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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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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公告日期: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6-26
公告日期2010-06-26
案件名称借款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2010-06-19
原告方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在2009 年中报以及200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向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 万元事项,此笔款项公司无需支付利息,需在2009 年12 月31日前清偿全部资金。2010 年6 月19 日,由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清偿此项资金,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岳阳恒立归还借款贰仟万元并向上峰水泥支付银行利息63 万元(2010 年1 月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此案中,上峰水泥公司于2010 年6 月23 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岳阳恒立公司价值2100 万元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10 年6 月24 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0)铜中民二初字第4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 原告: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锋 地址: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波。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 2、 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理由2009 年4 月,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本公司向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 万元,岳阳恒立无需支付利息,需在2009 年12 月31 日前清偿全部资金。截止目前,岳阳恒立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法院认为,上峰水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岳阳恒立银行存款2100 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
受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10-04-28
公告日期2010-04-28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岳阳市商业银行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97.2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岳阳市商业银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纠纷。 诉讼请求:(1)偿还贷款本金29972000.00元及利息759741.29元(截止2004年11月7日止);(2)赔偿实现债权费。
判决内容2005 年1 月27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岳阳市商业银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200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岳阳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9,972,000 元及利息,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日期2005-01-27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岳阳市商业银行于同年7月2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公司和成功集团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同年11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执行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岳中执字第16-1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持有的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99,股东代码:0899040745)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2700万股,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2007 年12 月31 日,经公司努力,公司与岳阳市商业银行协商一致,于当日就此债务的处理签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经双方协商,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本息均按五折比例执行,即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972358.46 元的还款义务(其中本金1498.6 万元,利息4981358.47 元)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牌后的三个月内,偿还贷款本息40%。余下的贷款本息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还清,每月按均等额偿还。本协议签订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违约责任:如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复牌后不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偿还计划归还贷款本息,则须按未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额度向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不含利息)。并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于2008 年12 月31 日,公司与岳阳市商业银行签订《还款免息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确认条款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积欠岳阳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4986000 元,利息7296136 元(其中2008 年度利息2414778 元),本息合计22282136 元。 2、还款时间的约定 岳阳恒立需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偿还岳阳市商业银行2007 年12 月31日止贷款所欠利息4881358 元中的1000000 元。 3、免息条款 岳阳市商业银行同意在岳阳恒立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后,根据市政府关于支持恒立公司股票复牌上市工作的要求,同意减免岳阳恒立2008 年度应付商业银行利息2414778 元。减免后,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岳阳恒立欠商业银行贷款本息18867358 元。 4、免责条款 若岳阳恒立公司未按协议履行,岳阳商业银行对岳阳恒立的欠息不予减免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继续向乙方追偿。 2009 年7 月24 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标的确认函》,确认公司与商业银行借款纠纷执行标的为本金1498.6 万元,利息388.1358 万元。 2009 年,本公司归还利息50 万元。截止2009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欠岳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4,986,000 元、利息4,807,730.27 元。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12-14
公告日期2009-12-14
案件名称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公司于2009 年5 月11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5 号应诉通知书,2009 年6 月22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5 号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原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12 月31 日,原告深圳中技、被告中萃房产与本公司在深圳签订了《关于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进行合作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原告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一款的规定,向中萃房产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而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二款约定,中萃房产同意将自己实际持有并可支配的3504 万股份,在该协议签署盖章后五个工作日内质押给原告,作为深圳中技向岳阳恒立提供借款的担保。如因中萃房产违约,导致无法如期办理质押手续,中萃房产需返还原告提供的借款人民币1000 万元,还须承担向深圳中技赔偿人民币1000 万元的违约责任。由于中萃房产就恒立重组事宜与第三方接触,违反了该《框架协议》第八条第三项关于“唯一性保证”的约定。根据该项规定,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万元。现根据以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 万元。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504 万股的股权。 2、查封原告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王富玉、何玉芬、黄涤夫、刘苏华、黄忠平、刘远明、刘玲、韩陈亮、陈英汉、苏国有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 2009 年6 月25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05 号案增加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该法院受理了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技)就合同纠纷增加及变更诉讼请求诉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萃房产)、本公司事项, 深圳中技增加的诉讼请求:请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深圳中技完成对岳阳恒立公司的重组。 变更的诉讼请求:深圳中技于2009 年4 月27 日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之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两被告退还所借款项人民币1000 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 万元,共计人民币3000 万元。 经协商,各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1、在和解协议生效后二日内,由第三人长沙市都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000 万元,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第三人长沙市都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2、在和解协议生效后,由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000 万股,中萃房产、岳阳恒立给予配合。相关信息披露、审批等手续按照有关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上述过户因法律法规不能完成,则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放弃股权转让,第三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都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已付4000 万元不予追索。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8-22
公告日期2009-08-22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8822.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岳阳恒立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4411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的利息为275.501114万元,2005年7月20日至本案执行完毕前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2)中汽长电承担岳阳恒立所欠原告贷款本金3142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的利息为196.372623万元,2005年7月20日至本案执行完毕前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连带偿还责任; (3)成功集团承担岳阳恒立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269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其中计算至2005年7月20日的利息为79.128491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4)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判决内容2006 年1 月19 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200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399.5 万元及其相应利息,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和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6-01-19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8 年12 月31 日,经公司努力协商,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减免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表外欠息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按还款免息有关政策,经上级行审批,同意减免公司截止到2008 年10 月31 日的部分表外欠息919 万元。 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尚欠本金1597 万元、欠利息6,391,816.17 元。 截止2009 年4 月,本公司已归还所欠全部本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出函同意减免本公司表外欠息。本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解放路支行的本金及利息已全部结清。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05
公告日期2009-01-05
案件名称借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6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月利率5.31‰。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400万元。同年12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7个月,月利率5.31‰。次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200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至2005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269858.94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是其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万元及其利息269858.94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2005 年5 月20 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2005)岳中民二初字第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借款600 万元及利息269,858.94 元。
判决日期2005-05-20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于2008 年12 月31 日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岳中执字第3-2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与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2005)岳中民二初字第6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向市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部分款项已交付执行人。2008 年12 月30 日,经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对所欠余额本金3505676 元一次性还清,同时减免积欠利息1538923.86 元,了结本案全部债权债务关系。该款已经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支票支付,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裁定:(2009)岳中执字第3 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9-01-05
公告日期2009-01-05
案件名称商业承兑汇票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15.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违约利息(自2003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03年12月22日止为189000元人民币);   (2)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5万元及按保全到财产价值的1%和实际追收到款物价值2%的律师服务费;   (3)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内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诉本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额度合同纠纷案作出了(2004) 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1 号民事判决书: (1)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金额3000万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03年11月23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付)。   (2) 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赔偿律师费480000元。   (3)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 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 案件受理费161705元,诉讼保全费165520元,均由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汽长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6 年9 月12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4)穗中法执字第2661 号恢字1 号民事裁定书,将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1200 万股以每股1.6519 元抵偿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本公司借款相应减少19,822,800 元。 2007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2661号恢字1号,现将裁定内容公告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壹仟万元整。 截止2008 年12 月30 日经过长期努力,公司还清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全部贷款本金,同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同意免去乙方此笔贷款在2008 年12 月31 日前积欠的全部利息11763767.88 元。经公司聘请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查询确认,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岳阳恒立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受理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8-03-29
公告日期2008-03-29
案件名称贷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945.875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迅速归还尚欠我行贷款本金29458750.00元及利息388874.41元(截止2004年11月22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了(2004)岳中民二初字第63 号 民事判决书,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银行岳阳市岳阳楼支行贷款本金29458750元,利息21625.05元(计算至2004年6月26日)及逾期违约金(自2004年6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0元,财产保全费150520元,共计310520元,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2
公告日期2007-01-12
案件名称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岳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被告方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深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本公司权益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①、各方确认,成功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成功开发公司、深蓝公司、兴业公司共同占用恒立公司的资金为106,645,934元。 ②、各方确认,诉讼期间,成功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已经偿还53,167,320元,尚欠53,478,614元。 ③、中萃公司同意以3000万元的价格受让成功集团及兴业公司所持有的恒立公司的4110万股股权(占总股本的28.99%),其中成功集团3870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7.3%)作价28,248,175元。兴业所持有的240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9%),作价1,751,825元。上述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由中萃公司直接支付给恒立公司(上述3000万元已于2006年12月29日汇入到恒立公司账户),以代成功集团及兴业公司偿还3000万元的占用资金。 ④、长城公司同意根据其与岳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协议代成功集团偿还所占用的恒立公司资金23,478,614元,因恒立公司尚欠长城公司的9485万元本金,上述23,478,614元与恒立公司所欠长城公司的债务中的等额债务实行债的抵销。 ⑤、成功集团及兴业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上述4110万股股权直接裁定过户给中萃公司。 ⑥、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593,280元,财产保全费545,830元,合计1,139,110元。经批准减交诉讼费739,110元,40万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成功集团和恒立公司各承担20万元。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12
公告日期2007-01-12
案件名称权益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岳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被告方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深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损害本公司权益纠纷以及企业之间借款纠纷。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将两公司所持有的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4110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8.99%)裁定过户给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成功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其所持有的股权已被本院冻结,不能自行过户股权,其请求本院裁定过户股权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冻结的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3870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7.3%)和湖南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40万股股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9%)过户给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05
公告日期2007-01-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 
被告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经本公司查证,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10月15日、10月16日分别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贷款200万元、500万元、1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按时偿还贷款利息,本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我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接本民事裁定书后,本公司将于近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由于在执行(2004)株中法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决书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12月2日下发了湘政办函(2004)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领导小组〈防范和处置"鸿仪系"控股在湘证券类企业风险方案〉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公司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属于暂缓执行范围。据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2004)株中法二初字第53号民事裁决书中止执行。 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于2004年12月1日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公司于2006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株中法执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的连带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12月27日下发了湘府阅[2006]104号《关于岳阳恒立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了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方向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支付所担保的本金2000万元的10%,终结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府阅[2006]104号会议纪要,并征得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株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受理法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7-01-05
公告日期2007-01-05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 
被告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我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的2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此事件没有构成关联交易。2004年6月10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到期,但没有及时全额归还,现交通银行长沙市北大桥支行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2004年6月28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10万元及罚息、相关费用193,635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已按照未偿还借款本金的100%预计担保损失。
判决日期2004-06-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06年12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召开本案债权人、债务人等有关单位会议,以湘府阅(2006)104号《关于岳阳恒立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由债务担保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人交通银行长沙分行支付其担保本金的10%后,本院终结执行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现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该《会议纪要》决定向交通银行长沙分行支付了181万元(其担保本金的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6月28日下达民事裁定书:1)冻结我公司持有的岳阳恒生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的466.70万元股权 ;2)冻结恒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90万元股权;3)冻结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的1842万元股权;4)冻结公司部分银行帐户。(冻结期一年)。目前,公司正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交通银行及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
受理法院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8-16
公告日期2005-08-16
案件名称授信额度合同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合同纠纷。诉讼请求:①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之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至起诉之日暂无欠息),其后产生的利息应计至债务清偿之日;②判令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诉前保全费人民币壹拾伍万零伍佰贰拾元由两被告承担;④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其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本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62.60元和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0520.00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公司于近期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执字第784号执行令: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命令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公告日期2005-04-2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3-08-15
原告方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 
被告方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3.1320 万元
案件描述 在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公司查证,本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为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贷款共计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贷款方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本息未还,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于2003年8月15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03132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接本民事判决书后,本公司将于近期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内容在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日期2003-10-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公告日期2005-04-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被告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原告于2003年9月5日与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贷款5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同日第二被告成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共同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诉讼请求: (1)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万元贷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自2003年12月21日起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2)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按委托合同须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万元、及保全到财产价值的1%和实际追收到款物价值2%; (3)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第二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1、解除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与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短期贷款合同》; 2、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9月4日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20375‰计算,从2004年9月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第一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赔偿律师服务费80万元。 4、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湖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6、案件受理费261260元,诉讼保全费275520元,均由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日期2004-07-26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公告日期2005-04-20
案件名称贷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12.0880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于2002年7月9日为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贷款共计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贷款方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一直拖欠本息未还,交通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120879.57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在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我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本民事判决书后,本公司已向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日期2003-10-28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2003年12月本公司已代为清偿该笔借款本金300万元,目前本公司正在向湖南韶峰岳阳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5-04-20
公告日期2005-04-20
案件名称借款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 
被告方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300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2003年5月22日,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的3000万元商业汇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此事件没有构成关联交易。此商票已逾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已经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事项正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天誉支行协商处理。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2-11-22
公告日期2002-11-22
案件名称国债回购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湖南省成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方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证券交易营业部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 
案件描述二○○一年二月,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湖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证券交易营业部存在国债回购纠纷。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28
公告日期2001-08-28
案件名称欠款纠纷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方新疆新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580.0000 万元
案件描述新疆新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欠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580万元本金。
判决内容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我公司对580万元本金中的38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自我公司提供担保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同期内利息按约定计算,合同期外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同时期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以上款项限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我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中的31659.96元。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8-07
公告日期2001-08-07
案件名称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起诉日期 
原告方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 
被告方贷款方岳阳市瓷厂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225.4489 万元
案件描述本公司发起人之一原岳阳制冷设备总厂于1991年12月29日和1992年6月29 日分两次为岳阳市瓷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贷款共计110万元担保了担保,由于贷款方岳阳市瓷厂一直拖欠本息未还, 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于2000年11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254489.36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内容在岳阳市瓷厂担保合同一案中,我公司作为其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本公司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254489.36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00-12-11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湘法经一终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中涉及本公司的部分内容如下: 鉴于岳阳瓷厂目前尚无偿还能力,由担保人岳阳恒立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国有股股权代表) 赔偿十万元给工行岳阳市解放路支行,限于2001年8月15日前付清。
二审判决日期2001-08-06
执行情况 
受理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2001-06-29
公告日期2001-06-29
案件名称担保纠纷
起诉日期2000-08-08
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被告方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类型民事诉讼
涉案金额1048.5259 万元
案件描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该单位依据国务院、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取得了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分行对国营544厂的债权)于 2000年 8 月 8 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本公司承担归还贷款本息共10485259.06元的连带责任.
判决内容判决如下: 一、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第二大股东岳阳市国资局以其持有的原制冷厂(担保人之一)在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对红日机械厂逾期未能偿还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代为偿还的责任; 二、驳回信达公司对恒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 
是否上诉
二审上诉方被告方
二审判决内容 
二审判决日期 
执行情况本公司作为其担保人之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公司10485259.06 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受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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