆满解决。目前双方已达成初步意向,拟以房产和车辆变现归还450万元,剩余约500万元拟由我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承接债务。 近日我司及下属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里支行达成一致,同意增加我司大股东关联企业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所涉及的932.6万元人民币(900万元人民币本金和截止2005年12月20日的326000元人民币的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担还款责任。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安里支行承诺在2005年底前归还10万元人民币,2006年1月至9月每月归还90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归还110.26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23
公告日期2005-11-23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芜湖分行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7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700万元人民币借款于2005年6月28日到期后未能归还纠纷,我司及我司下属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和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近日我司及我司下属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就上述诉讼事项达成和解。按照各方和解约定,上述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芜湖分行的另外一笔700万元人民币借款合计1400万元人民币借款,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我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14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还款担保,由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在1年内全部还清(从2005年10月到2006年9月,每月100万元人民币,最后两月每月2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100万元人民币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归还,相应我司的实质性关联公司欠款也对应减少100万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1-18
公告日期2005-11-18
案件名称欠费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北京广易通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102.8862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广易通广告有限公司(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对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拖欠广告费共计915200元人民币及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共计113661.60元人民币事项提出仲裁申请。
判决内容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款915200元及计算至2005年8月11日起的逾期付款滞纳金113661.6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上述欠款之日止按每日2745.60元计算的滞纳金;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34752.03元(已由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垫付)。 上述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款项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完毕。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29
公告日期2005-10-29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被告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4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的4000 万元人民币一年期银行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担保方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并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暂时冻结了上述两家公司的银行帐户及相关资产(冻结资产的限额为4000 万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及自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内容“(2005)一中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人民币四千万元及利息(自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付款的规定计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同时支付逾期九天偿还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的利息所产生的复利一千四百四十五元四角三分)。 2、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3、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零一十元、财产保全费二十万零五百二十元,由被告北京实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一万零一十元(来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现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其中的4000万元人民币和担保方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担保方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已为上述4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履行了担保责任,即已替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贷款本金4000万元以及利息、诉讼费、资产保全费、执行费等合计2273364.14元人民币,经各方协商,我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替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归还上述42273364.14元人民币欠款,上述款项北京百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在2007年2月28日前分批归还(其中在2005年11月10日前需归还的2273364.14元人民币,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我司提供还款担保)。本次还款协议生效后,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将减少42273364.14元人民币,同时我司的实质性关联公司欠款也将减少42273364.14元人民币。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22
公告日期2005-10-22
案件名称货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航嘉弛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7.226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深圳市航嘉弛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货款3072260元人民币未能归还纠纷,我司作为货款担保方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担保的货款人民币3072260元及自2005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1、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3072260 元人民币货款及利息(从2005 年8 月3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370 元由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5
公告日期2005-10-1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于2005年6月29日到期,尚未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1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达成一致,在归还500万元后,剩余3500万元续贷,并于2005年9月30日办理完成续贷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贷款已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于撤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5
公告日期2005-10-1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因公司下属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于2005年6月29日到期,尚未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担保方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达成一致,在归还500万元后,剩余3500万元续贷,并于2005年9月30日办理完成续贷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贷款已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于撤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10-15
公告日期2005-10-15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下属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将于2005年8月25日到期。因借款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认为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出现了银行贷款逾期的状况,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我司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方被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61950元(暂算至2005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因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达成一致,在归还500万元后,剩余3500万元续贷,并于2005年9月30日办理完成续贷手续。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贷款已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于撤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9-09
公告日期2005-09-09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兴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 
被告方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8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借款1800万元人民币,期限7个月,将于2005年7月29日到期。因借款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经营发生亏损或经济效益急剧下降或出现其他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情况时,原告有权提前收贷。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出现了经营亏损,且在其他银行的贷款已经出现了逾期的状况,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款。我司及下属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方被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还请求法院保全上述三被告价值18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至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1、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的约定利率,从2005年7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两被告有权向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0010元、财产保全费90530元由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6-23
公告日期2005-06-23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告方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5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35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回购型保理)本金人民币350万元以及由被告承担2005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费用9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30
公告日期2005-04-30
案件名称走私
起诉日期 
原告方 
被告方福州保税区西方实业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9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参股公司福州保税区西方实业有限公司(占股份40%、已停业),由于涉及走私,在1999年已补交海关关税等4600万元,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已计入1999年度损益;在2000年公司又将对福州保税区西方实业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9281643.05元全额提取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判决内容2003年3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保税区西方实业有限公司涉及走私进行了一审判决,对福州保税区西方实业有限公司罚款1.09亿元人民币,福州保税区西方实业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承担上述罚款(该罚款对本公司没有影响)。
判决日期2003-03-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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