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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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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8
公告日期2009-08-28
案件名称合资纠纷
起诉日期2008-06-27
原告方Viceroy 公司 
被告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仲裁
涉案金额0.0000 元
案件描述2003 年8 月9 日,本公司与加拿大Viceroy 公司签订了《铜陵金威铜业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约定本公司与Viceroy 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金威铜业,注册资本5,500 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应出资4125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75%),Viceroy 公司应出资1375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25%)。金威铜业于2003 年12 月10 日成立,本公司按《合资合同》规定已全部缴纳出资,而Viceroy 公司仅出资710 万美元,尚差665万美元出资未到位。本公司向Viceroy 公司多次发函催其缴纳尚未到位的出资,但Viceroy 公司始终没有按《合资合同》规定缴纳其应到位的出资。鉴于Viceroy 公司已实质性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本公司聘请了律师,拟按《合资合同》规定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Viceroy 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公司准备提出仲裁期间,2008 年6 月27 日,Viceroy 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通知》,就解决其与铜陵有色之间合资设立金威铜业所产生的纠纷提出初步请求。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已就上述仲裁案件聘请君合律师事务所和香港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代表本公司参加本案,并于2008 年7 月11 日对Viceroy 公司提出的《仲裁通知》作出了书面回复,反驳了对方全部之仲裁请求并初步提出了反请求,要求Viceroy 公司承担欠缴出资的违约赔偿责任。 2008 年10 月28 日, Viceroy 公司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合营公司提供所有帐簿记录,2009年1 月9 日新加坡仲裁庭作出程序性裁决。审判团认为:Viceroy 公司在现阶段提出申请不成熟为时过早,因此不同意该申请。Viceroy 公司被要求在收到本裁定之后的一个月之内提交申诉书。2009 年2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Viceroy 公司就该案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出的申诉书,本公司正积极准备材料,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答辩书及反诉请求。 2009 年4 月30 日,我方针对VICEROY 公司的《申诉书》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和反请求》。 2009 年7 月7 日,我方收到VICEROY 公司提交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对反诉书的回复和答辩》, 2009 年7 月13 日收到《对反诉书的回复和答辩》的全套证据材料。 我方于2009 年8 月26 日针对VICEROY 公司的《对反诉书的回复和答辩》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对<反请求>进行的回复和二次答辩》。 截至本年度报告公告日,仲裁机构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受理法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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