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9 |
公告日期 | 2007-01-19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 |
被告方 | 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4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被告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之一被列为第三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亿元及所欠的相应利、罚息、复利(暂计至2005年8月21日,共欠人民币3,296,576.44元),以及律师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分别承担9000万元、5000万元本金和相应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的保证责任;
(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
判决内容 |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发展银行国贸支行偿付借款本金1.4亿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0日间按《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罚息从200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本金1.4亿元进行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以2005年3月21日至2005年8月20日止的利息进行计算。
2、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0日间按《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以本金9000万元进行计算,罚息从200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本金9000万元进行计算。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履行上述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3、本公司在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0日间按《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以本金5000万元计算,罚息从2005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以本金5000万元进行计算。本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对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4、驳回深圳发展银行国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726492.88元、财产保全费717002.88元,共1443495.76元,由北京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的927961元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公司对其中515534.76元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二终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判决:
1、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本公司承担了本案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北京实达追偿。案件受理费260010元由本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决执行。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上诉人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国贸支行、北京实达、实达电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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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9-19 |
公告日期 | 2006-09-19 |
案件名称 | 借款担保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0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4年9月3日,三农集团与原告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本公司同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三农集团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农集团该笔借款逾期未还,导致原告起诉。诉讼请求:
1)判令三农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还款日止的利息;
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农集团、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三民初字第39号,内容如下:
1、要求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利率按月息7.30125‰计付,自2005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诉讼保全费50520元,合计110730元,由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是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闽民终字第344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判决:
1、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本公司承担了本案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三农集团追偿。案件受理费60010 元由本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决执行。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5年10月31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三农集团、本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
受理法院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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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6-07-11 |
公告日期 | 2006-07-11 |
案件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 |
被告方 |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542.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原告称,2004 年8 月3 日和13 日,三农集团与农行三明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明营农银借字2004 第020 号、021 号),本公司同时与原告签订保证合
同,对三农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农集团上述借款逾期未还,导致原告起诉。诉讼请求
1)判令三农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 万元;
2)判令本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农集团、本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 万元;
4)判令三农集团、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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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4-09-11 |
公告日期 | 2004-09-11 |
案件名称 | 全同纠纷 |
起诉日期 | |
原告方 | 朱天健 |
被告方 | Fast Income Holdings Limited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25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2002年上半年,由于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以及合作双方对项目开发理念不一致,三兆公司的资金运转出现困难,黄兴南路商业步行街的工程建设受到很大影响。此时,FAST公司正积极谋求转让间接所持的三兆公司股权。为保证该项目的运作,保证我司在三兆公司的权益,我司向FAST公司推荐福州申达投资有限公司接手其间接所持三兆公司50%股权。后由申达公司股东朱天健先生与FAST公司于2002年9月签订了SIGL公司股权转让合同。FAST公司在收到朱天健先生依约支付的1500万元定金及首期1000万元股权转让金后以合同不合法为由拒绝进一步履约。朱天健先生于2003年3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FAST公司,要求被告返还首期股权转让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并申请保全FAST公司间接持有的三兆公司50%股权。应法院的要求及朱天健先生的请求,我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担保函,同意以我司拥有的三兆公司50%的股权以及相应的股权分红收入为上述诉讼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判决内容 | |
判决日期 |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
受理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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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2 |
公告日期 | 2001-04-1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3-22 |
原告方 |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925.2373 万元 |
案件描述 | 于2000年3 月22日就本公司代为中福实业向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偿付人民币19,252,373.26 元借款事项将中福实业作为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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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一、本公司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被告中福实业向福州市土地管
理局缴交已由中福实业承购的福州市工业路 26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尾款
7790000元,在该地块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 中福实业即以该地块的土地使
用权抵偿本公司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108号及(2000) 榕经
初字第072号案中向被告中福实业所主张的讼争之债(合计36252373.26元);有
关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手续费由中福实业承担;因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而应支付
的契税由本公司在1500000元范围内负担,超出部分由中福实业负担, 如契税
不足1500000元,差额部分由本公司向中福实业给付;
二、本公司应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日另向中福实业给付2500000元, 以此作
为中福实业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向原告偿债的补偿;
三、该案案件受理费106272元,财产保全费96792元由本公司负担。
2000年8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下达(2000)榕经初字第072号《民
事调解书》如下:
一、内容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108 号《民事调解书》
第一条;
二、以上协议履行后,第三人提供金额为47000000元,期限为1年的贷款,
本公司则以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该贷款的抵押担保;
三、 本公司在取得上述贷款后即代中福实业向第三人偿还贷款欠款
1500000美元、及中福实业截止2000年8月31日对第三人基于上述1500000 美元
贷款及另一笔贷款(14800000元)的欠款利息;
四、该案案件受理费95010元、财产保全费85530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0-08-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年4月3日,本公司就代为中福实业向福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偿付人民币19,
252,373.26元借款所提起的诉讼事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
求查封中福实业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26号地块的相当于人民币19,252,373. 26
元的等值财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
定,并于2000年4月4日以(2000)榕经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福实业
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2,373.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26号地块是中福实业通过依法公开招标取得的一幅国有土
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8773平方米(合43.16亩),其中规划道路5320平方米(合7.98亩)
,实际用地面积23453平方米(合35.18亩);土地使用用途为住宅(含部分商业); 土
地使用最高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土地中标地价为人民币4868万元
(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管理费人民币510.11 万元以及原有发生的地
上物含人员的拆迁补偿费用)。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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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4-12 |
公告日期 | 2001-04-12 |
案件名称 | 借款纠纷 |
起诉日期 | 2000-01-31 |
原告方 |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方 | 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诉讼类型 | 民事诉讼 |
涉案金额 | 1700.0000 万元 |
案件描述 | 本公司于2000年1月31日就本公司代为中福实业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偿付人民币 1700万元借款事项将中福实业作为被告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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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内容 | 一、本公司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代被告中福实业向福州市土地管
理局缴交已由中福实业承购的福州市工业路 26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尾款
7790000元,在该地块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 中福实业即以该地块的土地使
用权抵偿本公司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108号及(2000) 榕经
初字第072号案中向被告中福实业所主张的讼争之债(合计36252373.26元);有
关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手续费由中福实业承担;因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而应支付
的契税由本公司在1500000元范围内负担,超出部分由中福实业负担, 如契税
不足1500000元,差额部分由本公司向中福实业给付;
二、本公司应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日另向中福实业给付2500000元, 以此作
为中福实业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向原告偿债的补偿;
三、该案案件受理费106272元,财产保全费96792元由本公司负担。
2000年8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下达(2000)榕经初字第072号《民
事调解书》如下:
一、内容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榕经初字第108 号《民事调解书》
第一条;
二、以上协议履行后,第三人提供金额为47000000元,期限为1年的贷款,
本公司则以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该贷款的抵押担保;
三、 本公司在取得上述贷款后即代中福实业向第三人偿还贷款欠款
1500000美元、及中福实业截止2000年8月31日对第三人基于上述1500000 美元
贷款及另一笔贷款(14800000元)的欠款利息;
四、该案案件受理费95010元、财产保全费85530元由本公司负担。 |
判决日期 | 2000-08-30 |
是否上诉 | 否 |
二审上诉方 | 被告方 |
二审判决内容 | |
二审判决日期 | |
执行情况 | 2000年1月31日,本公司就代为中福实业向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偿付人民币1700万
元借款所提起的诉讼事项,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
中福实业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26号地块的相当于人民币1700万元的等值财产。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于 2000年1
月31日以(2000)榕经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 扣押了中福实业
价值17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或资金。 |
受理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二审受理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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