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30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玉霞、唐素霞)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4]4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唐玉霞知悉内幕信息,并向唐素霞泄露内幕信息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唐玉霞交易“铜陵有色” |
批复内容 | 我会决定:
一、对唐玉霞内幕交易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铜陵有色”,没收违法所得24,444.74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唐玉霞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对唐玉霞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铜陵有色”,没收违法所得24,444.74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唐素霞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893.38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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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4-03-28 |
标题 | 铜陵有色: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陈帮国先生的配偶王丽女士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王丽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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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4-03-26 |
标题 | 关于对陈帮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5号 |
批复原因 | 陈帮国:
经查,你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或公司)监事,你配偶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00股,成交金额合计3,991.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6,25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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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15 |
标题 | 中铁十九局受到厄瓜多尔水资源监管局处罚(ARCA-PAS-012-2022)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ARCA-PAS-012-2022 |
批复原因 | 承建单位中铁十九局在位于Tundayme镇的后勤区域施工期间,未经当地有权部门批准将小溪沟改道,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人为ECSA |
批复内容 | 罚款27,285美元,补充履行批准程序 |
处理人 | 厄瓜多尔水资源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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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3-01-05 |
标题 | 关于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1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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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11 |
标题 | 关于对刘道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安徽证监局[2022]2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作为铜陵有色(证券代码:000630.SZ)副总经理,你子刘净琳在2022年6月23日至7月26日期间,通过名下账户累计买入铜陵有色股票6000股、成交金额19191元,累计卖出铜陵有色股票1500股、成交金额4560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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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9 |
标题 | 铜陵有色:关于高管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铜陵有色)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道昆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铜陵有色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刘道昆先生的儿子刘净琳先生于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一)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立刻进行核查,经核实,上述交易行为系刘净琳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刘道昆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刘净琳先生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刘道昆先生的意见及互相商量,该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二)刘净琳先生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三)刘净琳先生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四)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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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02 |
标题 | 关于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5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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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2-23 |
标题 | 关于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黎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15]5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杨黎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11月4日,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杨黎升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2,500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5,750元。
杨黎升的减持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杨黎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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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08 |
标题 | 铜陵有色: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39号 |
批复原因 | 鉴于公司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33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要求,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9日起继续停牌,并提交公司2015年9月7日召开的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
批复内容 | 2015年9月7日,公司七届十八次董事会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延期复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即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23日继续停牌。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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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6 |
标题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发字[2008]29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充分发挥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
问题二:进一步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问题三:结合公司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包括股权激励机制在内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治理体系更加完备 |
批复内容 | 完善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必须长抓不懈。公司将不定期对公司的治理进行重新审视和规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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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7]75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公司相关制度需要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精神加以完善 问题二: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作用 问题三:公司规范运作方面仍有待加强 问题四:公司将积极推进企业股权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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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关于做好辖区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07〕75号)的要求,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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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7-19 |
标题 | 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皖证监函字[2007]116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联交易问题
二、规范运作问题
三、募集资金管理问题
四、信息披露管理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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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接到贵局2007年6月20日下发的皖证监函字[2007]116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作了通报。本着严格自律、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精神,公司就《限期整改通知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相关方面进行积极磋商,逐条制定了整改措施,并提请公司2007年7月18日召开的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
处理人 | 安徽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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